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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
7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组织
要点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WTO的机构设置、WTO的框架协议、WTO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GATT、WTO、WTO的基本原则
内容
7.1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7.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7.3世界贸易组织(WTO)
7.4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可以说是全球最大的博弈之一。
我们知道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Player-博弈的参加者;
●Information-博弈信息;
●Choice-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
●Order-博弈的次序;
●Benefit-博弈方的收益。
中国历史上引以自豪的“博弈经典”,是孙膑导演的“田忌赛马”的故事,稍加分析就应该可以判断出这只是后人虚构的一个故事而已,从博弈的抉择和次序来讲都是不合理的,赛马欠缺游戏规则GameRule。
就像体育比赛需要竞技规则和裁判员、城市交通需要交通规则和交警一样,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各成员国也不可以为所欲为,需要有“裁判”出面,依据“规则”主持公道,维持贸易秩序,这样才能保证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能够在一个适宜的环境里,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获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博弈论的常识告诉我们:
成员的数量越多、成员的差距越大,达成共识和获得共盈的几率越小。
不可置疑,时常也会有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导致成员方的“承诺”无法兑现,如:
遭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外汇收支严重不平衡、贸易逆差过大、发生高失业率等,这时规则又提供所谓“免责条款”供成员方选择使用,这就是“GATT”或“WTO”的灵活性所在,否则如何会有如此多的国家聚积在WTO这个国际大家庭中。
7.1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国际贸易作为国际间行为,它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影响到世界经济的环境,因此,国际社会对各国的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规范的协调和进行必要的约束。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签署以及对这些条约和协定具有管辖权的国际贸易组织建立,就是这些协调与约束的表现。
7.1.1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treaty&agreement)按照内容不同,可分为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a.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并需要经过缔约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的国际条约。
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缔约国经济、贸易、航海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的规定、船舶航行与使用港口的规定、缔约双方的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待遇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捐税的规定、铁路运输和过境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规定等。
b.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c.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
d.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
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e.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
7.1.2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在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有2个,即: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a.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表明:
某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某种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扩展到所有成员方。
b.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要求是:
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7.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和处理成员方有关关税与贸易关系的一个“多边协定”和“临时组织机构”。
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最初产生于1948年,由美国牵头起草,由于其签署过程、内容、地位和身份的特别之处,后来围绕它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执行的组织机构,所以不妨又称其为一个“组织”。
它的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此外,该组织机构完整,有成员方、宗旨、章程、理事会等,下设二十个专业委员会,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这个组织机构本来也是应该正式成立于1948年的,美国人连名字都给取好了,叫“国际贸易组织”即ITO,如不发生意外,就没有今天的WTO了,但恰恰又是由于美国的原因(后面讨论),致使该组织流产、胎死腹中。
该组织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注定了它只能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原因后面讨论),GATT在1994年年底的47岁生日前夜“体面下岗”了,将“多边协定”和“组织机构”这一“双重身份”的“接力棒”传给了WTO,此后两者过渡性共同运行了一年。
GATT从1948年1月诞生到1995年1月被WTO所取代,共经历了47年的历史,其创始国从最初的23个发展到移交时117个成员方(含观察员共128个),成员方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5%,GATT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7.2.1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故事要从头说起: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发生,世界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各国经济贸易普遍衰退,工业生产急剧下降。
与危机前相比:
●GDP缩减:
美国55%、德国52.1%、法国36.2%、英国23.8%;
●全世界国际贸易量下降70%,其中:
德国下降76%、美国下降70%、法国下降66%、英国下降40%;
●资本输出从1905年的10亿美元降为1930年的10万美元;
●货币方面,黄金大量外流,客户纷纷向银行提取存款,整个银行信贷体系濒于崩溃;
●生产停顿、大批企业破产、失业严重。
世界范围内盛行保护贸易,国际贸易秩序混乱。
二次大战结束后,为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4年7月,在推崇自由贸易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oosevelt1882-1945,民主党,毕业于哈佛大学,1932年就任总统,1936年、1940年、1944年获4届连任,1945年63岁时死于脑溢血)的建议下,44国在美国召开了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即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BrettonWoodsConference),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与会国家建议成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立于1945年12月,后于194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WB成立于1944年,后来也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按罗斯福总统的设想,设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组织,以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1945年4月罗斯福总统逝世,杜鲁门继任美国总统(1945-1953年)。
1945年10月,在罗斯福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成立。
1945年11月,为了重建国际贸易秩序,美国提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建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作为贸易领域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相呼应的国际组织,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
1946年2月,美国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
