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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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贵港消防网发表日期:
2004年12月7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9-96
制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人民大街118号,邮政编码13002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
目次
1总则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3建筑构造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1运煤系统
5.2锅炉煤粉系统
5.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4汽轮发电机
5.5辅助设备
5.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7电缆及电缆敷设
5.8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6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一般规定
6.2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3室内消防给水
6.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5固定灭火装置
6.6消防水泵房
6.7消防车
6.8消防排水
7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采暖
7.2空气调节
7.3电气设备间通风
7.4油系统通风
7.5其他建筑通风
8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消防供电
8.2照明
8.3消防控制
9变电所
9.1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9.3电缆及电缆敷设
9.4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9.5消防给水
9.6消防供电及照明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订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国的发电厂与变电所火灾事故自1969年11月至1985年6月的15年间,在比较大的多起火灾中,发电厂的火灾占87.9%,变电所的火灾占12.1%。
发电厂的火灾事故率在整个电力系统中占主要地位。
而发电厂和变电所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因此,为了确保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设和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是必要的。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机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及变压器容量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发电厂从3MW至6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变电所从35kV至500kV的电压范围也较大,发电厂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电气设备、电缆和油系统,变电所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变压器等地方。
因此,做好以上部位的防火设计对保障发电厂的变电所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但对于不同发电机组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所需根据其容量大小,所处环境的重要程度和一旦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出适当的防火设施设计标准。
做到既技术先进,又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发电厂的防火设计和新建地上变电所的防火设计。
对于发电厂的改建工程和变电所的扩建、改建工程,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应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参照新建、扩建的发电厂和新建的变电所进行防火设计。
1.0.3本条规定了发电厂和变电所有关消防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的采用原则。
防火设计涉及法律,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具备实践总结和科学试验的基础。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发电厂的防火设计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
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本规范还不能将其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全部内容包括进来。
因此,在进行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分类。
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
现将发电厂有关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说明如下:
主厂房内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为一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仅煤仓间的运煤皮带层,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
运煤皮带层均布置在煤仓间的顶层,其宽度与煤仓间宽度相同,一般为13.50m左右,长度与煤仓间相同。
运煤皮带层的面积不超过主厂房总面积的5%,故将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楼内一般都布置有蓄电池室。
蓄电池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有氢气漏出,故其火灾危险性应属甲类。
近年来,有些电厂采用不产生氢气的蓄电池,在蓄电池室中都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蓄电池室与其他房间之间有防火墙分隔。
蓄电池室所占面积不到主厂房面积的1%,故不影响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材料库中可能存放部分润滑油,故属丙类。
材料棚库中主要存放钢材、水泥、大型阀门等,故属戊类。
2.0.2厂区内建(构)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一般建筑物的性质一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对这些性能作了明确规定,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0.3近几年来,随着大机组的出现,厂房体积也随之增大,采用金属墙板围护结构日益增多,故提出本条。
2.0.4主厂房跨度较大,工期紧,一般均采用钢屋架,从过去发电厂火灾情况调查中可以看出,汽轮机头部油箱、油管路火灾较多,但除西北其电厂外,其他火灾直接影响面较小,没有烧到屋架。
如某电厂汽轮机头部油系统着火,影响半径5m左右。
目前200MW以上机组汽机房柱距一般为9m和12m,考虑火灾对两、三榀屋架可能有影响,因此在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金属构件上刷涂料,以提高其耐火极限,以便有时间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在主厂房的夹层往往采用钢柱、钢梁现浇板,为了安全,在上述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保护措施,多年来的生产实践证明,没有因火灾造成钢梁、钢柱的破坏。
故其耐火极限有所放宽。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计算机房等是发电厂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限制上述房间的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2.0.6集中控制室和计算机室等集中控制楼内的隔墙,是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或房间隔墙,考虑控制楼是电厂的核心部分,使墙的耐火极限达到1h又没有什么困难,因此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适当提高,以减少火灾损失。
2.0.7调查资料表明,发电厂的火灾事故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
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适当提高了隔墙的耐火极限。
发电厂电缆夹层一般位于控制室下边,常常采用钢梁浇制板,如发生火灾将直接影响控制室地面。
某电厂电缆夹层发生火灾,因钢梁刷了防火涂料,因此钢梁没有破坏,只发生一些变形。
很快就修复了。
