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油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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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油管理办法1》
《车辆燃油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公司车辆管理,降低车辆油耗,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统一办理加油主卡,预存汽油费,主卡费用按每月1万元充值。
每台车辆办理附卡,一车一卡,每张附卡按每月xx元充值,若当月有超出情况,需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再予充值,次月补足附卡余额。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主卡管理及附卡分配,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附卡。
第三条分公司车辆必须使用加油卡加油,专卡专车,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需现金加油时,应请示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发票要打印公司全称,并注明加油原因和车辆牌号,驾驶员签字。
第四条每月月底驾驶人员需向车辆管理人员报本月行驶里程(公里数),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辆燃油情况使用量和行驶里程计算车辆当月的平均油耗。
车辆油耗超出正常范围值时,车辆驾驶人应做出书面解释。
车辆油耗作为司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条严禁兑换、转卖单位燃油。
经发现由此行为者处以3倍罚款。
第六条严禁驾驶员以各种方式存放或携带燃油。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车辆及车辆燃油管理规定车辆及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一、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1)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2)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2)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行政管理部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三、日常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为体现企业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
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
填写完后由本部门主管签字,行政主管签字,确定驾驶员。
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5)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6)不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9)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0)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2)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3)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
(14)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四、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营运。
(4)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5)服务态度不好,影响公司声誉。
(6)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企业共同负担。
六、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办理。
(2)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上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3)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审批后制订修理计划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4)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修理厂。
六、费用报销
(1)原则上充值加油卡专车专用,公用加油卡用于公车出差加油使用。
(2)私用依凭证报销。
第二部。
车辆油料管理
一、油料由各车辆司机报请购油计划,经批准后,按需供给。
二、各车在每次加油时必须登记加油的数量和行驶里程数。
三、司机要每月、季、年要对每辆车进行油料耗费分析,建立车辆档案
四、每一季度向行政交一次加油登记表、行驶里程表和加油站的加油清单。
五、车辆因公外地出车临时用油或途中加油时,用现金时,须经用车人及司机签字及发票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凡油料需调换、借用,必须登记注明方可进行,否则出现后果自负。
第三篇:
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管理办法(最终版)xx公司
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管理办法
一、公里数核定
1、按实际行程开具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2、将每次行驶的公里数标写在加油票据背面,否则不予报销。
3、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领导说明。
二、抽查核实
由公司领导对申报的加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实,抽查情况与实际耗油不符(多报)的,进行相应的罚款,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告批评。
三、报批程序
1、将标有公里数的加油票据送交公司领导签字。
2、将领导签完字的票据送交出纳员核销。
四、车辆维修
1、车辆定点维修,维修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算。
2、公司车辆在年检、保险、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大修时,要提前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车辆维修的费用原则上需要开具正规发票。
4、突发情况下可先致电公司领导,说明情况后再维修。
第四篇:
燃油管理办法燃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燃油的采购、验收、接卸、入库管理,确保燃油满足生产需要和经营要求,根据《xx公司燃料管理办法》、《xx公司燃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燃油由xx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xx部,负责:
按需求计划和上级采购管理规定采购燃油;组织入厂燃油接卸、验收;负责燃油的统计、结算;组织定期燃油盘点,编制盘点报告;
(二)xx部,负责:
燃油入厂过磅计量;
(三)xx部,负责:
根据公司生产任务、机组运行情况和检修计划、库存能力,合理制订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内容包括:
燃油规格品种、计划价格、需求量、进油时间等项目。
(四)xx部,负责。
负责燃油质量验收、入库、消耗、存储的管理;负责油库的安全运行;负责对燃油接卸、过磅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燃油验收管理
第四条xx部负责组织燃油验收组织实施。
在油车入厂后,xx部应及时通知xx部对油车进行过磅,入厂验收数量以过磅数据为准并作为燃油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燃油质量验收按入厂批次进行验收,做到车车采样、车车化验,采样应符合有关操作规范,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燃油质量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化验结果与供油单位存在争议的,由xx部与供油单位协商,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该批次燃油质量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入厂燃油验收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xx部负责与供油单位协商处理,建立并保存商务处理档案。
