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赔偿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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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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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赔偿协议
篇一:
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次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乙方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
在签定此协议的同时在20xx年7月15日所签协议甲方:
钟梅。
乙方:
万大勇(王正英丈夫)朱恩凤(王正英女儿)所签协议作废。
2、付款方式及办法:
双方签字生效后付现金以收条为准,7月16日已付现金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整)。
20xx年7月27日签定完此协议后再付余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整)。
3、上述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与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次事故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费用和要求。
5、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以后甲方与乙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
以后乙方有任何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本协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的后果。
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自一份。
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
9、乙方以后不管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10、此协议签定后,如果有违反的,违反方支付此协议赔偿款的三倍给对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月日
篇二:
20xx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
下面是20xx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20xx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
xx,男,汉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厨师,xx城关镇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
xx,男,汉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厨师,xxx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简称乙方)是同事。
20xx年9月4日,工作之余王xx和周xx在厨房嬉戏,双方在嬉戏过程中由于王xx失手致周xx左眼受伤。
事后王xx将周xx送往xxx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周xx于20xx年9月30日康复出院。
住院期间王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周xx没有支付医疗费。
因甲、乙双方是同事,甲方因失手致乙方眼睛受伤,且事后甲方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贰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贰万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
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0xx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侵权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乙方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整,其中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
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名):
电话:
年月日
【扩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xx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
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篇三: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
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
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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