因此要求钢梁进行防火处理,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0.8~2.0.10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室常常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相连,地下室面积较大,且无法作防火墙分隔,考虑生产工艺的的实际情况,又下地室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二个人在工作,所以地下室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东北地区近几年新建的几个发电厂的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统计如表1:
部分发电厂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表1
┌───┬────────────────┬─────────┬─────────┐
│││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
│序号│建筑物│││
│││(m^2)│(m^2)│
├───┼────────────────┼─────────┼─────────┤
│1│双鸭山电厂卸煤装置│1743│2823│
├───┼────────────────┼─────────┼─────────┤
│2│双鸭山电厂1号地道│292││
├───┼────────────────┼─────────┼─────────┤
│3│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卸煤装置│2223│3127│
├───┼────────────────┼─────────┼─────────┤
│4│铁岭电厂卸煤装置│1899│3167│
├───┼────────────────┼─────────┼─────────┤
│5│铁岭电厂1号地道│234││
├───┼────────────────┼─────────┼─────────┤
│6│铁岭电厂2号地道│510││
├───┼────────────────┼─────────┼─────────┤
│7│大庆自备电站卸煤装置│2142│3659│
├───┼────────────────┼─────────┼─────────┤
│8│大庆自备电站地下转运站│242││
└───┴────────────────┴─────────┴─────────┘
从表1中可以看出,卸煤装置本身,地下部分面积只有2000m^2左右,但电厂的卸煤装置往往与1号转运站、1号地道连接,两者之间又不能设隔墙,为满足生产需要,故提出丙类厂房地下室面积为3000m^2。
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汽机房和除氧间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一期工程就是4×3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0000m^2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
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
况且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
建国40多年还没有因主厂房没有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
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
汽机房往往设地下室,根据工艺要求,一般每台机之间可设置一个防火隔墙。
在地下室中有各种管道,电缆、废油箱(闪点大于60℃)等,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室无人值班,因此地下室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2.0.11根据发电厂生产工艺要求,一般汽机房与除氧间管道联系较多,看作一个防火分区;锅炉房和煤仓间工艺联系密切,二者又都有较多的灰尘,划为一个防火分区;集中控制室是电厂的核心,有控制设备、计算机房等,一般都有相对独立性,可与汽机房、锅炉房用防火隔墙分开。
但煤斗层无法用防火墙,故在条文中没提防火分区,只提出用不燃烧材料作隔墙。
主厂房各车间应看成防火分区,隔墙应是防火墙。
故要求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耐火极限为4h。
上部有些地方无法满足4h要求,且运转层的火灾较少,故没有提耐火极限要求,在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作防火墙。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发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主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根据上述几方面划分厂区内的重点防火区域。
这样就突出了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有效控制易燃、易爆建筑物,保证电厂正常发电的关键部位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应减少电厂的综合性损坏。
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区域。
提出“重点防火区域”的概念的另一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总图专业设计人员从厂区整体着眼的防火设计观念,便于厂区防火分区的划分。
美国的《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规范(NFPA850)》(1990年版)第3章“电厂防火设计”中也对防火区域的划分做了若干规定。
按贵重程度划分,主厂房是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层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器设备,且母线与隔离开关处时常闪火花。
其安全运行是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点火油罐区一般贮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贮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几率较大,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乙炔站、制氢站为甲类,制氧站为乙类,其应各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电厂的贮煤场常有自燃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较严重,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由于工艺要求,有些电厂将消防水泵同生活水泵或循环水泵布置在一个泵房内,这也是可行的。
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应将其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政策、设备及工艺的发展水平、生产的管理水平及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上述各方面的发展,也将相应变化。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间距,指两区域边缘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区域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3.0.4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
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一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当厂区的二个出入口均与铁路平交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0.5火力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是在主厂房、贮煤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
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应设置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应增设以回车道或回车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也作了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作此条规定。
3.0.8本条是根据火力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编制的。
企业所属的消防车库与为城市服务的公共消防站是有区别的。
因此不能照搬消防站的有关规定。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同油浸变压器有着紧密的工艺联系,这是发电厂的特点。
如果拉大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势必增加投资,增加用地及电能损失。
根据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间距,同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建筑的间距要表(表3.0.12)区别对待。
因此,做此条规定。
3.0.10本条的规定基于以下原因:
1.点火油区贮存的油品多为渣油和重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着火后容易扩大蔓延。
2.围在油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应有卸油铁路、栈台、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以其外。
围栅及围墙同建(构)筑物的间距,一般为5m左右。
布置在厂区内的油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见图1);布置在厂区边缘上的油区,其外侧应设置2.5m高的实体围墙(见图2)。
