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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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油站是企业面向社会,直接为用户服务的石油成品油经营单位,服务面广,政策性强,为了提高加油站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做好石油商品的零售供应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油商品具有易燃、易爆、易蒸发、易渗漏、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荷的特性。
加油站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安全经营。
第三条
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工作人员不准穿铁钉鞋,非防静电服装进行加油及卸油操作和设备维修,不准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上岗。
第四条加油站必须建立健全从站长到每个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同时制定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规定的落实。
第五条加油站必须严格票证、现金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交接清楚,记录清晰,帐物相符。
第六条加油站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入站须知。
第七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和设备管理台帐,并认真填写,做好记录。
-12.遵守现金、油证管理规定,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送交银行;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并锁入保险柜内。
3.保险柜的号码要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泄漏,启用时要随时关门,用毕乱号,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能丢失。
4.油证、增值税发票要放入保险柜内,定期检查并上交,以免失盗。
第十条加油员安全职责
1.人人须懂得本岗位的火灾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灭火对策;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报警、会处理险肇事故。
2.要加强责任心,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加油操作规程,做到“一观察、二宣传、三加油”。
3.必须认真遵守付油操作规定,认真监护,确保安全。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并向顾客做好防火宣传。
5.工作中要随时注意加油机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6.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要把工作情况、机器运转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7.下班时将现金、油证进行清点并及时交与收银员,以免丢失或被盗。
第十一条
安全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的岗位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水平。
认真履行安全卫
-3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加油站作业现场每班要有专(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检查、督促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3.每班作业代班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
4.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要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第十五条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人身、财物安全。
第十六条加油站内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逗留。
第十七条加油站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加油站内部建筑的防火距离、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越站房等建构筑物,已采用管沟敷设的,管路四周要用沙土填实。
输油管沟内严禁铺设动力及控制电缆。
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第十九条明火管理
1.站内严禁吸烟,上岗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香烟。
临时动用明火,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批准,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动用明火时,要密切配合施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共同搞好安全防火。
-5部分用电设备采取保护接零另一部分用电设备采取保护接地。
4.电气器具、线路必须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紧密、牢固、无腐蚀。
5.严禁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加油站上空。
6.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7.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颁发的《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加油站内不得随意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二十一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
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要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每年应检测二次,并做好记录。
其接地阻值:
油罐、站房、罩棚接地阻值不大于10Ω;输油管线每个点的接阻值不大于30Ω;卸油防静电接地,应与油罐防雷、防静电接地共同接地装置,实现等电位连接。
3.必须采用密闭式卸油。
油罐进油时进油管口距罐底不大于20厘米,严禁喷溅式卸油。
4.加油机、加油胶管及灌油装置必须有消除静电连接线,且完好有效。
加油机内、油罐人孔井内、油罐透气管等工艺管线上的4螺栓及以下法兰应用金属线进行跨接。
5.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置可靠的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导除装置。
油罐车卸油前静电导除装置必须连接可靠,并静止15分钟后方
-75.接卸油重点防火部位,要严格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6.要经常检查本岗位的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灭火分工图总指挥
报火警现场救护现场保卫火险灭火切断电源油证抢救帐目抢救油品抢救
第二十四条消防器材管理
1.加油站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配置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的分布要以油罐、加油区为主,摆放整齐,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2.灭火器材要做到“三定”,即。
定人管理,定点存放,定期检查。
3.严格执行《消防法》,消防器材严禁挪用,违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4.干粉灭火器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以防腐生锈。
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送修。
5.各种灭火器材定点存放后,不准随意挪动。
检查保养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以免损坏。
-92.1定量加油(微机加油)2.1.1根据顾客要求输入加油数据。
2.1.2根据顾客要求的油品将对应的加油枪插入车辆油箱中,提示顾客确认无误后打开加油枪进行加油。
2.1.3加油完毕,加油员须对照加油机(显示屏)的显示值,请顾客确认所加品种、数量无误后,方可收回油枪。
2.1.4加油箱盖拧紧,关上油箱盖板。
2.2非定量加油
2.2.1根据加油机(显示屏)的显示值,请顾客确认所加品种、数量无误后,方可收回油枪。
2.2.2把油箱盖拧紧,关上油箱盖板。
3、结算
3.1收取现金、加油票时,加油员必须当面唱票,并注意分辨真伪。
发现假票立即没收,发现假钞应拒收,并及时报告站(班)长处理。
3.2收取现金、加油票时必须按实找零。
3.3收取定点加油记帐卡(单)时,加油员与顾客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收回本站留存记帐卡(单)。
4、清理
4.1当加油、结算等程序完成后,使用文明用语,及时引导车辆离开加油岛。
4.2当继续有车辆来站加油时,按上述程序进行加油操作。
4.3当暂时无车辆来站加油时
3、卸油
3.1核对卸油罐与罐车所装品种是否相符。
3.2通过液位计或人工计量检测确认卸油罐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油事故的发生。
3.3按工艺流程要求连接卸油管,做到接头结合紧密,卸油管自然弯曲。
3.4检查确认油罐计量孔密闭良好。
3.5司机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集中精力监视、观察卸油管线、相关阀门、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同时,罐车司机不得远离现场。
3.6卸油完毕,卸油员登上罐车确认油品卸净。
关好阀门,拆卸卸油管,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静电导线。
3.7引导油罐车离站。
4、卸油后工作
4.1待罐内油面平稳后,通知加油员开机加油。
4.2将消防器材放回原位,整理好现场。
4.3据进站油品核对单及油品交运单,填写进货验收登记表和分罐保管帐。
第三条加油机安全使用规程
为安全使用加油机,特制定本规程。
-13为加强加油机日常检修保养,保证加油机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程。
1、禁止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修理加油机以下部件。
1.1加油机电脑装置;1.2加油机流量计;1.3加油机油泵;1.4油气分离装置。
2、禁止用铁器工具维修加油机,不允许带电修理加油机。
3、加油机防爆接线盒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划伤隔爆密封面。
检修结束后,应清除盒内杂物、尘土。
复位后,应紧固密封,保证完好。
4、加油机油管、油泵、油气分离器、流量计、油枪的密封应保持完好,禁止使用不耐油物品代替耐油器件。
5、加油机重要部位的铅封,标记不得随意拆除。
6、加油机防爆器件及结构不得随意改动、更换。
7、加油机重要部位导除静电的引线、地线及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8、加油机经检查修理后,应保证接地装置完好,密封完好,坚固完好可靠。
并做到:
外观整洁,内部干净,无明显噪声振动,分离器出气管不喷油,出油不含气泡,油枪应自封,不漏油,整机无渗漏,保证安全无隐患。
第二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lja8-1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年月日
资料员(章):
资料员
证号: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
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月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
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
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
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
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
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特种设备管理
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项目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补发。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经理同意。
第12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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