第四章燃油接卸管理
第七条xx部负责燃油接卸工作的组织,与xx部共同监督管理燃油接卸过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接卸过程中的风险。
第八条原则上安排在16。
00前燃油入厂,节假日也应安排好接卸工作,不得因接卸组织不力而发生车辆积压。
第九条入厂燃油接卸程序。
xx部人员、xx部当值人员共同对接卸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得无故脱离油罐车。
(一)办理入厂手续。
运输油罐车到达运煤路桥岗后,查验合格证和来油量票据无误、车辆状况正常后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并引导入厂过磅。
如查验发现异常应拒绝入厂。
(二)油罐车重车过秤。
协调引导油罐车按序进入汽车衡,司磅人员按照操作规范对油罐车进行称重计量。
(三)跟车押运。
运输油罐车过完重磅后,在油罐车刹车水放水开关出打上封条,押运车辆到油库卸油。
押运途中应密切注意防止运输油罐车出现异常操作,如放刹车水、抛弃异物等异常行为。
(四)卸油前检查及取样。
检查油罐车卸油口处签封是否完好,当值人员详细记录来油罐车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监督油罐车司机现场取样封存,取样瓶封存口处应由运行当值人员与司机共同签字确认;记录油罐油位及入口流量表数值。
(五)卸油。
当值人员按照卸油操作规程卸油至油罐,当值人员根据卸油情况可增加取样。
(六)押运回秤。
卸油完毕后,押运油罐车至空磅过秤,司磅人员出具磅单,xx部人员、xx部当值人员、司磅人员、运输车司机共同签字确认收货,xx部留存原始签字榜单。
第十条接卸油车过程中如发现明显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卸车。
涉及到影响安全的情况时,还应及时通知xx部派人到场处理。
第十一条当天卸油完毕后,xx部与xx部再次对油罐油位及入口流量表数值进行确认,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因油罐车存在缺陷无法安全卸油,xx部应及时联系供油单位做退货处理,并做好商务记录。
第十三条每批次燃油完成接卸后,xx部应将该批次入库数量清单交运行部,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留存。
欠收油量xx部要求供方下次进行补足。
第五章燃油的储存与耗用
第十四条xx部应切实加强燃油接卸、储存、耗用及输送等全过程的防火、防爆管理,保证安全消防设施齐全、良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燃油使用范围。
新投产机组试运、热力试验需要、锅炉启停、设备消缺、厂内机械设备及短时间锅炉稳定燃用油。
第十六条xx部应加强燃油的耗用管理,保证耗用计量的准确,制定切实可行的节油措施,努力降低燃料成本。
第十七条xx部应建立燃油收、耗、存统计档案,做好燃油日常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零星燃油领用。
领用部门填写燃油领用单,注明领用事由、领用数量,经领用部门、xx部、xx部、xx部审核签字后,xx部按领用单数量进行发放,并做好相关耗用记录。
第十九条xx部每月1日将燃油统计报表报送xx部,由xx部根据耗用情况办理燃油出库,xx部作好燃油出库的帐务处理,保证库存燃油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每月定期对燃油储存情况进行盘点,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三天。
参加盘点的人员必须遵守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xx部负责燃油盘点的组织,参加有关油位测量,编制燃油盘点报告;
(二)xx部负责油罐油位测量,记录详细数据;
(三)xx部负责对燃油盘点过程进行监督,与财务账面进行核对;
(四)xx部负责对燃油盘点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库存信息;
(五)xx部对盘点过程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油罐每半年安排放水一次,具体时间由xx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燃油盘点统一进行,参与盘点部门对油罐放水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xx部有权对燃油采购、验收、接卸等过程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并提出考核建议,对涉及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主要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未及时按需求计划采购燃油入厂影响安全生产,考核责任部门1-2分;
(二)未严格执行称重操作程序造成计量偏差,考核责任部门1分;
(三)接卸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油罐车积压,考核责任部门1分;
(四)接卸过程未有效监管或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考核责任部门1-2分;
(五)未建立燃油进、耗、存记录台账或台账数据不准确,考核责任部门1-2分;
(六)未按规定程序领用或发放燃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次;
(七)未定期盘点或盘点结果出现较大异常,考核责任部门0.5-1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发布单位】
80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xx-10-24【生效日期】
xx-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xx年10月24日)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燃油车辆废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使用燃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前款所称的燃油车辆包括助动自行车和在本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摩托车、汽车(以下称摩托车、汽车)。
第三条第三条(征收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对助动自行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汽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四条第四条(收费标准)
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助动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二)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三)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四)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
第五条第五条(缴费办法)
助动自行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同时缴纳;摩托车、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同时缴纳。
第六条第六条(缴费不予退还的情形)
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第七条(免予缴费的情形)
已采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汽车,可以免予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八条第八条(收费票据)
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第九条(征收费用的解缴)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季度全额解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第十条(征收费用的使用)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燃油车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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