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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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编〔2017〕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区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责任。
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指导全区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区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会同农业部门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行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源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全区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依法管理全区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申报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区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提供全区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足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监督、指导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金、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与监督。
(十四)承担行署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述职责,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公务接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文稿文字审核、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组织局史志的编辑与研究;负责考勤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调控与规划科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全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3、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各类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各类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和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预算、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各类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4、耕地保护与地质环境科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复垦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和农业地质及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组织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环境项目审核与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项测及矿泉水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承办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确认并对土地复垦任务进行验收;负责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干他的话会让立项、可研、设计及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落实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种实施方案;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5、不动产登记局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莽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辖区内地籍管理、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共享、汇交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指导实施全区土地调查、统计工作。
6、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并完善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应由行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处置等项工作。
7、政策法规科
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8、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分解省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9、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科
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科汇交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除外)的监督管理。
10、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制定执法监察案件查处方案;负责局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监察专项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受理和督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县(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指导协调信访工作。
11、纪检监察室
负责本局及系统内的纪检监察工作。
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决定、命令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干部实行监督;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和初步核实;按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12、人事科教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和外事工作。
(二)下设三个事业单位:
1、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监测技术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
2、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登记局,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3、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整理整治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决算编制原则,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以下4家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其中:
(一)行政单位1家: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本级。
(二)事业单位3家: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监测技术中心、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登记局、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整理整治中心。
四、人员编制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人员编制数55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事业编制22人。
年末实有人数44人,其中行政在职26人,事业在职18人。
退休18人。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部门决算总收入992.14万元(部门决算主表财决03表),2017年预算数为703.12万元,比预算数增加289.02万元,增幅41.12%。
增加的主要原因为:
其他收入增加61万元(包括省拨经费和利息收入等);本年增加预算数228.02万元,包括:
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经费、产业发展补贴、项目清算经费、十三五规划、矿业权人核查、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费、罚没款返还等。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一)收入情况
2016年决算收入1003.44万元,2017年部门决算收入992.14万元,同比减少11.32万元,减幅1.13%,减少主要原因是退休费(年中病故2人)减少4.85万元,新增加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减少15万元,国土资源事务同比增加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同比增加8.23万元。
其中: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931.14万元,同比减少3.35%。
(二)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额950.52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减少105.02万元,减幅9.95%。
基本支出929.52万元,比上年减少11.94%;
(1)人员经费支出625.8万元,比上年增加14.08%;原因是职工工资调整、有新调入人员、死亡人员抚恤金;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03.72万元,比上年减少36.02%,原因是财政压缩公用支出经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等同比减少。
项目支出21万元,比上年增加100%,原因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万元,土地变更调查差旅费1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8.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用于公用方面的支出)118.91万元。
2017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4.41万元,其中:
办公费15.35万元、邮电费5.81元、差旅费86.44万元、培训费0.41万元、会议费4.4万元、福利费4.29万元、工会经费4.92万元、日常维修费14.12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78、电费4.48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12.57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2万元、其他交通费35.49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委托业务费72.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6万元。
2017年决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较增加145.5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产业发展补贴、项目清算经费、十三五规划、矿业权人核查、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费、罚没款返还等款项。
2017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4.41万元,2017年决算与2016年决算相比或减少138.4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压缩公用支出经费,办公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等相比减少。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 2.32 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2万元。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2017年三公经2.32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较,增加2.3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行署划拨给我局一台执法用车,预算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费。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0万元,实际采购金额0万元。
其中:
货物类金额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工程类政府采购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0万元。
没有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国有资产年初价值485.49万元,其中房屋307.71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177.78万元。
2017年国有资产年末价值502.58万元,其中房屋307.71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94.87万元。
本年增加国有资产17.09万元,增加原因是行署调拨一台执法用车14.97万元,本年入账UPS一台2.12万元。
第三部分: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背景
项目名称:
地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项目概况:
大兴安岭地区被国家确定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域,重点探索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法。
试点范围是大兴安岭地区,国家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地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准备工作、平台升级改造、质量检查、验收、汇总成果并编制《重点国有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引》等。
作为2017年我区承接的唯一一个国家级改革任务,该项工作已纳入国家(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办)、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重点工作督办任务,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能够全面摸清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明晰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明确保护责任,为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进行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前提,为全国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试点经验。
资金来源与预算安排:
由地区财政拨款20万元(先核定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拨款到位20万元,资金到位率达100%。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1、准备阶段(2017年1-3月)。
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培训、确定技术单位、收集资料等。
2、实施阶段(2017年4-2018年2月)。
包括指导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等。
(二)项目政策依据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进行立项。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为全国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试点经验。
三、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原则
财政绩效评价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原则;
二是公开公正原则;
三是分级分类原则;
四是绩效相关原则。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产出指标: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效益指标:
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奠定基础,明晰自然资源权利主体,促进对自然资源有效保护,成果可用于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工作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群众、政府满意
(三)绩效评价实施过程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其中绩效评价项目1个,涉及资金20万元。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明晰自然资源权利主体,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奠定基础,促进对自然资源有效保护
五、项目评价等级和评价结论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能够全面摸清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明晰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明确保护责任,为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进行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前提,为全国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试点经验
六、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绩效自评是一项开展不久的工作任务,项目支出运行实践经验还欠缺,按时间的序时进度的阶段性支出还不够,相关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现在的项目指标面临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全面铺开、技术更新等因素的影响,在编制预算与执行中,将尽可能地用有限的经费平衡每年工作任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的分配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作为2017年我区承接的唯一一个国家级改革任务,该项工作已纳入国家(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办)、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重点工作督办任务,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能够全面摸清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明晰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明确保护责任,为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进行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前提,为全国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试点经验。
2018年继续申请资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
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
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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