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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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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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工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等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等申请使用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管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项目库和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根据财政厅年初预算安排,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
经财政厅审核后,连同绩效目标一同下达。
(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优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生态环保领域重点项目。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强化对已获得资金支持的入库项目的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以下简称“盟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申报入库项目应紧密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相对应。
入库项目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计划等要求统筹谋划确定项目优先排序。
第五条自治区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支持绩效明显的项目。
已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自动纳入自治区储备库。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入库项目优化,形成“建设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一)入库三年未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两年以上资金未执行的项目;
(三)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
(四)根据资金支持政策调整,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新要求的项目;
(五)资金需求为零及已取得自治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六)其它需要清理退出的项目。
第七条自治区原则上每个季度末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项目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库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项目入库审核。
各类项目另有要求的可适当调整入库审核频次。
第九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盟市负责结合本地区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统筹谋划项目,夯实项目实施基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负责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并向盟市反馈入库清单。
其中,符合中央项目储备要求的项目推荐申请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入库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已获得财政资金(含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项目需在申报表中标注获得资金名称、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同时申报入库项目均需提供申请资金拟支出建设内容说明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对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效果显著、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可分年度申请资金,并在申报入库时明确年度资金申请额度。
自治区资金不支持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已完工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十二条对已入库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更新,按季度调度项目进展及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应与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一致;
二是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绩效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可持续运行;
三是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应与自治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聚焦突出水环境问题以及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积极谋划储备项目,能够实现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精准支撑。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问题导向。
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改善水质、减排污染物、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
项目真实、可靠,技术路线科学,核心内容成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施条件且项目建成后能够持续运行;
三是绩效明确。
项目生态环境绩效明确,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
四是成熟度高。
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论证充分,研究深度满足要求。
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批复及以上要求,须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
五是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应与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支持项目类型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其他项目的内容;
二是项目申报需符合管理要求,项目科学、可行,成效明显,有助于提高和改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或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他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重点任务相衔接,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求按照集中连片推进方式,结合当地立项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立项文件,并由一个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和实施,切实实现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问题导向。
项目以解决农村突出污染问题为导向,满足农村实际和发展需要,属于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生态环境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与地方乡村发展和环境基础建设有关规划相协调;
二是方案科学可行。
项目方案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考核,实施方案可操作,选址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项目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预算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相匹配;
三是运行管理有保障。
项目配套长效管理机制,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费用渠道稳定,监管机制健全,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保障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
四是项目成熟度高。
项目具备开工基本条件,项目成熟度达到立项及以上批复要求;
五是预期效益可达。
通过项目实施,农村饮水卫生合格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养殖粪污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等重点指标能够达到成效评估要求;
六是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要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年度治理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项目对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精准支持。
聚焦当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支持以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导向,协同地表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修复治理项目,重视申报项目质量,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的治理技术、治理方法、资金预算等方面进行前置审查。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问题导向。
以解决地下水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有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
项目技术路线科学,核心内容成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施条件且项目建成后能够持续运行;
三是绩效明确。
项目生态环境绩效明确,可量化、可测量、可考核;
四是成熟度高。
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要求;
五是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与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支持项目类型包括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等;
二是项目申报需符合管理要求,项目科学、可行,成效明显,有助于提高和改善地方环境质量或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应与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下降目标,发挥源头减排作用和试点示范带动引领,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全区绿色低碳发展。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地绿色低碳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满足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引领带动当地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支持项目类型包括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牧业、机关事务等重点领域具有直接节能减碳效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低碳发展产业化示范项目、低碳试点示范项目、资源循环利用减碳项目、生态系统碳汇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事项。
三是项目申报须符合管理要求,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施条件且项目建成后能够持续运行,有助于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工作。
四是项目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实施后成效明显。
五是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各类项目具体入库条件按照当年度申报要求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新设立的专项资金,需按照项目库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盟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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