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基金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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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基金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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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基金会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基金會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招標單位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1、工程案號、名稱:
ED9991010002高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臺南大林雙福園區」修繕工程案」。
2、工程地點: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臺南大林雙福園區」修繕工程案,臺南市南區大同路二段136巷10號之1.2.3及5號全棟。
3、本採購得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4、招標方式為:
公開招標。
5、本採購預算金額:
新台幣4,000,000元。
6、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7、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8、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9、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10、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1、本採購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12、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3、本會提供之文件:
1、本投標須知。
2、投標大標封。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5、切結書。
6、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7、投標廠商印模單(須與投標廠商印模單之印鑑相符)。
8、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申請書。
9、標單封。
10、標單。
11、設計工程圖說。
12、工程估價單明細。
13、投標廠商應備証件資料審查表。
14、工程合約(草約)。
15、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16、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4、投標資格:
投標廠商均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1)營造業(丙級以上)、室內裝修業(具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許可證)
(2)登記資本額100萬以上。
(3)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4)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5)三年內承攬政府標案或與本案相關之實績證明。
15、應備文件:
投標廠商均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
(1)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若為室內裝修業,須提供所聘之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16、領標:
(1)領標期限:
詳如公告。
(2)領標方式:
1、領取方式及地點:
週一~週五09:
00~17:
00親至—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臺南大林雙福園區」修繕工程案,(70165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5樓06-200-3915張盟宜小姐)或(11665台北市文山區萬美街一段55號3樓02-2230-7715簡建裕先生)。
(3)注意事項:
1、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
2、本案因故停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而重行辦理或延長等標期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會換取新招標文件。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
4、本會對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截止投標日前一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17、押標金:
(1)押標金額: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得標廠商押標金可轉履約保證金申請單附件8)。
(2)押標金以下列方式繳納:
1、以中華郵政公司匯票或金融機構簽發之票據為押標金者,以開標日為發票日。
2、票據均須載明【受款人: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金額、發票地、付款地、發票人等等,並禁止【背書轉讓】及任何致使票據失效之但書或記載文義。
(3)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
(4)投標廠商應將押標金封存於投標文件內。
(5)押標金之退還原則:
1、退還方式:
(1)當場退還票據者:
由投標廠商主動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印章,由本會另加註「退還押標金」字樣後退還。
(2)申請以郵寄退還押標金者:
投標廠商應隨同大標封內檢附足額之掛號回郵信封,由本會代為郵寄退還。
2、投標廠商應審慎選擇押標金退還之方式(2擇1),並請確實填載「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以利退還押標金作業。
3、本會如認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4、本會對於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
流標、廢標時,亦同。
5、本會如發現投標廠商有與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暫緩發還,待本會查明投標廠商無本點(六)情形後,不另計息退還予投標廠商。
(6)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追繳之: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於開標前主動撤回投標。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得標後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8、其他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7)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1、未得標之廠商。
2、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3、依採購法規定宣布廢標或因政府部門緊急命令不予開標或決標。
4、廠商逾期投標。
5、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足履約保證金。
18、領投標:
(1)領標期限:
102年01月04日12時00分止。
(2)投標期限:
102年01月04日17時00分止。
(3)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書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
如書寫部分誤植需更正後加蓋印鑑,惟更正部分不應破壞或遮掩招標文件之原始文字。
(4)招標文件除必須書寫部分外,廠商不得擅改招標文件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無效)。
(5)本投標之標價均以新臺幣大寫為報價,最小單位為元,小數點部分均無條件捨去;如需記載金額大寫中文與數字不符時,以中文為準。
(6)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一式一份。
(7)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外文。
(8)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1、大標封應含文件:
請依序使用迴紋針故訂於左上角。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6)投標廠商若為室內裝修業,須提供所聘之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7)三年內承攬政府標案或與本案相關之實績證明。
(8)印模單(須與投標廠商印模之印鑑相同)。
(9)委託書。
(10)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11)押標金票據。
(1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13)切結書。
(14)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申請書。
(15)標單封。
2、標單封應含文件:
(1)標單。
(2)工程總表估價單。
(3)工程估價單明細。
(4)單價分析表。
3、標單內容應清晰書寫裝入標單封內(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其標單總價並應以中文大寫填明。
4、工程估價單已有數量標示,請依空白單價及複價部份填具阿拉伯數字。
5、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工程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9)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加蓋騎縫章並於接縫處以透明膠帶黏實,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本會投標專用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會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0)採購發包單位於截止收件前不得拒絕收件,收件後於大標封正面,編訂序碼代號。
(11)凡經寄出或送達本會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12)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
(13)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14)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1、經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2、廠商或其負責人與下列人員為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1)政府機關首長。
(2)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3)本會員工。
3、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4、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5、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6、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
7、因履行本會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
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
8、本會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前述各款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15)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1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9、開標:
(1)開標日期:
102年01月07日14時00分。
(2)開標地點: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70165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5樓)。
(3)開標時投標廠商進入標場人數以一人為限,其餘人應於場外等候。
(4)開標方式:
採資格標、價格標等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5)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規定應宣布之事項。
