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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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篇一:
谈职务侵占类阿其克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
今年侦总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
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
如果从都本案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20xx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
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中院20xx年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
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
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人年轻化。
70%以上的犯罪分子强烈不满35岁,原先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出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反感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跃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明显。
目前的案件该案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发展到几十万员专职甚至上百万元。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在企业管理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配送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机会最多。
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或者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经济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掠夺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
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来人员犯罪的偏爱。
犯罪者打工者居多。
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群体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
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
6、犯罪手段多样性。
此类犯罪行为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勾结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
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
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
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
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
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过程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达到不法目的,花样层出不穷。
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则以诈骗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则以盗窃侵占为主。
7、案件具有隐蔽性。
此类该案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不足之处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扒窃加以掩盖。
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由于此类犯罪伎俩嫌疑人作案手法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证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机关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该案案发生的原因1、两权分离经营财产所有权与即管理权分离这种体制变化的原因。
这一类案件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嫌疑人大多有这一定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重商主义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元化与多元化。
职务侵占罪是随着新刑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罪名,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
与此相应的是,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直接任何人项目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分立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离状态。
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便很容易侵犯经营户产权人的利益。
我大队办理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就属此类原因。
20xx年9月30日,身为宁波经济政策技术开发区宁波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监的同意,擅自将20万元现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经贸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还。
2、
法律惩处轻产生的消极影响。
篇二: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20211127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普及系列讲座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干犯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
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犯罪是指对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份的行为。
刑罚处份一般会让伊奥尔迪县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权利或权利。
从古至今,都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重刑国家主义国家,“重典治国”在亲睐各朝不同时期备受君主青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强有力的思想和工具。
在当代,虽然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及所谓死亡威胁人权主义的威胁,工业部门有轻刑的趋势,但是重典治世思想仍深刻影响着执政者和国人。
这些都体现在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中,比如我国的刑罚较重。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种类主要类型有: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行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非国家保安行贿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隐匿、故意封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无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米粮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额度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英国公司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流通股股东的初始出资。
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会积累的财产。
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围成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
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无偿。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交易双方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样一来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中小股东的个人财产。
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透过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抢劫罪。
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必须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盗用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共同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所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这类情况多半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经理、厂长等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运营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这种方式,监守自
盗。
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目前、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已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就先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上能是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
常见的有:
收发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膳食费等。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合资企业公司给出的价格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部份转账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自行扣留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英国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
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盗窃罪。
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则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
(七)公司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公司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四、以案说法
案例1:
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联营公司工棚主管。
张春江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21)30号起诉书指控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番禺区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文晃在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借由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操作过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吴文晃犯被告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监禁从关押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外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东莞市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在建安泰铢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
案例2:
公司目前主管将销售货款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半。
曹某在202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需为需要支付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21年8月,曹某向派出所复讯,如实供述了上述犯行,并向被害单位××有限公司退赔4万元。
庭审过程中,曹某对证据确凿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某的身份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快捷,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3:
员工账户代收货款定金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
向某原系××电子公司的员工,2021年6月14日,向某代表××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联系了一笔投资业务,由××科技公司向××电子公司订购内在价值6万元的电源配件4箱。
××科技公司先汇款了现金2万元给××电子公司。
2021年6月20日,向某通过电邮联系××微电子公司索要剩余货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终其一生建行账户发给××科技公司。
次日,××科技公司将余下货款4万元存入向
某的银行账户。
向某收到该笔货款随后,将其据为己有,并离开了××电子公司。
法院经一案后认为,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
2021年8月至2021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皮箱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不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
二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
2021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
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2月25日,海安县江苏省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拘役一年六个月。
案例5:
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以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
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才,“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
2021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贝赫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
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英国公司97万余元。
2021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地方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公司。
案例6:
万某任××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发给其个人业务提成奖2万元,但公司目前迟迟不予认可。
于是,万某在公司目前未发其7000一万元工资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离职时将其已收取的货款3万元拒不交回公司,公司目前经公司人事总监数度催要未果。
嗣后,万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和业务提成奖。
××贸易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万某归还其货款。
仲裁庭开庭当日,公安机关在仲裁委门口将万××刑事拘留,其原因在于就是万某事实上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这里提出销售人员从销售定金中直接提成,可能共同组成职务侵占罪。
篇三:
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关于我单位员工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
报案材料
报案人:
XX
住所地:
XX
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电话:
XX
犯罪嫌疑人:
XX,X,身份证编号:
XXXX,身份证住址:
XXX。
联系电话:
XXXX。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XX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XXX,任XX部XX职位,分管XX工作。
现经单位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XX在我单位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操作XX系统,伪造账单,造成XX。
现已查处其在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XXXXX元。
行为其行为已非法经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公检法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XX在我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经营款XX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XX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现特命令贵派出所对XX控告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我单位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XX派出所
报案人:
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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