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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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
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研究和制定评估报告准则,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评协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评估报告准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4年,财政部发布两个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需要进一步细化。
因此,财政部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按照财政部要求,遵循评估市场的客观规律,总结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包括评估报告准则在内的多个准则,以完善评估准则体系,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一)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影响行业的信誉,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解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报告使用者及有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理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经济行为、新的评估业务类型不断出现,评估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共同遵守的评估报告准则已成为必须。
(三)建立基本的沟通和理解平台,更好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制定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利于统一评估报告的专业语言和内容要素,便于各方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建立沟通和理解的专业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外评估报告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比较重视,影响较大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和估价标准中均单独设有评估报告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定义,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侧重于要素,对于评估报告的格式则未作要求。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也有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特点也是“重要素、轻格式”,未对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作出具体规定,形式、格式和风格由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需求与评估师共同确定。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和估价标准也是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不涉及格式。
除委托方有特定要求外,评估和估价标准对评估报告的最低内容提出了要求,报告的格式和细节由评估师决定。
评估和估价标准还对评估报告的公开引用作出了规定,当评估报告需要被公开引用时,应当同时提供一份声明,对相关内容的使用进行提示。
这些准则的成果对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评估行业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1991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评协制定和发布多项涉及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等。
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发布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评估业务类型的多元化发展,现有评估报告相关法规和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围绕评估报告的规范化和突破现有格式限制等内容,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索,形成了一些理论成果和经验,为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确立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评估报告是反映评估工作、传递评估结论、帮助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载体。
评估报告准则的起草以“方法科学、披露充分、满足需求”为目标。
根据这一目标,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能够反映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并且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该准则的起草确定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体现普适性
评估报告准则应当考虑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
不但需要考虑国有资产评估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所有制评估的需求。
不但要考虑国有产权持有者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产权所有者的需求。
不但要考虑评估行业的需求,还要考虑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方的需求。
因此,评估报告准则应当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对不同类型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的共同要求作出规定。
(二)体现适度超前
在准则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当协调准则制定的超前性与稳健性之间的关系。
在深入研究国际有关评估理论的同时,坚持以国内评估实践为基础,将国际先进评估理念与国内评估实务相结合,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报告制度。
既要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又应当有所创新,以引导行业向前发展。
尤其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新概念是否引入的问题上,需要协调超前性与稳健性的关系,做到实用性与引导性相结合。
(三)体现协调性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报告准则需要与已经发布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四、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组建了两个评估报告准则项目组,分别是北京组和上海组,在以前评估报告准则起草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
在起草过程中,两个项目组进行多次调研和研讨,并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
2006年11月,两个项目组分别提交了修改稿。
中评协在项目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两个修改稿进行讨论,取两稿之长,形成评估报告准则合稿。
同时,对两个项目组进行整合,两个项目组开始并组工作。
2007年4月,项目组提交送审稿。
中评协组织北京、辽宁、陕西、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福建等8省市准则联络员在所在地区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征求了业内资深专家的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内容”和“附则”,共4章29条。
“总则”确立了评估报告准则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
评估报告准则是基本准则指导下的程序性具体准则。
“总则”还明确了评估报告的定义。
“基本要求”明确了评估报告在编制、提交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评估报告详略程度,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签章要求,评估报告使用者范围,评估报告的底线,文字、币种要求,例外情况等。
“基本要求”也对评估报告的底线作出规定,指出评估结论合理性是评估报告的底线。
“评估报告的内容”列示了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并对各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则”是对准则生效期的规定。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
现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
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从专业角度尝试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这一定义将评估报告定位于发表专业意见的载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后的成果。
(二)关于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受《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的影响,目前大多数评估报告都是大而全的形式。
即使评估对象很简单,评估报告也受格式的约束,存在许多重复。
这种情况不但增加了业务成本,有时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委托方的需求。
根据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和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三)关于评估报告的内容
本征求意见稿借鉴91号文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并作了相应调整,确定了体现评估业务共性的内容。
与91号文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遵循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减少了“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将“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改为“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范围及对象”改为“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备查文件”改为“附件”。
增加“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是评估理论发展的结果。
增加“评估遵循的资产评估准则”是借鉴国际做法,强调评估业务遵循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增加“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是为了使评估报告得以合理使用,防范由于评估报告滥用而给注册资产评估师带来的风险。
减少“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是为了充分体现评估结论的时点原则。
根据资产评估的基本原理,评估结论仅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及市场的变化情况应当是委托方决策时考虑的因素。
减少“评估报告法律效力”是为了体现合理性,评估报告不得对自身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
(四)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
征求意见稿将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概括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
(五)关于评估报告的特别使用限制
在必要评估程序履行受限情况下,能否出具报告,一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满足委托方的合理需求,防范执业风险,坚持评估的专业精神,征求意见稿对这一情形如何出具报告进行了尝试性规定,在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的情况下,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声明中对评估报告的特别使用限制予以明确,提示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并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为了防止评估机构无原则地出具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当评估结论合理性受到重大影响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六)关于评估报告准则与91号文的关系
在评估报告的现有相关法规和文件中,91号文影响较大。
91号文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并对内容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评估报告在格式上分为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受当时行业发展状况的影响,91号文的这种做法侧重于对国有资产评估作出规范,相关规定也较多地考虑了行政管理的需要。
而评估报告准则是适应行业发展现状,体现普遍适用的特色。
考虑到不同委托方对评估报告的格式等有不同的需求,评估报告准则只是对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的具体要素作出规定,至于这些要素以何种形式向委托方提交,是否分为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准则中不作规定,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因此,征求意见稿既是对91号文的继承、补充和完善,又与91号文进行了合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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