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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难点剖析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重、难点剖析】
第一章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1、社会保障”一词的来源
2、社会保障的内涵【重点】
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使全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下得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这一概念的要点包括:
①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②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是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③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分配和再分配。
④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社会成员。
⑤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3、社会保障的外延【难点】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
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
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
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重点】
(1)权利性
(2)平等性
(3)彻底性
(4)救济性
(5)发展性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重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系统,但市场机制也有自身固有的缺陷,出现“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受竞争规律支配,优胜劣汰,出现弱者贫困化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要求社会建立一种主张公平的稳定机制。
“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基本生活
(2)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
(4)保持社会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
四、社会保障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的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度、机构设计、实施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我们根据不同角度和标准,对社会保障进行划分,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类型。
(一)按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
1、与劳动就业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障
2、普遍保障
3、与经济状况相联系的社会保障
(二)按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方式
2、半强制方式
3、任意方式
(三)根据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分类
1、国家保障型
2、社会保障型
3、国家福利型
4、个人储蓄型
(四)按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方式分类
1、现收现付式
2、部分基金式
3、个人帐户式
第二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
(一)社会保障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1、产业革命是社会保障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2、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和不懈斗争是催促社会保障诞生的动力
3、各种进步的社会学说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理论先导
(1)人文主义思想和自然权利学说
(2)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3)讲坛社会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
二、社会保障立法发展
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过程的阶段分期,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步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始年代(1883—1909年)
2、社会保障的蓬勃发展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
3、社会保障立法的巅峰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直到现在(40年代至70年代)
4、社会保障立法的改革时期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出现过北洋军阀政府、广东革命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等不同性质的政权,这些不同性质的政权都不同程度地进行过社会保障立法。
1、北洋军阀政府的杜会保障立法
2、广东革命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3、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保障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
初创时期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一—1966年4月):
发展时期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
停滞和受破坏时期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月至今):
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难点】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2、现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3、立法保障的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
4、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
(二)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难点】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2、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3、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前提下,扩大立法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4、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
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定义【重点】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这个定义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1)由国家制定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2)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保障法是各种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解释等。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保障的方针、目标、基金筹集方式和管理办法等不同,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和种类性质等并不完全一样。
就我国而言,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类社会关系:
(1)社会保障实体关系.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程序关系.包括: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和社会保障争议、诉讼关系等
以上各种关系,并非完全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两种以上的关系交错一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律领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强制性,具有国家干预法的特征
(3)互助互济与人道主义的统一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5)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的
三、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作为社会保障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条约
(7)法律解释
四、社会保障法的效力【重点】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法律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社会保障法的空间效力
2、社会保障法的时间效力
3、社会保障法的对人效力
五、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和必要条件
(2)社会保障法是规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
(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律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六、社会保障法的体系【难点】
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以发展的社会保障理论为基础,以一定的思想理念作为依据,这些思想理念,是社会保障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的历史演进
(1)生存权观念--从“惩戒穷人”到保障生存
(2)社会保障责任(义务)主体观念--从家庭、教会、企业到国家(政府)
(3)社会连带责任的理念--从家庭保障到多方共担
(4)社会保障法功能--从‘危机应对”到‘经济促进”
2、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
(1)生存权思想
(2)社会连带思想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促进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思想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对实现法律的任务和作用一般地起指导作用的基本规范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权利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5)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6)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社会保障关系的存在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社会保障关系经法律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也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社会保障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国民之间就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之间形成的社会保障给付关系。
给付关系的实质是一同合同约定关系,即国家通过立法,约定给予符合法定要件的公民以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给付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合同约定又有其特殊性,体现为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作出的,是一种授意约定。
所以,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作出授意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意约定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分类【重点】
(1)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福利法律关系,社会优抚法律关系.
