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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笔记
法律学习笔记
一、《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学习笔记
(1)
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正式公布《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小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1.学生为本--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2.师德为先--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能力为重--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4.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一)、专业理念与师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1.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小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3.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4.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3.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4.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2.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3.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4.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5.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二)、专业知识
(一)小学生发展知识
1.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3.了解不同年龄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掌握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
4.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5.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6.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二)学科知识
1.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
2.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3.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三)教育教学知识
1.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2.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3.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
4.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四)通识性知识
1.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2.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4.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学习笔记
(2)
三)、专业能力
(一)教育教学设计
1.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
2.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
3.合理设计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
(二)组织与实施
1.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2.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3.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
5.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
6.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7.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8.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三)激励与评价
1.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个小学生的点滴进步。
2.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
3.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
4.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四)沟通与合作
1.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2.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
3.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4.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
5.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反思与发展
1.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2.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3.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
2.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
3.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
4.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三、 依法治教
一、依法治教的理解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实现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范围: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三、依法治教的现状
(一)逐步实现有法可依
当时存在的问题或需实现目标,到20世纪末在全国实现九年义务教育,90年代初,拖欠教师工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出台的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教育法律对教育法律行为约束管力,表现在:
1、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不严
2、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
3、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三)教育法律主体的教育法律意识不强
1、政府行为教育的投入问题
2、学校行为管理制度失位、管理行为失规管理过程不严
3、教师行为权利和义务概念模糊、教育教学活动不严格执行
四、教育法律基本常识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由高到低
1、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农业法、教育法
2、教育法
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7、地方性教育规章
针对第3点:
适用于教育部门法的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婚姻法》《兵役法》。
针对第4点: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法律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性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其基本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针对第5点:
教育行政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第五层次。
它是国务院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常用名称为:
“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大纲”、“纲要”、“计划”、“标准”、“意见”、“要求”。
针对第6点:
地方性教育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09-01)
针对第7点:
地方性规章称地方性政府规章。
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也是一个国家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从国教育交流合作规定》等
(二)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子部门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随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
一是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具有强制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法行为:
更多表现为侵权行为:
如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知识财产权等)
违约行为:
即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
指表面上责任人没有过错,但所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
(三)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政治责任、教育道德责任、教育行政纪委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
1主体的特定(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2以教育违法行为为前提。
(表现为:
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教育刑事违法)
3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
(《教育法》对作业教育法律责任基础的教育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特别的制裁方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统一具体的规定。
但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一,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民事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教育行政法律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
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就是赔偿或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通过这种赔偿,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他们所处的状态,恢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
申诉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五、学习《教师法》笔记
《教师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
(二)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
各级师范学校中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培养与培训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的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
(二)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
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
(三)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
三、考核
(一)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师考核办法。
高等学校的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
(二)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
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考核称职者,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晋升教师职务;考核不称职的可根据情况不晋升工资或者低聘、解聘教师职务。
四、奖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奖励,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六、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笔记
一、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七、学习《公民道德规范》笔记
一.爱国守法
1.爱国
爱国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规范,爱国主义素被称为“中华民族之魂”。
爱国,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与祖国之间应有的关系,是衡量个人与国家价值关系的人生准则,是一种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继承和发扬爱国传统要做到:
第一,了解基本国情,认清历史责任。
第二,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三,立足本职工作,实现报国之志,要把爱祖国的深厚感情和信念转化为扎扎实实的行动。
2.守法
守法,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办事。
守法,首先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是要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最后,要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
公民要做到守法,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
其次,要用法。
第三,要卫法。
在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案例受到威胁时,要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违法行为做斗争,以维护法的尊严。
二.明礼诚信
1.明礼
明礼是指待人接物时言谈举止要讲文静礼貌。
文明礼貌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素质的反映,也是一个民族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的标志。
现在,文明礼貌不仅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的友好关系,也反映了公民自身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水平。
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应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
2.诚信
诚信是价位在公共交往中最起码的道德行为规范。
古人云:
“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说的都是诚实守信对于一个人为人处事的重要性。
它既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一种公共义务。
要做到诚信,首先,要深刻认识诚信的重大意义。
二,要诚实劳动。
每个从业者都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一份力出一份力,不怠工,干满点,遵纪守法要守信用,重合同。
第三,要实事求是,不讲全假话。
八、教育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也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
因为这次学习活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利用业余时间和休息时间学习了《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
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
现在我们要面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
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
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二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
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
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三是工作作风上需严谨,在工作标准上要够严格,才能尽善尽美。
比如加强横向联系,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发现自己创新工作上做得很平凡,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把握不够,以后应多向有工作成绩的老同志学习。
抓住学习活动的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对教育多一份执着,多一些奉献,少一些怨言。
时刻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模范性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献身教育事业,争做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而言至关重要,它对学生潜意识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应该加强师德的学习,规范自己的言行,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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