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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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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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2017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2017年3月1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汇编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目的:
为了推进本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公司级安全隐患排查。
3.2安全员负责监督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3各级负责人负责各级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事故隐患分类
4.1.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1.2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员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1.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员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4.2事故隐患的范围
4.2.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设备缺陷等。
4.2.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2.4停工、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触电、火灾、机械伤害等。
4.2.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2.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2.7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3隐患整改
4.3.1公司各部门在特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会同相关部门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相关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3.2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监控措施和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限期解决或停产,办公室应将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和结果及时报告给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4.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相结合,各项安全检查由各负责部门实施。
4.3.4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向安全员报告并申请验收。
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由安全员主要负责人下达停止运行通知。
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3.5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应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4.职责
4.1财务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4.2财务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4.3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工伤事故认定
5.2.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
(1)、
(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工伤事故分类
5.3.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
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财务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财务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事故的调查程序
a)未遂事故由车间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5天内报财务部。
b)轻伤事故由财务部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c)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轻伤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财务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并在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d)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财务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e)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
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5.5事故管理
a)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
b)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输相关手续。
c)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d)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财务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工作、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f)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财务部出据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
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有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g)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5.5.6伤亡事故的结案
a.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员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b.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6.考核
6.1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6.2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6.3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使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常识,领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在册员工、复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管理模式。
即公司进行进厂教育;主管部门(车间)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进行三级教育。
每一级教育都必须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签字。
4.计划与教育分类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统一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实施的计划、时间、内容。
4.2教育内容:
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预培训和复训教育;d、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e、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f、班组长教育;g、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h、职业健康教育;I、全体员工教育。
5.职责
5.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的组织计划工作。
5.2各部门、生产车间参与安全教育。
6.教育类别与内容要求
6.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6.1.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1)厂级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2)车间(部门)级教育
车间(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班组级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6.1.2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24小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24小时,全员教育时间≥12小时。
6.1.3教育培训效果的检测,采取理论与实际统一考评,并作为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财务部必须建立“三级”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做到与财务部人力来源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其他教育的时间、内容应当与三级教育相同)
6.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培训程序
1)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身体、文化程度、热爱本工作)资格审查合格。
2)针对的特种作业岗位一般安全(内容根据其所任工种要求)教育,学徒或实习期间必须确定(由原特殊作业人员)师傅进行传、帮、带六个月,在帮、带期间不得单独操作。
3)定期经有资质单位(机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6.2.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行政部提出并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资质单位实施。
6.2.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一般厂内理论)。
6.2.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6.2.5行政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2.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6.3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训程序
1)安全教育培训由行政部组织,并原则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2)授课人员由行政部,也可外聘专业老师共同组织实施。
6.3.2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3.3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3.4教育培训结束前,必须进行效果检测,考试合格。
教育培训合格率应达到100%,缺席者应当补足课时或考试。
6.3.5行政部必须建立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6.4.1对企业范围内因工种变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变换工种教育由各车间和班组进行。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为调入新工种的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识要求。
3)车间应当建立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台帐,教育资料、考试卷、成绩汇总等。
6.4.2“四新”教育。
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行政部组织并与其它部门配合实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介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及操作方法,介绍“四新”投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
6.4.5变换工种和“四新”(除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授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
6.4.6变换工种和“四新”率必须达到100%。
6.4.7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要进行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操作。
6.4.8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提供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职业健康教育
6.4.1教育对象: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
6.4.2教育内容:
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2)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3)掌握预防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5.3职业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资料:
建立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5全员安全教育
6.5.1为了增加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的基本知识教育。
6.5.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重大事案例等。
6.5.3全员安全教育由行政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教育。
6.5.4全员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点简单明了,发通知、学习材料、电化教育、授课辅导考试等。
6.5.5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须达到80%。
6.5.6行政部必须建立全员教育的台帐、考试人员成绩,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6.复工安全教育:
6.8.1对离、退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病休、产假、借调、学习等)在恢复其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8.2对因工伤歇工24小时以上,伤愈以后复工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8.3复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开具通知单,所在车间部门与班组负责实施。
6.8.4复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针对工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8.5离、退岗位一年以上职工的复工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8.6复工教育结束后,对受教育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6.8.7复工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
6.8.8所在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提供复工安全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7.考核
7.1.对各类安全教育指标不能如数达标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条款规定给予考核;
7.2.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工厂(部门)、班组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企业各单位。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
5.1行政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a)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b)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5.2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保养)、改造,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5.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a)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b)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c)组织特种作设备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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