(2)根据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分:
国家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授权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受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受托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3)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
行政性社会保障关系,平等性社会保障关系,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广泛性、复杂性和主体的特殊性。
(1)强制性
(2)广泛性
(3)复杂性
(4)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社会保障机构。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一点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一样。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的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其主体资格是由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来体现)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3、用人单位
4、社会成员或劳动者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保管、运营机构、慈善组织、社区、社会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农民等,它们或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在各自所参加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5、城镇职工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和对象。
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其客体主要包括:
1、物2、行为3、人格利益
第三章
第一节社会救助法概述
一、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有关社会救助的界定:
(1)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无力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才发生作用的。
(3)社会救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2、社会救助的内容
社会救助的划分也是多角度的,根据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内容划分:
(一)以致贫的原因为划分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职业竞争失败造成的贫困、个人生理原因造成的贫困和个人能力问题造成的贫困,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香港)还把遭遇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造成的贫困包括在内。
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决定了社会救助的内容。
针对这四类致贫原因,社会救助相应设立了失业救助、孤寡病残救助、贫困户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
(二)以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为划分,贫困可分为长期性贫困、暂时性贫困和周期性贫困,因此社会救助的手段就可以分为针对长期性贫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和针对周期性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之分。
(三)以贫困人口分布状况为划分,贫困可分为群体贫困和个案贫困,如我国的扶贫工作中就有地区开发性的“大扶贫”和针对贫困户的“小扶贫”之分。
3.社会救助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克服贫困。
因此在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之前,还有必要对贫困以及与贫困和社会救助相关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理解。
(1)贫困、绝对贫困、相对贫困
(2)贫困线
(3)负值所得税”
二、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及构成
1、社会救助法的概念【重点】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为了从物质上帮助陷于生存危机的公民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救助法的的构成
三、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1、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
价值观念是塑造社会福利政策和形成缓解贫困制度性安排的无形之手与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除了以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理念(如生存权思想)为指导外,还有其自己的理念。
(1)慈善思想
(2)反贫困理论
2、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重点】
就社会救助而言,在立法时除了坚持社会保障法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具体的原则。
(1)生存权原则,保障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每个公民的的基本生活权利。
对贫困人口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
(2)收入状况调查原则
社会救助属于无偿救济性质,在实施给付前,通过对救助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方可实施救助给付。
(3)积极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立足于发展和自立,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如贷款、免费培训等,使贫困人员或地区获得发展机会。
促进救助对象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状态。
第二节社会救助法的历史发展
一、社会救助法在国外的历史发展
1、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
2、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3、国外社会救助立法发展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变革与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巨额的财政负担以及社会救助不足的事实,纷纷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改革,“终结我们所知道的福利制度”(克林顿语),这些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趋势是:
1、实施“有选择的救助”
2、强调责任与权利的基本对等
3、注重对受益者的人格保护
4、严格控制费用增长,减少财政支出
5、改革社会救助管理方式
三、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救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三)农村救贫、扶贫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三节贫困救助法律制度
我国的贫困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特殊对象救助制度和扶贫救助制度等。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重点】
1、五保供养的性质
2.五保供养的对象
3.五保供养的内容
4.五保供养的形式
5.五保供养经费与标准
6.财产处理
7.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8.《五保条例》存在不足之处
三、扶贫救助制度
四、灾害救助制度
1、灾害救助的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
2、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
3、灾害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风险,并为其在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丧失而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内涵决定了社会保险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待遇。
(2)社会政策目的性
社会政策目的性是指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即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中断收入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目的。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的社会行为。
互济性贯穿于基金的筹集、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或强者与弱者,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调剂和分配。
(4)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可以把劳动者面对的风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保障。
另外,社会保险实行风险分担,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属于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之所以称为社会保险,最根本的还在这一点。
3、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稳定社会秩序;(3)改善就业结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4)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法就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险关系依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关系。
从各国发展社会保险的历史和趋势看,社会保险呈现出范围扩大、项目增多的态势,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险关系的外延也会不断有所扩展。
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是指那些本身不是社会保险关系,但或是基于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或是为维护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离开它即丧失其存在必要的那些关系。
包括以下各项。
(1)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
(2)社会保险经办关系
(3)社会保险监督关系
(4)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所发生的某些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法的地位与体系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经社会保险法调整和规范的在社会保险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社会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特征。
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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