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和工作规程发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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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和工作规程发学校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
一、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办额:
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
1、生均用地面积
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
地区学校
全寄宿制
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
11.40
20.00
25.00
34.00
注:
(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
学校类别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
8.56
6.66
15.31
13.41
注:
(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单位:
M)
学校类别
完全小学
初中
6班
12班-18班
24班以以上
12班
18班及以上
直跑到
100
/
/
/
/
环形跑道田径场
/
200
300
200
300
其他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注: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
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
具体配备标准如下表:
学校
类型
班数
物理
化学
生物
小学科学
实验室(间)
标配
(类)
实验室(间)
标配
(类)
实验室(间)
标配
(类)
实验室(间)
标配
(类)
初中
36
3-4
Ⅰ
3
Ⅰ
2
Ⅰ
24-35
2-3
Ⅰ
2
Ⅰ
1-2
Ⅰ
12-24
2
Ⅱ
1-2
Ⅱ
1
Ⅱ
12以下
1
Ⅱ
1
Ⅱ
1
Ⅱ
九年
一贯制
学校
36
2
Ⅰ
2
Ⅰ
1
Ⅰ
1
Ⅰ
24-35
1-2
Ⅰ
1-2
Ⅰ
1
Ⅰ
1
Ⅱ
12-24
1
Ⅱ
1
Ⅱ
1
Ⅱ
1
Ⅱ
12以下
1
Ⅱ
1
Ⅱ
1
Ⅱ
1
Ⅲ
中心校
(完小)
36
2
Ⅰ
24-35
1-2
Ⅰ
12-24
1
Ⅱ
12以下
1
Ⅲ
村小
3-6
(1)
Ⅲ
3以下
组合教具1套
注:
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ⅠⅡⅢ是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类别。
2、体音美器材设备
具体配备标准如下表:
学校
类型
班数
音乐
美术
体育
卫生
教室(间)
标配(类)
教室(间)
标配(类)
保管室
(间)
标配
(类)
室(间)
标配
(类)
初中
36
2-3
双Ⅰ
2-3
Ⅰ
2
Ⅰ
1
Ⅰ
24-35
1-2
Ⅰ
1-2
Ⅰ
1
Ⅰ
1
Ⅰ
12-24
1
Ⅱ
1
Ⅱ
1
Ⅱ
1
Ⅱ
12以下
1
Ⅱ
1
Ⅱ
1
Ⅱ
1
Ⅱ
九年
一贯制学校
36
2-3
Ⅰ
2-3
Ⅰ
2
Ⅰ
1
Ⅰ
24-35
1-2
Ⅰ
1-2
Ⅱ
1
Ⅰ
1
Ⅱ
12-24
1
Ⅱ
1
Ⅱ
1
Ⅱ
1
Ⅱ
12以下
1
Ⅲ
1
Ⅲ
1
Ⅲ
1
Ⅲ
中心校(完小)
36
2-3
Ⅰ
2-3
Ⅰ
2
Ⅰ
1
Ⅰ
24-35
1-2
Ⅰ
1-2
Ⅱ
1
Ⅰ
1
Ⅱ
12-24
1
Ⅱ
1
Ⅱ
1
Ⅱ
1
Ⅱ
12以下
1
Ⅲ
1
Ⅲ
1
Ⅲ
1
Ⅲ
村小
3-6
(1)
Ⅲ
(1)
Ⅲ
(1)
Ⅲ
(1)
Ⅲ
3以下
注:
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ⅠⅡⅢ是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类别。
3、计算机教室和多媒体教室
①完全小学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兼多功能教室)、45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②初中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和50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4、生均图书册数
小学3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15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25册以上)。
中小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五、教师配置
1、合格学历教室占比:
小学和初中合格学历分别为中师和大学专科。
2、师生比:
按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任教师。
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
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督导评估程序,确保督导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市、区)自评,相关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认可,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现场督导评估和国家认可的程序进行。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督导评估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复核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设立省督导评估组,一般由8-10人组成。
分别为:
组长1人,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领导担任;资料员1人,由厅机关干部担任;成员6—8人,由厅机关干部、省督学、直属单位和市(州)、县(市、区)督导评估人员担任。
督导评估组下设管理组、经费组和教师组三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
评估组成员及其担负的评估内容保持相对稳定。
现场督导评估期间,相关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派人参加,协助省督导评估组工作。
第五条省督导评估组成员应熟悉督导评估业务,公道正派,工作认真,教育管理经验丰富。
省督导评估组成员与被评估单位有工作和业务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现场督导评估内容
第六条现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核查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对《评估方案》中规定的5个刚性指标进行督导检查;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打分;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第七条省督导评估组在每个县(市、区)实地检查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其中1个乡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
