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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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一、天源迪科: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股权分散风险
(一)认定理由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股权比例
股权性质
陈友
19。
82
吴志东
15.68
陈鲁康
13.50
天泽投资
12。
86
谢晓宾
10。
45
李谦益
10。
45
李坤
6。
44
王怀东
6。
44
杨文庆
4。
36
2。
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
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的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李坤、王怀东、杨文庆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声明》:
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综上,本公司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二)发行人针对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本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李坤、王怀东于2009年7月20日均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其中,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个月;李坤、王怀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本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
2.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承诺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决策的稳定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决策等方面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出具承诺函,承诺未来股东大会议案如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保证:
3.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任职期间内,董事会议案如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在进行投票时保证:
4.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本公司依法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本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选任实施累积投票制.根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任何股东单独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本公司及其前身天源迪科有限公司历次股东(大)股、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均是由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本公司无对外担保,最近三年及一期内除部分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关联交易,目前该部分股东为公司无偿提供的担保均已到期或解除。
在本公司的分散的股权结构下,本公司通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从而保证本公司的智力有效性.
5.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1)本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监督程序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避免因可能的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考虑到上市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障,本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能及时、准确的获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公众股东有效的参与公司的治理,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能有章可循。
在组织架构方面,本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明晰、高效协作。
对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制定了议事规则并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工作程序,同时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控制各项工作的执行。
(3)本公司股东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深圳南方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出具深南专审报字(2009)第ZA197号《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避免内部人控制。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1.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任何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0%,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的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20%,因此,发行人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的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李坤、王怀东、杨文庆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声明》:
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发行人全体股东之间或部分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不存在公司股东单独或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2.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近两年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李坤、王怀东于2009年7月20日均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其中,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个月;李坤、王怀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
本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
3.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魏丽自2001年5月29日至今一直担任天源迪科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董事。
2007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戴昌久、邓爱国、李毅、周俊祥四人为公司独立董事,自2007年8月12日至今,公司独立董事为发生变更.
4.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除2009年4月7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选举梁林志同志为副总经理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5.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主要经营电信、公安及其他行业应用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硬件系统集成,技术支持与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且发行人分散的股权结构并未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效性产生不良影响,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及股权结构稳定产生影响.
二、硅宝科技:
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招股说明书
(一)重大事项提示:
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风险
控制权风险
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
75%和20。
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30%以上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股权比较分散,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前三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的关联方共持有公司82%的股权,上述人士已经作出承诺,在本次成功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但是由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后公司控制权仍存在发生变动的风险。
可能导致公司难以保障决策时效性的风险.
(二)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由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决议及成员构成特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特点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王有治担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尽管其与股东王有华系兄弟、为股东蔡显中配偶的姐妹的配偶,三人合计持有公司34.75%的股份,但根据三人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等三人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各自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彼此间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均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即无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现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其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及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对外代表发行人,对发行人亦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2.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成员构成特点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发行人于2008年5月4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7名董事(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王跃林、王有治、郭弟民、曾永红四位股东当选为董事;三名当选独立董事的推荐情况为:
郭弟民推荐岳润栋,王跃林推进啊叶定成,曾永红推荐杨鸣波。
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无法选出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其他股东亦无法选出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由此,无发行人股东对董事会有实质性影响。
3.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持股比例为27%,第二大股东王有治持股比例为24。
