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河南省学校食堂食物平安监管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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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河南省学校食堂食物平安监管方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物平安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食安办〔202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物平安办、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标准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平安,有效幸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物平安事故发生,依照省政府要紧领导指示,省政府食物平安办、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循执行。
各级政府食物平安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增强综合和谐和督导检查,会同食物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工作。
在实施进程中,觉察问题及时报告。
省政府食物平安办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省教育厅
2021年3月2日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标准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平安,幸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物平安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餐饮效劳许可治理方法》、《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操作标准》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效劳,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物原料寄放、食物加工操作、食物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依照“地址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整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物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治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治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那么。
第五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的监督治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餐饮效劳许可治理方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效劳许可证》;
(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
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峻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缘故,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催促其履行食物平安主体责任;
(四)成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物平安员(师)治理制度;
(五)按期向本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物平安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物平安隐患;
(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物平安相关知识培训;
(七)在本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物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的日常治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进展打算,推动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尽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二)催促学校成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制度,开展食物平安宣传培训;
(三)按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督导检查,对督查进程中觉察的问题提出改良意见并催促落实。
在接到食物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催促学校整改落实;
(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在本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物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治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治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物平安治理机构,配备专职食物平安员(师),成立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职位责任制;
(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效劳许可审查标准》要求;
(四)成立健全各项餐饮食物平安治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物平安相关知识培训;
(六)依照食物平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物平安。
第三章学校食堂治理
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效劳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
未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食物平安治理机构履行餐饮食物平安治理职能:
(一)成立健全餐饮食物平安治理制度,明确餐饮食物平安责任,落实职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物平安知识培训,并成立治理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成立治理档案;
(四)制定餐饮食物平安检查打算,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餐饮食物平安事故处置预案,按期检查防范方法的落实情形,及时排除餐饮食物平安风险隐患。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物平安员(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治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治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物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治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治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物治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物添加剂贮存、利用治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置治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确信的其他食物平安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和培训治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物留样制度;
(五)食物原料贮存制度;
(六)食物粗加工、食物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置制度;
(九)餐饮食物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物平安治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效劳许可审查标准》、《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操作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依照《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操作标准》的要求采购、加工和贮存食物原料,并做好食物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夺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效劳许可证、食物平安许诺书、食物平安治理制度及餐饮效劳食物平安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机构应每一个月组织开展很多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觉察的食物平安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成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踊跃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行“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物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形及整改情形记录。
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有符合食物平安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机构应付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物平安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和人员配备情形,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给以下食物: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物、食物添加剂等。
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贮存、利用亚硝酸盐,严禁利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物,严禁将回收的食物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马铃薯、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物,严禁高等院校之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幸免假沸。
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物应在备餐间寄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寄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形,及时觉察和解决食堂治理与食物平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鼓舞学校食堂大宗食物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布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鼓舞学校食堂配备食物平安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鼓舞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治理和食物平安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物平安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舞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物平安第三方监督组织,成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踊跃推动社会共治。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样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治理。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第一取得有效的《餐饮效劳许可证》。
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定《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物平安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增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定工作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依照食物平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方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物平安治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物平安员(师)。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治理机构应增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一个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物平安治理及运营情形进行检查,对觉察的食物平安问题应详细记录、催促整改,并成立相关记录;对觉察的重大食物平安问题,应及时报告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增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物平安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的食物平安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形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一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并予以发布。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誉评判体系,对因食物平安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要紧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进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经食物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峻食物平安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食物平安事故的。
第五章人员治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物平安知识培训打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物平安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食物平安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那么上每一年应同意很多于40小时的餐饮效劳食物平安集中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大体要求:
(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依照培训打算和要求参加餐饮食物平安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适应,处置食物前必需洗手消毒;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物;不得在食物加工和销售场所内抽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行为;
(四)凡是患有有碍食物平安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物平安治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
觉察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物平安疾患的从业人员,应当即离动工作职位,待查明缘故并将有碍食物平安的疾患治愈后,方可从头上岗。
调离、返岗情形应详细记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成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责任表》,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四十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物平安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不按期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学校食堂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催促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依照量化分级确信的品级每一年对学校食堂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觉察的食物平安隐患下达责令更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形及时进行复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峻食物平安隐患的学校食堂,应付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
(一)餐饮效劳许可情形;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物平安知识培训和成立档案情形;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物用工具及设备、食物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形;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效劳进程的食物平安情形;
(五)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形,制定食物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形;
(六)食物原料、半成品、成品、食物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贮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物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形;
(八)食物留样情形;
(九)用水的卫生情形;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经营的食物进行抽样查验;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单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的食物,违法利用的食物原料、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成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量化分级评定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按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治理的各个环节增强治理督查,对觉察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更正。
对违法无证开办托幼机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物平安违法行为,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勤学校食堂食物平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抗规定、疏于治理、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发生食物平安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发生餐饮食物平安事故时,事发地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河南省食物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关方法,踊跃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九条“五常法”是指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标准、常自律;“六T法”是指天天处置、天天整合、天天打扫、天天标准、天天检查、天天改良。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河南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会同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说明。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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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1
学校食堂餐饮食物平安监督治理责任表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序号
学校食堂名称
餐饮服务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负责人)
监管部门
负责人
具体监督管理
人员(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分管局领导年月____日
附件2
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标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物平安,依照《食物平安法》、《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学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效劳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员、食物平安治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同意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食物平安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4.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
觉察从业人员有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物平安病症的,应当即离动工作职位,待查明缘故并将有碍食物平安的病症治愈后,方可从头上岗,调离、返岗情形应详细记录。
5.食物平安治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记录造册,成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统一保留,以备查验。
附件3
从业人员培训治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标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治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物平安,依照《食物平安法》、《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和《餐饮效劳单位食物平安治理人员培训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需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食物平安治理员应按要求参加食物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3.食物平安治理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餐饮食物平安培训打算,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按期参加各类餐饮食物平安知识培训。
4.培训内容要紧包括食物平安法律、法规及规章,食物加工操作规程,食物平安标准和食物平安知识,职位职责和本单位制度等。
5.食物平安治理员应成立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物平安培训档案,将从业人员培训打算、培训情形记录、考核结果及人员培训合格证归档,以备查验。
附件4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参考式样)
为标准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物平安,依照《食物平安法》、《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和《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操作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知足供餐需要。
2.用于打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途所妥当保管。
3.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宜用热力方式进行消毒。
采纳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纳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
4.用于清洗餐(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需符合国家有关食物平安标准和要求。
5.清洗方式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份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6.消毒方式
(一)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式。
(1)煮沸、蒸汽消毒维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时,餐饮具应立式放置,一样操纵温度120℃维持3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样水温操纵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
要紧为各类含氯消毒药物。
(1)利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数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7.餐(用)具清洗、消毒后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备内,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并维持干净。
8.清洗消毒终止后,应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做到不留卫生死角,维持清洁。
附件5
食物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参考式样)
为标准学校食堂食物原料进货查验治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物平安,依照《食物平安法》、《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和《餐饮效劳食物采购索证索票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物原料进货查验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把握餐饮食物平安相关知识及食物感官分辨常识。
2.采购食物、食物添加剂及食物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物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给商签定包括保证食物平安内容的采购供给合同。
3.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物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不是有营业执照和食物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治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给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给清单。
6.从食物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
食物及食物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不是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不是相符,并成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给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按产品类别或供给商、进货时刻顺序整理、妥当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6
食物留样制度(参考式样)
为标准学校食堂食物留样治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物平安,依照《食物平安法》、《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物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和《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操作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应付每餐次的食物成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查验。
2.留样的搜集和保管必需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寄放的专用冷藏箱。
食物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寄放与留样食物无关的物品。
3.
食物留样应搜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物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4.留样食物应按品类别离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幸免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寄放48小时以上,每一个品种留样量应知足查验需要,很多于100g。
5.留样食物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物标签,待留样食物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物名称、留样量、留样时刻、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不得阻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附件7
食物原料贮存制度(参考式样)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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