每个乡镇检查一所初中、一所完全小学。
第八条在乡镇学校实地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以及学生入学、教师配置、教育质量、学校管理等情况。
第九条在实地检查乡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初中和小学问卷调查数量均为lO人(学生家长8人:
校长教师2人),每个县(市、区)现场问卷调查的数量不得少于60人。
四、省督导评估组成员分工
第十条省督导评估组组长负责督导评估全面工作,走访调查乡镇学校校长、教师等。
资料员协助组长工作,负责起草督导评估报告,汇总督导评估考核计分表,整理需要上报和存档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督导评估组三个小组负责对本组所评估考核的内容进行核查并打分,写出简要的评估考核意见,其职责分工如下:
1、管理组。
负责鄂政督[2012]1号文中c1、C2、C3、C19、C20、C21、C22、C23、C24、C25、C26、C28等指标的评估,负责检查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经费组:
负责鄂政督[2012]1号文中c4、C5、C6、C7、c8、c9、cl0、c1l、C27等指标的评估,负责检查县(市、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是否达到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鄂财办发[2011]24号);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按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消除D级危房,不使用D级危房;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是否完成,城乡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均衡。
3、教师组:
负责鄂政督[2012]1号文中C12、c13、C14、c15、C16、c17、c18等指标的评估,负责检查农村学校教师补充、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是否建立或运转。
五、督导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开展督导评估前,省督导评估组要对评估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评估方案,进行人员分工。
确定和抽选被检查乡镇。
第十三条每个县(市、区)督导评估时间一般安排2天。
一般从上午8:
30开始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个工作日。
上午,省督导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县级政府汇报,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时间约1.5个小时。
余下时间和当天下午,省督导评估组分成三个小组分别到3个乡镇的小学和初中实地检查。
在学校实地检查的工作流程:
①收集资料。
包括教师花名册、分年级学生花名册(含学生家长联系方式)、课表、作息时间表等。
②核实数据。
对照《评估方案》中规定的15项办学标准逐一核实。
③其他检查。
包括有无择校和重点班,教师交流机制和制度,学生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留守儿童关爱机制,教育质量(入学率、巩固率、体质健康及格率等)等方面内容。
④满意度调查(在住地进行)。
第二个工作日。
上午查阅资料。
对照鄂政督[2012]l号文中28个C级评估标准和5个刚性指标逐一检查。
经费组还需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情况、取证数据。
下午综合评议。
省督导评估组汇总被评估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整体情况,修改、审定被督导评估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报告,形成督导评估意见(约两小时)。
随后,向被督导评估县(市、区)反馈现场督导评估意见(约一小时)。
六、督导反馈及结果审定
第十四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情况的反馈,以省督导评估组组长宣读督导评估反馈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现场督导反馈的内容包括:
评估工作方式及相关情况,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均衡状况的初步认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要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
反馈时,不公布督导评估分数。
组长宣读完督导评估意见后,县(市、区)政府领导应作表态性发言。
第十六条县(市、区)督导评估相关材料在督导评估现场处理完毕。
现场督导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向被督导评估县(市、区)书面发布督导评估整改通知。
根据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再正式发布督导评估结果,并按要求向省政府和教育部上报认定材料。
七、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前10天向被督导评估县(市、区)发布督导评估通知,并在省教育厅政务网发布督导评估公告。
被督导评估县(市、区)在省督导评估组进点前一周内在当地政府网或报纸发布接受督导评估的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现场督导评估期间,被督导评估县(市、区)应向省督导评估组提供如下材料:
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情况汇报,鄂政督[2012]1号文中28项指标和五个刚性指标分项说明材料,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文件汇编,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情况及有关统计表,以及与评估考核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九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汇报会和意见反馈会,会议名称统一定为“××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会”,会议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或教育局负责同志主持。
汇报会主要议程:
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的督导评估相关人员,省督导评估组组长讲话(约15分钟),县(市、区)政府汇报工作(约60分钟)。
第二十条省督导评估组成员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被督导评估县(市、区)要支持、配合并监督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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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 学校 办学 基本 标准 督导 评估 指标 工作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