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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
刑法重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重点: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概念;二部刑法公布、生效的时间;刑法体系;刑法解释种类。
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刑罚概念
刑法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二部刑法公布、生效的时间
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在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192条,129罪名。
于1997年3月14日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刑法》共452条,412个罪名。
4、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注意与刑法学体系的区别
刑法学体系是对刑法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结构形式。
(1)总则:
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规范。
(共五章)
(2)分则:
关于具体犯罪与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共十章)
(3)附则:
规定刑法生效时间、及宣布废止单行法规的条款。
(1条)
层次上采用:
编、章、节、条、款、项。
统一编为1-452条
上编:
刑法总论
(1)刑法论:
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1―3章)
(2)犯罪论:
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等(4—12章)
(3)刑罚论:
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刑罚的具体适用等。
(13—19章)
下编:
刑法各论
(1)罪刑各论的概述
(2)十类具体犯罪与刑罚。
5、刑法解释种类
(1)根据解释的主体: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
(2)按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
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1、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刑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法。
【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的是传统的报应主义观念,反映的是刑罚的公正性。
同时也包含了刑罚轻重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主义观念,反映的是刑罚的功利性,即预防犯罪的社会价值】
2、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1)罪之法定:
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为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提供了原则性的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司法实践的定罪活动提供了具体准。
(2)刑之法定:
总则对刑罚种类的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适用刑罚提供了法律基础;总则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可使司法人员依据法定情节正确适用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为司法人员对各种具体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依据。
思考题: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重点: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有排他性)
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折衷原则:
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其他原则。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1)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领空
2、拟制领土:
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内
3、领土延伸:
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以内
4、犯罪地确定的标准:
刑法第6条三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5、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问题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
3、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中国公民在中国域外犯罪的适用。
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限制
3、对国外审判有限制的承认
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仍可依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限制适用条件:
1、所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注意:
1、必须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常见有:
海盗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绑架外交官罪、杀害外交代表罪等
2、必须是我国加入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4、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刑法12条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见P42)
怎样比较“处刑较轻”?
1、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比较该罪的最高刑或最刑。
2、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只能比较与具体犯罪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重点:
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实质概念: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3)混合概念:
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
(我国刑法采用的此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P48】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学界:
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基本特征
A、(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判断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从:
(1)行为侵害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的基础。
3、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区别:
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本质上说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上的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作了区别,回答了“什么是”犯罪,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进一步说明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回答的是犯罪是“怎样成立”的,为犯罪成立确立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5、犯罪构成特征
A、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只有决定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C、是由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事实。
6、种类/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形态是否典型为标准:
基本犯罪构成(刑法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直接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一个人犯了一个既遂的罪)和修正犯罪构成(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修改调整的犯罪构成,如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思考题:
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内容有哪些争论?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德日)符合性违反性有责性;二,英美法系(控辩式或双层次说)犯罪本体要件:
客观要件(犯罪行为)、主观要件(犯罪意图),控辩事由(即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三前苏联(耦合式)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共存关系,只有全部具备才构成犯罪;
第五章 犯罪客体
重点:
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社会关系的整体。
意义:
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每种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说都是对我国社会关系的侵害。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
意义:
同类客体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
意义:
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
A、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又分为:
(1)主要客体,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2)次要客体,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3)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处罚的原因和依据。
B、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的客体。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做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
)
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具体的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的。
区别:
(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危害行为的内在本质,一般要通过理性思维才能予以把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因而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性质,则不能以其划分犯罪的类别。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思考题:
试述理论界关于犯罪客体的争论?
参见:
马克昌主编:
《犯罪通论》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重点:
危害行为的内涵、特征,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1、危害行为的内涵、特征
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特征)
单纯的思想是不能犯罪的,因单有思想不能改变客观世界的面貌和性质,就不会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有意性)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违法性)。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利用物质性工具
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实施的
利用他人实施的
3、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
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
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又分为
(1)物质性结果
(2)非物质性结果
结论: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即狭义结果。
5、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联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区别: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思考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刑法理论界对之有那些争论?
试加以评述。
第七章 犯罪主体
重点: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含义及相互关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精神障碍人、生理功能丧失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意义,单位犯罪及处罚
1、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看来,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内容:
1、辨认能力2、控制能力
2、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也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的关键。
注意:
二种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重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16周岁的人,要对自己实施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精神障碍人、生理功能丧失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人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日本刑法称之为心神丧失)
具备:
(1)医学标准。
是精神病人,并且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心理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罪过。
B、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期实施的危害行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日本刑法称之心神耗弱)
生理功能丧失人
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人
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18条4款规定: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
严格责任论
二种观点:
认为醉酒人没有丧失辨认能力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种观点(通说):
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目的来论证的。
1、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
精神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没有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
具备罪过。
理论上难以论证的是:
处于严重程度的昏睡期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源于大陆法系),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做为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这种因自己在自由状态下造成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主观上是具备过错的,对其应负刑事责任。
2、醉酒人负刑事责任,也符合中国刑罚的目的要求
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意义
A、对定罪的意义:
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B、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一般主体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6、单位犯罪及处罚
一、单位犯罪概念及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构成条件
(1)主体特征:
独立性 合法性
主体类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企业性质:
国有、私营、外资
另外: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认定单位犯罪。
(2)客观方面
A、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B、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
(3)主观方面
单位的意识器官是单位的决策机构
A、单位的罪过形式一般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也包
括过失;
B、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般采取双罚制,当法律另有规定的而采取单罚制。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重点:
犯罪故意的类型、特征,犯罪过失的类型、特征,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异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异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概念,理解掌握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的类型、特征
根据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同
(1)直接故意: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特征: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犯罪过失的类型、特征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难点:
已经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内涵
一种观点:
一般结果说
二种观点:
具体危害结果说
(2)意志因素:
是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过失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到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的标准:
有预见的义务,也有预见的能力
(2)意志因素: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异同
(1)认识因素上:
两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不是希望而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异同
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
(1)认识因素:
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不同。
间接故意没发生错误的估计,主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其主客观是不一致的。
(2)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5、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概念
犯罪目的:
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和追求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力和起因。
6、理解掌握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和罪刑的轻重的误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2、对象错误
3、行为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P132-135】
第九章正当行为
重点:
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特殊防卫权,紧急避险概念、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认识因素)认识到不法侵害者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意志因素)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
A、防卫挑拨;
B、相互非法侵害;
C、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D、偶然防卫
2、防卫起因:
必须是不法侵害客观真实的存在。
不具备防卫起因的:
假想防卫。
3、防卫对象:
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不具备防卫对象条件的:
防卫第三人
2、特殊防卫权
(1)行凶
可理解为以暴力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否使用凶器。
但考虑到行凶之后列入的是杀人,所以,行凶中不应包括杀人,只应包括故意伤害(重伤)或致死亡。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应指四种犯罪,但必须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四种犯罪,才需要以伤害的方式来制止。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紧急避险概念、成立条件
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避险目的:
2、避险起因:
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
3、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直接的紧迫的危险。
4、避险对象:
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
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避险的限制:
具有唯一性,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7、避险的禁止:
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
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
即一个侵害的合法利益,一个是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利益。
(1)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
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
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无限制
(4)限度标准不同:
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伤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
思考题:
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
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区别,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
概念(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三种主张:
1、结果说。
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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