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乱摆卖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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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乱摆卖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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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乱摆卖案全
无照乱摆卖案
[基本案情]2008年1月20日,李××在××路×号占道摆卖头盔。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适用法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
[办案流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暂扣物品通知书》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调查笔录》
(5)收集有关资料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处理审批表》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缴纳罚款通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3)《结案报告》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勘查时间:
2008年1月20日10时00分至时分
勘验、检查地点:
××路×号
勘查人:
郭××孙××记录人:
罗××
当事人:
李××
现场见证人:
蔡××
证据:
现场拍照、拍摄
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1、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李××无照在××路×号占道摆卖头盔;2、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3、执法人员发出《暂扣物品通知书》(东综执扣字[2008]第×-×号);
4、执法人员已对现场进行了拍摄、拍照。
(以下空白)
被检当事人签名(盖章):
李××(以上记录本人看过,属实)
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
蔡××
勘查人签名(盖章):
郭××孙××
(第1页共1页)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暂扣物品通知书
(第一联:
交当事人)
东综执扣字[2008]第×-×号
当事人:
李××
违章时间:
2008年1月20日违章地点:
××路×号
违章内容:
无照占道摆卖头盔
限于2008年1月21日前到本局 ××执法分局接受处理,办理领回手续。
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扣工具、物品详见《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编号:
××××××。
经办人:
郭××孙××电话:
××执法分局电话
地址:
××执法分局地址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8年1月20日
当事人签名:
李××
2008年1月20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交仓库保管员。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立案审批表
东综立字[2008]第×-×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案发时间
2008年1月20日
案发地点
××路×号
违法嫌疑人
姓名
李××
地址
东莞市×区××村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摘要
当事人于2008年1月20日,在××路×号进行无照占道摆卖头盔。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承办人意见
建议立案处理。
妥否,请领导批示。
承办人:
郭××孙××2008年1月20日
分局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
××2008年1月20日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地点:
××路×号询问人:
郭××
在场人:
记录人:
孙××
询问时间:
2008年1月20日11时00分至11时20分
被询问人姓名:
李××身份证号码:
××××××××××
性别:
男年龄:
32民族:
汉
文化程度:
初中籍贯:
广东省东莞市职业:
住址:
东莞市×区××村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职务:
我们是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就无照占道摆卖头盔一事询问,请如实回答。
问:
2008年1月20日上午你在××路×号占道摆卖头盔是否属实?
答:
属实。
问:
你摆卖头盔有无办理《营业执照》?
答:
没有办理。
问:
你是否知道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道经营?
答:
现在知道了。
问:
现在要求你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才能进行经营,对此,你能否做到?
答:
我保证在找到固定场所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进行经营。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李××(以上记录本人看过,属实)
询问人签名(盖章):
郭××孙××
(第1页共1页)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发时间
2008年1月20日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当事人
李××
立案时间
2008年1月20日
当事人
概况
李××,男,35岁,广东省东莞人,住东莞市××区××村。
认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李××于2008年1月20日上午在××路××号从事无照占道摆卖头盔活动。
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理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
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郭××孙××2008年1月21日
分局
负责人
意见
同意。
负责人:
××2008年1月21日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件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
李××
电话
×××××××
地址
东莞市××区××村
主要违法
事实
当事人李××于2008年1月20日在××路×号从事无照占道摆卖头盔活动。
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定案依据
和
处理意见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郭××孙××2008年1月20日
分局
负责人
意见
同意上述意见,请市局批示。
负责人:
××2008年1月21日
法规科
负责人
意见
同意××执法分局意见。
负责人:
××2008年1月22日
局领导意见(审委意见)
同意。
××
负责人:
2008年1月22日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一联:
交当事人)
东综执告字[2008]第×-×号
李××:
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1月20日,在××路
××号,进行无照占道摆卖头盔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执法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8年1月23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综执罚字[2008]第×-×号
被处罚人:
李××性别:
男住址:
东莞市××区××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8年1月20日在××路×号进行无照占道摆卖头盔,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百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郭××孙××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8年1月26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备案。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一联:
存根)
李××:
根据(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综执罚字[2008]第×-×号)的决定,现对你(单位)罚款300元,金额大写:
零拾零万零仟叁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接此单后于2008 年2月10日前到本市工商银行所属网点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交款后,带银行开具的《广东省罚款收据》到本局××执法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8年1月26日
注:
帐户:
待报解预算收入—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帐号:
2010021111200311387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新城支行
项目编码:
087777
单位编码:
××××××
注:
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送达回证
案由
李××无照摆卖头盔案
当事人
李××
送达时间
2008年1月20日、2008年1月23日、2008年1月26日
送达地点
××路×号、××分局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送达人
收件人
签字
收到日期
备注
东综执扣字[2008]第×-×号
《暂扣物品通知书》
郭××
孙××
李××
2008年
1月20日
东综执告字[2008]第×-×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郭××
孙××
李××
2008年
1月23日
东综执罚字[2008]第×-×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
孙××
李××
2008年
1月26日
《缴纳罚款通知书》
郭××
孙××
李××
2008年
1月26日
东综执解字[2008]第×-×号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郭××
孙××
李××
2008年
1月26日
说明:
1、如受送达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收,送达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事由,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所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一联:
交当事人)
东综执解字[2008]第×-×号
李××:
本局于2008年1月20日以东综执扣字[2008]第×-×号《暂扣物品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有关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决定于2008年1月26日起予以解除。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8年1月26日
当事人签名:
李××(暂扣物品已返还本人)
2008年1月26日
承办人签名:
郭××孙××
2008年1月26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达当事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仓库保管员。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结案报告
案 由
李××无照摆卖头盔
当事人
李××
立案时间
2008年1月20日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东综执罚字[2008]第×-×号
暂扣物品
处理情况
返还当事人√上缴□其他□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强制执行□
执行日期
2008年1月26日
执行结果
1、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2、当事人于2008年1月26日上午到指定银行缴纳了三百元罚款;
3、暂扣的五十个头盔已于2008年1月26日返还给当事人。
承办人
意见
建议本案予以结案。
承办人:
郭××孙×× 2008年1月27日
分局
负责人
意见
同意结案。
负责人:
×× 2008年1月27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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