3.《石油库设计规范》附录一:
名词解释中对“石油库”的定义是“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本条所指的石油库包括独立经营的石油库(如商业、转运、储备和军用等石油库)及工业、交通、农林等部门的企业附属石油库(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长距离输油管线、发电厂、钢铁厂……等单位的附属石油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9条,第4.4.5条,第4.4.2条的注中都写有“……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厂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本条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原则规定,结合发电厂设计的实践经验,依照发电行业设计人员已多年掌握的表格形式编制的。
条文中的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是基本防火间距,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的规定对本表同样有效。
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按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煤仓间;集中控制楼三个车间分,每个车间面积都很大,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故要求每个车间不应小于两个安全出口,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地下室可能有一定困难,所以提出两个出口可有一个通至相邻车间。
4.1.2主厂房集中控制室是电厂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又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为保护人员安全疏散,故要求有两个安全出口。
4.1.3从运行人员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其长短将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为了满足允许疏散时间的要求,所以计算求得由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允许的最大距离。
根据资料统计,在人员不太密集的情况下,人员的行动速度按60m/min,下楼的速度按15m/minm计。
300MW和600MW机组的司水平台标高约为60m,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运行人员到这里巡视,从司水平台下到底层,梯段长度约为60m,所需时间大约为4min。
如果允许疏散时间按6min计,则在平面上的允许疏散
时间还有2min,考虑从工作地点到楼梯口以及从底层楼梯口到室外出口两段距离,每段按一半计算,则从工作地点到楼梯的距离应为60m左右。
为此,我们认为从工作地点到楼梯口的距离定为50m比较合理。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主厂房内的运行人员多数都在运转层的集中控制室内,从运转层下到底层最多需要1min,集中控制室的人员疏散到室外,共需2.5min左右,完全能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1.4主厂房中人员较少,如按人流计算,门和走道都很窄。
根据门窗标准图规定的模数,所以规定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9m和1.4m。
4.1.5主厂房虽然较高,但一般也只有5~6层。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人员很少,厂房内可燃的装修材料很少,厂房内除疏散楼梯外,还有很多工作梯,多年来都习惯作开敞式楼梯。
在扩建端都布置有室外钢梯。
但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故要求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间通至各层和屋面。
其他楼梯可作成净宽不小于0.8m的钢梯。
4.1.6当单机容量较大时,集中控制室不放在除氧煤仓间框架中,往往独立设置一栋集中控制楼。
每层面积较大,且均形成一个独立体,因此,要求有一部楼梯通至各层,便于疏散。
此外,集中控制室和电缆夹层也都和汽机房相连,汽机房空间较大,楼梯也较多,实际是集中控制楼的第二安全出口,完全可以满足疏散要求。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较长,一般在固定端和扩建端都有楼梯,中间楼梯往往不易通至胶带层,因此要求有通至锅炉房或除氧间、汽机房屋面的出口,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每层面积都不大,过去工程中均设置0.8m宽钢梯。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也只有一两个人值班。
况且还有栈桥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利用。
所以设一个净宽不小于0.8m的钢梯是可以的。
4.2.2屋内配电装置楼,当室内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对一、二级建筑应为60m,故提出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2.3电缆隧道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但考虑隧道中疏散不便,因此提出间距不超过75m。
4.2.4屋内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设两个安全出口是电气工艺设计的需要。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为安全起见,所以提出两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
4.2.6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所以要求在尽端设一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7电厂中一般建筑物与工业厂房基本相同,因此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的电梯是设在锅炉房内的独立主体,锅炉房是一个大空间。
锅炉房火灾较少,如果发生火灾也不会象一般建筑物那样使电梯井变成火灾蔓延的通道。
锅炉房又多是钢柱、钢梁,如果发生火灾,单独保护一个电梯也无用,况且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锅炉房上部只有一两个人巡视。
所以对电梯的围护结构放宽要求。
4.3.2因主厂房比较高大,锅炉房很高,上部有天窗排热气,还有室内吸风口在吸风。
因此主厂房总是处于负压状态,即使发生火灾,火焰也不会从门内窜出。
所以对休息平台没作特殊要求。
4.3.3主厂房室外楼梯是供疏散和消防人员从室外直接到达建筑物起火层扑救火灾而设置的。
为防止楼梯坡度过大、楼梯宽度过窄或栏杆高度不够而影响安全,因此作此规定。
4.3.4变压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火灾危险性属丙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用丙级防火门。
主厂房各车间的隔墙不完全是防火墙,为安全起见,要求用丙级防火门。
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火灾危险性较大,而里面又经常无人,为防止火灾蔓延,因此要求用丙级防火门。
4.3.5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扇无法开启,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屋内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考虑两个房间都可能发生火灾,人员可能向两个方向疏散,作双向弹簧门便于疏散。
4.3.6主厂房与控制楼、生产办公楼间常常有天桥联结,为防止火灾蔓延,所以设门,可以作钢门、铝合金门。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及蓄电池室前套间均有残存氢气的可能,火灾危险性较大,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4.3.8厂区中主变压器火灾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很大,又有爆炸的可能,所以,当变压器与主厂房较近时,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主厂房内。
当变压器距主厂房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主厂房的影响。
4.3.9主厂房、控制楼等主要建筑物内的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与厂区电缆沟相通。
为防止火灾蔓延,在与外墙交叉处设防火墙相应的防火门。
实践证明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4.3.10汽机房和锅炉房间的墙上有很多管道相连,管道安装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好,易使火灾通过孔洞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规定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填塞。
4.3.11柴油发电机室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往往有油箱与其放在一个房间内,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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