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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同名27068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同名27068)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与商家的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了消除交易中不利地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各国政府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美国是其中制定相关法律比较全面、严格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
对其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
(一)立法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
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先后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主要有:
《联邦食品和药品法》(1906)、《肉类检验法》(1906)、《全国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1966)、《儿童保护法》(1966)、《联邦香烟标签和广告法》(1967)、《玩具安全法》(1969)、《消费产品安全法》(1972)等。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0余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
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核心。
(二)执行机构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特点是层级明确,系统完备,可分国家、地方、民间及私营四个层次。
1.国家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它是美国联邦政府中历史最悠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立这个机构的初衷是行使国家反托拉斯法,其主要作用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
现在,FTC仍然会同司法部行使反托拉斯法的职责,FTC的工作还包括禁止绝大多数商业欺骗活动,尤其是欺骗性广告,其属下的反欺诈活动局专门检查报刊、电台、电视台上的广告并有权立即强制取缔该局认为是虚假的或是有错误导向的广告,如所有的香烟广告中必须使用“吸烟危害健康”的警语就是FTC规定的。
该委员会设有消费者保护局,并在全国十个地区设有办事机构。
它拥有包括立法权、受理投诉权、调查权、行政裁决权、起诉权等极大的权力。
(2)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ProductSafetyCommission,简称CPSC),主要职责是对消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CPSC现有的目录上管理着15000多种不同的产品,CPSC规则业已成为一个国际认可的安全生产准则,它是收集产品的安全数据、提示客户产品的危险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径,也是用于处理电子振荡、火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重要程序文件,同时,CPSC的规则也适用于那些陷于诉讼案件、未能执行安全准则而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
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被检测不安全的产品作书面报告,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美国最新的也是最具权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执法最为严厉,其任务是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安全产品的伤害,还帮助顾客收回退货款。
不少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是依法由厂商报告CPSC,再由它确定其危险程度以及是否能投放市场,这种做法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和CPSC之间的合作关系。
(3)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英文缩写为FDA),是美国规模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其工作最为重要。
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物、药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性和纯净度的检验及批准加贴标签工作。
同时,FDA也是国际医疗审核权威机构,通过FDA认证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被公认为对人体是安全而有效的,在美国等近百个国家,只有通过了FDA认可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才能进行商业化临床应用。
(4)农业部(UnitedStatesDepartmentofAgriculture,简称USDA)食品监督分级局,该局承担着肉类检验和食品分级的职责。
在美国,所有出售的肉类和家禽都必须接受该局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制成食品的动物是健康的,肉类食品是安全可靠的。
2.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美国地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十分健全,全美各州、县、市均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各州一般设有独立的消费者事务部,没有独立设置此机构的州,则由州长办公室或司法部长办公室承担此项职责。
该类机构的职能包括:
教育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出版刊物,解释各州的消费者保护法案;印制宣传单,对如何避免商业欺诈提出建议;畅通消费者申诉热线;执行有关消费者保护法案;对金融诈骗展开调查;对诈骗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颁发各类职业如房地产经纪人、保险代理从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等等。
3.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美国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历史悠久且发达成熟,最具特色的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是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美国消费者联合会(ACA)及美国消费者联盟(ACL)。
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当属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费者报道、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该委员会因属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
此外,他们还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以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
4.私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美国私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有营利和非营利两种。
非营利的公司机构主要是由一些公司建立或资助的,宗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及公司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不法侵害。
它既可向顾客提供有关公司和有关产品的信息,也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美国,最著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私营机构是最佳企业咨询所(BetterBusinessBureau,简称BBB),它在全美各地设分支机构140多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告诉他们不要到哪些厂家或商店购买商品。
同时,美国生产消费类产品的企业,大多在企业内部设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性机构,免费提供资讯和接受查询。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商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伸出援手,从而使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网络更加广泛而健全。
二、借鉴意义
美国一向主张民主,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这一体系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立法体系完备
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因此,尽管美国没有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法,但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特别多,涉及民众消费的方方面面。
这使得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保证都有法可依,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细则进行处理,相较于笼统宽泛的法律总则盲点和漏洞更少。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健全,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相互协作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
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
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保护。
(三)重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被放在首要位置。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确保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并监督执行;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这些机构的处罚手段包括罚款、向媒体曝光和公布召回问题产品等,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严惩违法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凡事以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四)投诉渠道畅通,投诉简便
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
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不管事情大小,投诉都会得到受理。
同时,美国企业和商家本身一般也设有专门为消费者服务的“窗口”,如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处等,它们情愿自己接待投诉者并为他们解决问题,以免消费者投诉到有关机构或组织引起大麻烦。
这种有企业和商家参与的反馈系统可以更好的使顾客的心声传达给主要责任人,不仅能尽快的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的问题,还可以通过收集消费者的投诉资料及时的改进产品和服务,以减少流通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执法严格,执法机构的权威性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机构是美国政府中颇为特殊的行政执法机关。
这些机构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
(六)独具特色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
美国消费争议解决极具特色的方式是采用集体诉讼制度。
集体诉讼制度最先在美国出现,但其渊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thebillofpeace)”。
作为衡平法的产物,“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
集体诉讼被誉为是“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不仅节省了诉讼开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的相互矛盾的判决的出现。
三、结语
美国既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最为完备的国家。
尽管美国已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仍是主导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经验说明,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不但能为消费者提供保护,而且能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对美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探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可以借鉴之处,这对我国今后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助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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