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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串讲
增值税串讲
第一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内的界定】
(1)销售货物:
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
发生地在境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纳税人中的新增规定】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3)废止了关于合并纳税的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取消了原来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行为
一般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含)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含)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小规模
50万元以下
8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下
【解析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解析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解析3】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解析4】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期限为6个月。
原增值税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发票领购:
限额(小型商贸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
分类
内容
一般规定
一、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特殊规定
二、视同销售行为:
9项
三、混合销售行为
四、兼营行为
五、其他具体规定:
7项
六、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1项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1.销售:
有偿转让所有权
2.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托方对货物加工修理;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7项):
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后面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7项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基础、增值)、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服务(11%)
(1)陆路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等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2)水路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11%)
(1)邮政普遍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3.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11%)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6%)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4.建筑服务(11%)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扩容费等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特定用途的工程
(5)其他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新】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6%)
(1)贷款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人、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特殊: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征收增值税。
【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新】纳税人购人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9项,除租赁外均为6%)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新】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1)形式包括:
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范围包括:
不动产(11%)、动产(17%)。
(2)经营性租赁中:
①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
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如: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新】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9)其他服务
【新】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
7.生活服务(6项,6%)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新】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3)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新】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四)销售无形资产
1.含义: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范围: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销售不动产
1.含义: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七)相关政策
【补充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营业活动;
第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1.“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其他。
2.“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般规定】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特别明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接收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5)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6)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总结】上述情形属于完全境外(不交增值税)。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9项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发货满180天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1)销售货物的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服务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1.含义: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比较混合、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行为
区别
税务处理
混合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兼营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否则从高征税。
五、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7项
(一)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1.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纳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1.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印刷企业增值税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13%)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固定资产的政策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
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销售方: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
销售方≠售卡方时,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的增值税规定
1.支付机构:
(1)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特约商户:
(1)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4.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人应税销售额。
6、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存款利息。
9.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0.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部分 税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11%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自2017-7-1起)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0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原13%低税率货物(2017-07-01后为11%):
【提示】共20类;关注不属于低税率的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玉米胚芽。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
干姜、姜黄属于本文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17%。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4)茶叶:
精制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5)园艺植物: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17%。
(6)药用植物:
中成药17%。
(7)油料植物:
包括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9)糖料植物
(10)林业作物:
包括盐水竹笋,不包括竹笋罐头。
(11)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1)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
包括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17%。
鲜奶、灭菌乳11%;调制乳17%。
(3)动物皮张
(4)动物毛绒: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动物骨粒11%。
(二)食用植物油:
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包括皂角、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17%。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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