联合国将《ITO宪章草案》向各国散发。
就在《ITO宪章草案》起草、讨论的过程中,美国国内的政治天平开始倾斜。
1946年底,美国总统换届后选举的新国会,以推崇贸易保护的共和党在席位上占优,这为以后注定《ITO宪章草案》流产埋下伏笔。
1947年4月至10月,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委会23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拟定完成《ITO宪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一部分在“ITO”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双边谈判。
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并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的制定。
然后,再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
为了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各国的双边协议加以区别,会议将合并后的协议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的大部分内容将在《ITO宪章草案》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美国代表建议:
由于该协定生效日期尚不确定,所以提议改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1947年10月底,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与会的23个缔约方签订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这是我们称之为关贸总协定的原版1.0版,为适应情况的变化和发展,以后又多次加以修订,最高的版本是1995年1月前移交的关贸总协定的5.0版)。
按照国际外交惯例,《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需要各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才方可生效,而《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生效不需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而总协定确如期于后来的1948年1月开始临时实施。
直至1995年1月移交WTO,做了历时47年的“临时工”。
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团聚集哈瓦那,参加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还在兴师动众地、认认真真地讨论和修改着《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
由于各国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经过了4个月的讨论,经参会者各自让步,于1948年3月结束,53个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使《哈瓦那宪章》生效的提案。
草案后经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通过,但还需经各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方可生效,然而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实际上美国早在一年前就决定了《哈瓦那宪章》的命运,而其他各国还蒙在鼓里。
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实施,直至1995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所取代。
其总部设在日内瓦,并根据总协定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竟长期存在和发展起来,充当着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要角色。
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惟一的国际多边协定。
当初谁都没有想到关贸总协定就这样一直“临时”存在了47个年头。
成员最后发展到128多个。
其成员方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
虽然是美国政府自己提出的宪章,但在美国国会形成了反对的强大力量。
民主党与共和党对于《哈瓦那宪章》无法达成一致。
3年后,杜鲁门总统收回了议案,至此《哈瓦那宪章》终于胎死腹中,美国政府同其他23/53国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1955年3月,曾在日内瓦召开过一个有关修改关贸总协定以及建立一个“贸易合作组织”(OTCOrganizationofTradeCooperation)的会议,考虑由OTC来管理关贸总协定。
时任艾森豪威尔总统提交议案,请求国会批准美国在OTC中的会员资格,国会仍按兵不动。
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曾对国会施压要求通过美国在OTC中的会员资格,但并未奏效,因此OTC也因没有美国的参与而搁浅。
尽管ITO和OTC都没有得以正式成立,而关贸总协定又是作为临时性议定书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实施,它在国际范围内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制定了一整套规划、措施和程序,并对缔约方之间的多边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几经修订和充实,“扮演”了一个“事实上”的全球经济贸易组织。
7.2.2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其内容及活动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缔约方不断增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强,对于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
●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建立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
●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磨擦和矛盾;
●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7.2.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它以贸易自由化为基本目标,将“贸易自由化原则”做为其9大基本原则之首。
关贸总协定主要有8个方面的原则,分别是:
●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透明度原则;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豁免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例外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散见于不同版本的《GATT》的各处,所以不同的教材也有不同的表达,比如陈宪教材p.268/p.274介绍了7/6个,盛教材p.93介绍了7个原则,而且都有一分为二。
后来的WTO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GATS)也传承了关贸总协定的这些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将在WTO的基本原则一并说明。
7.2.4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在1947-1994年的47年中总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8轮谈判:
●使全体缔约方的平均“关税”从20世纪40年代末的40%左右,下降到90年代末发达国家的4%和发展中国家的13%左右;
●使许多“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受到了约束,从而排除了国际贸易发展轨道上的众多障碍;
●使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商品范围扩大,而且还从商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解决了“一揽子的多边贸易体制”问题。
从每一轮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来看:
●第1-6轮是以“关税减让”为主;
●第7轮是以“削减非关税壁垒”为主;
●第8轮是以“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为主。
可以看出其逐步渐进、升级的作用。
从第五轮开始时间越拉越长,长达2-8年,因此也被称为“××回合”(如:
第八轮谈判历经8年,称为乌拉圭回合-TheUruguayRound)。
a、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主的阶段
关贸总协定的前6轮谈判是以关税减让为主的谈判。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
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达成45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
共达成147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共达成5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共有38个国家参加,共达成150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共达成87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进行,共有26个国家参加。
美国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被国会进行了限制,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最大。
共达成3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国家参加。
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
