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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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民法学原理
(二)
授课人:
朱庆育
授课时间:
202209-202201
授课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2022级本科生课时数:
90
【物权法】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
——史尚宽:
《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第3章占有(第9-12节)
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第二编所有权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第三编限制物权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
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
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22,定价39元;3.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2,定价65元;4.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5.崔建远:
《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定价56元;三、推荐书目
6.王泽鉴:
《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定价58元;7.史尚宽:
《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
8.鲍尔/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
张双根译,2004,定价69元;下册:
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9.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三、推荐书目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
《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一、物权法的功能
(一)物权法的立法意图
《物权法》第1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二)物权法的规范功能
《慎子逸文》:
“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
(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
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
2
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
三、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支配性
(二)排他性(三)绝对性(四)对物性二、物权的本质
(一)学说之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衷说。
(二)检讨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一)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
(二)所谓“法定”,该“法”何指?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
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
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3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
(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四、物权法定主义意旨
(一)区分物法债法
(二)回应物权绝对(三)降低交易成本(四)增加交易安全(五)防止意外受限(六)整理旧有物权
五、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
(一)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Wieling.
(二)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物权法》第170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臵权等。
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物权(称为独立物权似更为妥适)。
从属于其他权利的为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者如担保物权,从属于物权者如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准物权
满足一定条件时,享有排他性的取得物权的权利。
(一)先占权
《物权法》未规定先占。
(二)物权取得权
《物权法》第123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
4
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六、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合意之期待。
被担保债权成立之前的抵押权人之地位。
七、“债权的物权化”
(一)“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二)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1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概说
(一)公法的保护
《物权法》第38条第2款: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宪法保护2.刑法保护
3.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私法保护
《物权法》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一)含义
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包括三项:
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二)法律性质1.物权效力说2.债权说
3.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4.物权的救济权说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权利性质2.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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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的适用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一)确认请求权的内容1.确认内容2.确认主体
(二)确认请求权的意义1.确认请求权的立法理由2.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3.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四、返还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三)法律效果1.原物返还2.收益返还3.返还费用承担五、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5条:
“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二)妨害的构成1.妨害的样态2.妨害与损害3.妨害的不法性
(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四)法律效果
六、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5条:
“……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
(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
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
七、物权的债法保护
(一)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
《物权法》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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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物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一)无体物
盖尤斯《法学阶梯》。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条。
(二)有体物
《德国民法典》第90条:
“法律上的物仅指有体之客体。
”(三)《物权法》的用法二、有体物的构成
(一)基本要件1.有体物质
2.具有空间广延性3.为人所需
4.具有物理界隔5.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尸体
尸体之上成立的权利,有所有权说、先占权说、人格权说、死后照管权等。
二、有体物的构成(三)动物
《德国民法典》自1991年后增设第90a条:
“动物不是物。
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四)能源
(五)无线电频谱资源
《物权法》第50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物与财产
(一)德国法上的用法
(二)中国实证法上的用法四、物的立法体例
《物权法》只用了一款来规定“物”,显然是在有意回避。
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特定原则的意义
(一)特定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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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原则(Spezialittprinzip),汉语法学与日本多以较为直观、同时亦较为含混的“一物一权原则”相称。
(二)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二、“一物”之判断:
物的成分
(一)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
(二)成分的法律意义1.重要成分的意义2.一般成分的意义(三)表见成分
三、“一物”之判断:
集合物
集合物(Sachinbegriff,Sachgeamtheit)指的是“由多数独立的单一物组成,因其共同结合的特征而被视为一个整体的物。
”
第八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范围越大,说明国家管制的程度越强。
二、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前句: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
《担保法》第92条:
“(1款)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款)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一)术语系统
einheitlicheSache(单一物)
史氏术语系统zuammengeetzteSache(合成物)
Sachinbegriff(Sachgeamtheit)(集合物)
Rechtgeamtheiten(法律的集合物)
Einheitachen(单体物)Einzelache
(单一物)zuammengeetzteSachen(集合物)梅氏术语
Sachgeamtheit(事实上聚合物)Inbegriff
(聚合物)Rechtgeamtheiten(法律上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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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义
(三)区分意义
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呼应。
单一物与合成物皆为单数物权客体,集合物则原则上不是。
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区分意义: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区分意义:
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不能被用于使用借贷或租赁,而只能用于消费借贷;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
在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七、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原物与孳息物
《物权法》第116条:
“(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九、有主物与无主物
《民法通则》第79条1款: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第三章占有
第九节占有的概念
一、占有的本质
(一)占有的含义
“一草”(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319条:
“本法所称占有,包括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和无权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
(二)权利抑或事实(三)占有与本权(四)占有的功能1.保护功能2.公示功能
二、占有与物权法体例
《物权法》臵于最后一编(第5编)最后一章(第19章),凡5条(第241-245条),基本内容为占有人的责任(第241――244条)与占有的保护(第245条),既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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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概念作出界定,亦未规定占有分类,更未涉及占有的效力、取得消灭等问题。
三、占有的结构
(一)占有人
(二)占有客体(三)占有事实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甲的电脑被乙偷去,乙将其卖与知情人丙(间接占有人),丙将其寄存于丁(直接占有人)处,丁交其店员戊(占有辅助人)保管。
甲得向谁主张返还?