75%,第三大股东郭弟民持股比例为20.25%,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选任,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另外,王有治与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合计持有公司34.75%的股份,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持有的公司27%的股份,公司第三大股东郭弟民持有公司20.25%的股份相比较,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三人的持股比例并无明显优势,合并三人所持有的股份无法选出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三人亦无法单独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
首先,基于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持股比例之和在发行人股本结构中并不具有优势,以及就王有治和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选任、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的影响力等因素而言,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无法通过一致行动关系而拥有公司控制权;同时,根据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律师向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走访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实际上均独立行使表决权,相互间并不存在互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足以作为认定其三人为一致行动人且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依据。
其次,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董事会人员组成及决策规则等事实,发行人其他股东亦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联合其他股东而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保荐机构认为:
首先,基于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合计持股比例在发行人股本结构中并不具有优势,以及三人无法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在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对发行人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影响方面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同时,根据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的确认,以及保荐机构向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了解的情况,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实际上均独立行使表决权,相互间并不存在互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足以作为认定其三人为一致行动人且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依据.其次,根据公司股权
结构、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董事会人员组成及决策规则等事实,发行人其他股东亦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联合其他股东而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控制权二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005年12月至今,发行人前两大股东王跃林、王有治分别持有发行人27%和24。
75%的股份,持股比例均为发生过变化。
2007年5月,发行人股东蔡显中将其所持有发行人10%的股份转让给王有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显中及王有华各自持有发行人5%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较小,并且王有治与蔡显中系连襟,王有治与王有华系兄弟,因此,本次转发让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007年12月发行人原股东郭斌、郭越、贺瑜瑜分别将其三人各自所持有发行人6.75%的股权转让给郭弟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发行人20.25%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
因贺瑜瑜与郭弟民是夫妻关系,郭斌与郭越为贺瑜瑜与郭弟民之子女,且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达30%,并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除此之外,最近三年发行人其他股东(合计持有69。
75%的股份)的持股比例均为发生过变动。
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年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人员任职如下:
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经营管理层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以有机硅室温胶专用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4.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同时四川华信已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为:
发行人并无单独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股东王有治(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与股东王有华系兄弟关系,王有治的配偶与股东蔡显中的配偶为姐妹关系,王有治、王有华、及蔡显中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4。
75%的股份。
基于下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1.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三人的持股比例之和为34.75%,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持有发行人27%的股份,发行人第三大股东郭弟民持有发行人20。
25%的股份,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三人的持股数额合计在发行人股本结构中并无明显优势。
2.根据2009年7月20日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等三人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各自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彼此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其各自亦与其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的其他5名股东均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即无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现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上述股东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的2007年以来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相符。
3.根据硅宝有限2006年3月以来指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而不能今由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共同决定或受该等三人的实质影响,也不存在由其他股东单独或联合共同决定或受该等股东的实质影响。
4.发行人于2008年5月4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7名董事(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王跃林、王有治、郭弟民、曾永红四位股东当选为董事;三名当选独立董事的推荐情况为:
郭弟民推荐岳润栋,王跃林推进啊叶定成,曾永红推荐杨鸣波。
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三人无法选出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其他股东亦无法选出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由此,无发行人股东对董事会有实质性影响。
5.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其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及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对外代表发行人,对发行人亦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董事会人员组成及决策规则等事实,发行人其他股东亦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无实际控制人。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
2005年12月至今,发行人前两大股东王跃林、王有治分别持有发行人27%和24.75%的股份,持股比例均为发生过变化。
2007年5月,发行人股东蔡显中将其所持有发行人10%的股份转让给王有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显中及王有华各自持有发行人5%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较小,并且王有治与蔡显中系连襟,王有治与王有华系兄弟,因此,本次转发让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007年12月发行人原股东郭斌、郭越、贺瑜瑜分别将其三人各自所持有发行人6.75%的股权转让给郭弟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发行人20.25%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
因贺瑜瑜与郭弟民是夫妻关系,郭斌与郭越为贺瑜瑜与郭弟民之子女,且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达30%,并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除此之外,最近三年发行人其他股东(合计持有69。
75%的股份)的持股比例均为发生过变动。
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年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人员任职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经营管理层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
另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以有机硅室温胶专用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同时四川华信已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稳定性构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发行人股东王跃林、王有治、郭弟民、王有华以及蔡显中已分别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了《承诺函》,发行人该等5名股东已承诺,自发行人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
【几点评注】
1、无论是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而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需要留住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倒也算普遍。
2、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
根据以上案例来分析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稳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也是共同决策从未出现分歧的。
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解决该问题一劳永逸的方式在会里是不被认可的,因为会里认为你的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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