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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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doc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整合资源,转型升级,稳健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加快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鄂粮发〔2012〕24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规〔20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是指由中央财政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储备企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共同拟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等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安排和拨付,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对企业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着力培育一批承担粮食调控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区域性大中型国有粮食储备企业。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益。
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对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发展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加快资源整合步伐,加大管理创新力度,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资源整合、发展壮大,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为:
经营机制灵活、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资源整合、机制转换、管理创新、品牌建设、划拨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等补助;
(二)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三)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仓储达标创优活动补助。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
扶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发展。
(一)奖励补助。
对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资源整合、机制转换、管理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划拨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和仓储企业达标创优活动等,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贷款贴息。
对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商品粮油经营业务所需流动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以上两种扶持方式,除仓储企业达标创优活动奖励补助外,同一企业一次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第八条 扶持资金定额补助办法。
(一)奖励补助的额度,根据资源整合后企业规模、内部机制转换、管理创新的效果等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市直或县(市、区)区域内进行资源整合、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补助;对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源整合,运行良好的大型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集团,给予50至100万元奖励补助。
(二)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每个企业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仓储达标创优活动补助额度,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活动内容和要求评定示范粮库、达标粮库,对示范粮库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对达标粮库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
。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油储备企业。
(二)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潜力较大。
将粮油储备、购销、加工和军粮供应等业务和资源整合到同一个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的,以及该企业与其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实现做强做大的,省里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务状况较好,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最近两年连续实现盈利;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信用良好,具备金融机构A级以上信用等级;
(六)申报项目符合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盖章的《湖北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五)申报资源整合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将当地政府批复同意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后的企业规模、内部机制转换、管理创新效果、经济效益等情况一并上报。
(六)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经营性借(贷)款合同、资金划拨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七)申报企业对所报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局和粮食局负责本地区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
每年4月15日前由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上报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复核后于4月25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粮食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
确定拟扶持项目,并提出扶持资金分配计划,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下达扶持资金项目及额度。
省财政厅于5月底前将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的扶持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项目监管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
省粮食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扶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制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办法,分别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制定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完工项目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完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
县级项目经同级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财政局、粮食局。
(二)市(州)财政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三)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市(州)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完成复评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综合性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期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规定的支持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扶持资金,取消其以后的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项目标准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项目验收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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