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1.占有让与(交付)2.占有继承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一)创设取得
(二)移转取得三、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根据
(一)和平理论
(二)维续理论(三)所有权保护(四)人格保护
二、对占有的不法侵夺
《德国民法典》第858条:
“(1款)违背占有人意志且无法律许可而剥夺或侵害占有者,该行为不法(不法侵夺,verboteneEigenmacht)。
(2款)通过不法侵夺而获得的占有,存在瑕疵。
该占有为继承人继承或占有后手取得占有时明知前手之瑕疵者,占有瑕疵为后手所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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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自力救济《德国民法典》第859条:
“(1款)占有人得依自力防御他人的不法侵夺(verboteneEigenmacht)。
(2款)若动产为他人不法侵夺行为所夺取,占有人得依自力针对侵夺人就地或追踪夺回其物。
(3款)土地占有人被不法侵夺行为剥夺占有者,有权立时通过驱逐侵夺人而重归占有。
(4款)承受了第858条第2款所规定之瑕疵的占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四、占有请求权
(一)占有请求权的类型《物权法》第245条1款。
(二)对占有请求权的抗辩
《德国民法典》第863条:
“对于第861条、862条所规定的请求权,只有在能够证明所声称的占有之剥夺或侵害非属不法侵害时,始得主张占有或实施侵害行为之权利。
”
(三)占有请求权的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
一、概说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无权占有人责任的体系功能二、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原物及孳息返还1.返还义务
2.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替代物返还
三、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原物及孳息返还1.返还义务
2.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替代物返还(三)损害赔偿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1.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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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法国立场
(二)奥地利立场1.名义2.方式
(三)德国立场1.债权行为2.物权行为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二)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三)基于公法行为《物权法》第28条。
第十四节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意义
(一)公示的含义《物权法》第6条
(二)公示的缘由1.物权的绝对性
2.权利变动须有外部表征(三)公示之例外
《物权法》第9条第2款、第127条,《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四)形式公示
《物权法》第18条。
二、公示的效力
(一)物权移转效力1.公示生效主义2.公示对抗主义3.效力不明者
(二)物权推定效力(三)公信效力1.公信效力的含义2.公信力与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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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公信力与对抗力(以不动产为例)
若未登记:
公信力下,权利未移转;对抗力下,权利已移转,但不可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于第三人而言,权利出让人因其依然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故可再次让与权利(“物权的二重让与”)。
若已登记:
公信力下权利移转;对抗力下权利不一定移转,须视“意思表示”效力而定,但因已登记,可对抗第三人,故受让人可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如果将所有权移转并登记,次受让人可向其他一切人主张为所有权人,除原出让人外,换言之,原出让人(真权利人)可迳向次受让人主张返还。
三、公示原则之反思
Wieling:
“物权可识别性问题之意义,较之通常所认为的要小。
”
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一、登记的性质
(一)登记的功能1.行政管理2.档案管理3.权利公示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1.行政行为说2.法律行为说3.程序行为说二、登记的类型
(一)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二)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三)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五)预告登记三、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1.申请人2.申请材料
(二)受理与管辖(三)审查
(四)登记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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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物权行为
一、分离原则
(一)分离原则的含义
(二)分离原则的基础(三)债权行为(四)物权行为
(五)分离原则否定论二、抽象原则
(一)抽象原则的含义
(二)抽象原则的基础(三)抽象原则的功能(四)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五)抽象原则的效果矫正(六)抽象原则否定论
(七)“抽象原则的相对化”
第十七节中国立场
一、概说
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2022):
“《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
”二、交付原则与物权合意
奥地利的物权让与立场亦被称为“要因交付原则”(kaualeTraditionprinzip)或“要因让与原则”(Prinzipkaualerübereignung)。
三、原因行为的效力
(一)负担效力
(二)处分效力
四、物权移转的方式
(一)登记与交付
(二)物权移转中的意思表示五、债权行为与处分权
(一)买卖契约与无权处分
(二)双重买卖
第二编所有权
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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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
一、所有权理念
(一)所有权自由
(二)所有权神圣
(三)“所有权的社会化”二、所有权的正当性
(一)所有权否定论
(二)天赋人权与劳动理论(三)正义法则与先占理论(四)意志理论
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含义
(一)概括式定义
(二)列举式定义《民法通则》第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性质
(一)完全性
(二)恒久性(三)整体性(四)弹力性
(五)“社会性”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
(二)使用(三)收益(四)处分
四、所有权的限制
(一)征收征用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44条前句: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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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一、概说
(一)划分标准
(二)规范依据二、国家所有权
(一)权利主体1.享有主体2.行使主体
(二)权利客体(三)权利特性三、集体所有权
(一)权利主体1.享有主体2.行使主体
(二)权利客体(三)行使方式
(四)集体所有土地的特殊性三、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第二十一节共有
一、概说
(一)共有的形态
《物权法》第9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二)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3.债权债务
二、共有形态的推定
(一)推定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二)规范意旨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含义
《物权法》第95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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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
3.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1.全体一致原则2.无权处分的效力四、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含义《物权法》第9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
3.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三)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1.物之处分2.份额之处分五、准共有
《物权法》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二十二节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源起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基本上是住宅商品化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迄今不过二十年时间。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一)一元论
(二)二元论(三)新一元论(四)三元论
《物权法》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一)复合性
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其中专有权是基础。
(二)一体性
三种权利一体构造,不得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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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一、业主的概念
(一)“业主”称谓
(二)业主的界定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1.业主大会2.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法人说
2.第三主体说
3.无权利能力团体说4.关键问题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业主大会集会3.双重多数决4.效力
三、业主的权利
(一)专有权1.权利内容2.权利限制
(二)共有权1.权利内容2.权利限制三、业主的权利(三)管理权
《物权法》第76条第1款: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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