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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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完善治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任职范围内贯彻执行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学校财经规定及决策部署情况,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规依法对校属单位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由学校委任命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对同一单位(部门)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按规定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研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校属各单位(部门)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学校财经规定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学校财经规定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听取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内部控制、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政领导,同时送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七条审计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应依照有关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八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和学校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学校的有关规定、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学校财经规定及决策部署情况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或下属单位(部门)违反有关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评价时,应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处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同时报送委组织部;
(二)对审计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学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附属医院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字〔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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