这轮谈判使占进口总值20%的商品的进口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
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产品被排除在协议之外。
欧洲经济共同体(EEC)6国的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
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
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
这轮谈判使关税平均水平降低35%。
b、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的阶段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是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的阶段,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
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也称“尼克松”回合。
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
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
●产生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称“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措施等协议;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
允许:
1、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GSP)。
2、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
3、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或相互减免关税,或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c.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从开始到最终签署协议,共历时8年,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谈判结束时有117个。
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
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PuntadelEste)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TheUruguayRound。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涉及:
服务贸易-签署了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签署了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签署了TRIMS等。
“乌拉圭回合”中,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产生了如下三个协定(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3个主要创新)和做出了一个决定:
●《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这是乌拉圭回合的主要创新之一,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制。
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
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旅游服务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这是乌拉圭回合的另一个主要创新,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Investment Measures)-这也是乌拉圭回合的另一个主要创新,《TRIMS》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乌拉圭回合”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就是完成了历史使命,结束了自己47年临时性地位,以WTO取代自身,并签署了《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EWTO(框架性协议)。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47年时间里所取得的成就是十分显著的。
对形成一个比较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
关贸总协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大于由此带来的损失,所以它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以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从创立时的23个增加到移交时的128个。
关贸总协定建立了一套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规章,推动了世界经贸信息交流,提高了国际贸易管理的透明度,缓和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对世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7.3世界贸易组织
7.3.1世贸组织产生的原因
7.3.2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本质区别
7.3.3世贸组织的宗旨、管辖范围、职能、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是由关贸总协定发展而来,依据乌拉圭回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设立,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国际经济组织。
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规定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
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参加成员最多,管理范围最广的国际组织。
它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多边贸易协议框架为基础。
它是当今世界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
世贸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贸易规则,调解或仲裁贸易纠纷,审议贸易政策,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
就世贸组织现有的职能和协调的范围而言,其作用大大超过了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堪称“经济联合国”。
7.3.1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原因
虽然关贸总协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
●GATT毕竟只是一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多边协定,各国的立法机构没有通过,并不是一个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
从传统的法律和国际组织来看,GATT是众多国际机构中级别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是一个政府间行政协议。
因此,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
它缺乏适当的组织框架,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它对贸易争端的解决主要采用协商方式,因此,它制定的规则并没有得到普遍遵守;
●GATT仅仅管辖货物,并且农产品、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其约束,被作为例外来处理。
当前世界产业结构向第三产业转变,GATT已无法适应国际经贸环境的巨大变化,尤其是无法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感到GATT难以把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付诸实施,必须变革和扩大GATT体制的职能和作用,有必要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GATT中的某些国家同意临时接受关贸总协定,即“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在违背GATT的有关基本原则时,以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做掩护,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也对GATT的某些原则造成破坏;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做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小组的仲裁结果,则该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不能通过,即“一票否决制”。
因此,使GATT很难在公正、客观基础上,按GATT本身的规则,就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裁决,而降低了GATT的权威性和削弱了它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新的机构与GATT相比,将克服GATT在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具有法律地位健全、组织体制统一、管辖内容广泛、运行机制有效、加强全球协调、参加成员更广的特点。
1990年初,由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建议,经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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