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教师业绩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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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教师业绩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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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教师业绩要求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
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
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
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
(六)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
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
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
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
按照国家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次)。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只获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
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
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校社团负责人、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
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部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人社、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或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按文、理科均可)。
小学、幼儿园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做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不符合有关学历层次或专业要求,但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合格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破格申报。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
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
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
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
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
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1年以上,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
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不予认可。
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按同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教师节期间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由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强调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工程人选、文明教师、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
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
6.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
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电教部门可视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研部门,装备中心可视为物理、化学、生物及科学实验课的教研部门,其分别组织的信息技术优质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优质课可由专家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7.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
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8.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9.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0.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
11.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12.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3.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
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
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
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罚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者,当年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五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
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员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实施,原《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2〕16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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