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6)本案採購得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含)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但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7)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
1、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依採購法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4、依採購法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5、依採購法第85條規定由本會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6、因應突發事故者。
7、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8、經本會認定之特殊情形。
(8)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投標:
1、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押標金票據未附於大標封內。
(3)押標金票據之種類與本須知規定不符。
(4)押標金票據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會名稱不符。
(5)押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
(6)押標金票據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名稱不符。
(7)未依本須知檢附資格文件。
(8)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9)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
(10)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11)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2)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或標價超過預算者。
C.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總價(或單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
F.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印章不能辨識。
I.塗改處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13)納稅證明未依公告規定檢附者。
新設立或復業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請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未附者為無效標。
3.有與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9)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
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20、決標:
(1)本採購:
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2)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3)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最低總價決標。
(4)最低標決標原則:
1、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未訂底價之採購為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時超過底價,本會得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如有需減價之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3、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4、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決標。
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時,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5、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
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6、除有本款第3目及第5目表示減至底價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7、開標主持人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或第三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8、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則廠商不得再參與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5)超底價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本機關應即宣布廢標。
2、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會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除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予決標外,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並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予以決標。
(6)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
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本會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1、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本標案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由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除應退還之押標金外,均不發還。
(5)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22、本標案因流標、停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大標封未予開封審查,且廠商之押標金票據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會得剪開標封取出,再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核退。
23、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應依照本須知第17點
(二)及(三)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提出連帶保證者,減收50%。
(1)採最低標決標之差額保證金:
1、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九十者(含),其保證金為差額的百分之八十計算;保證金最低為新台幣一萬元整。
例1.A:
底價100萬,B:
標價85萬,C:
保證金=(A*90%-B)*80%=4萬,應繳4萬
例2.A:
底價100萬,B:
標價89萬,C:
保證金=(A*90%-B)*80%=0.8萬,應繳1萬
例3.A:
底價100萬,B:
標價90萬,C:
保證金=(A*90%-B)*80%=0萬,應繳1萬
例4.A:
底價100萬,B:
標價90.1萬,C:
保證金=0萬,免繳
2、有分部分標價時,該部分標價低於該部分底價的百分之八十者(含),其保證金為差額的百分之七十計算;保證金最低未滿伍仟元者以伍仟元計,滿伍仟元未滿萬元者以萬元計,但除免繳外,最低不得少於伍仟元。
例1.A:
部分底價100萬,B:
部分標價70萬,C:
保證金=(A*80%-B)*70%=7萬,應繳7萬
例2.A:
部分底價100萬,B:
部分標價79萬,C:
保證金=(A*80%-B)*70%=0.7萬,應繳1萬
例3.A:
部分底價100萬,B:
部分標價75萬,C:
保證金=(A*80%-B)*70%=0.35萬,應繳0.5萬
例4.A:
部分底價100萬,B:
部分標價80萬,C:
保證金=(A*80%-B)*70%=0萬,應繳1萬
例5.A:
部分底價100萬,B:
部分標價80.1萬,C:
保證金=(A*80%-B)*70%=0萬,免繳
3、差額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4、擔保者應履行之擔保責任,同履約保證金。
5、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同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
1、依契約金額之10%計算,未足仟元者,均應無條件進位至仟元。
2、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3、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4、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30日。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5、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決標後10日內繳交為原則,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會另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繳納期限。
6、得標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會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本會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3)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本會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將限期請得標廠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101條規定辦理。
(4)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與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會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第1目至第9目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本款2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5)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之退還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發還。
(6)保固保證金:
1、保固保證金金額應為工程結算金額2%,並出具保固切結書。
2、保固保證金於結算金額中代為扣除。
3、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前三十日,由得標廠商向本會提出退還通知。
本會經通知後如無待處理事項時,應於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24、委託代理:
投標廠商應攜帶身分證與投標文件相符之印鑑,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參與開標與比減價時,應出具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2)廠商負責人如委託他人代理時,應另出具與印模相符之印鑑、授權書等以供查驗。
(3)如未依前兩項應備文件以供查驗時,將以未出席而論,恕難接受意思之表示,且對於有效標之認定不受影響。
25、簽訂契約:
(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日內(最後1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2)契約總價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本會原編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按同一比率調整,本會無預算書者,應經本會審查同意。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团法人 社会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