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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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
哈尔滨商业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
题 目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
指导教师王维娜
学生姓名齐菲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
摘要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对于我国企业出口创汇,创造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但与此同时,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也滋生并蔓延开来,成为严重干扰出口退税政策贯彻执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痼疾。
骗取出口退税,已成为继走私、骗汇之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又一突出问题,成为使国家财政流失的黑洞。
如何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及相关争锋部门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从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分析入手,通过对出口骗税现象的深入剖析,提出对该现象的防范措施,旨在通过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活动,防止国家财产流失,发挥退税政策的效应,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
出口骗税;成本收益;税收制度;征收管理
Analysisoftheexporttaxfraudproblemanditsprevention
Abstract
Since1985,Chinabegantoimplementtheexporttaxrebatepolicyhasachievedgreatresultsforourexportbusiness,andcreateamorefairinternationaltradeenvironment,hasmadeasignificantcontribution.Atthesametime,taxfraudandcriminalactivitieshavespreadtobreedandbecomeaseriousinterferencewiththeimplementationoftheexporttaxrebatepolicy,undermining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orderofthechronicillness.Fraudulentexporttaxrebates,hasbecomethesmuggling,foreignexchange,thecountry'ssocialandeconomiclifehasaprominentissue,asthelossofstatefinancialblackhole.Howtopreventandcombattaxfraudhasbecomeanexportsectorandrelatedtheoriescontenddepartmentsapressingissue.Inthispaper,China'scurrentexporttaxrebatesystemforanalyzing,throughthephenomenonofin-depthanalysisoftheexporttaxfraud,madethephenomenonofpreventivemeasures,aimstoimprovetheexporttaxrebatesystem,coordinatethefunctionsofgovernmentdepartmentsofmanagementactivities,topreventthelossofstatepropertyplaytheeffectsoftaxpolicy,tomaintainnormaleconomicorder,toprotectnationaleconomicsecurity.
Keywords:
exporttaxfraud;costbenefittaxsystem;collectionandmanagem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1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1
1.2.1研究目的1
1.2.2研究意义1
1.3国内外研究现状1
1.3.1国内研究现状1
1.3.2国外研究现状2
2出口骗税问题的现状分析3
2.1出口骗税的主要方式3
2.1.1四自三不见3
2.1.2假自营、真代理4
2.1.3低价高报5
2.2出口骗税的经济分析6
2.2.1骗税者的收益6
2.2.2骗税者的成本7
2.2.3出口骗税的影响因素8
3出口骗税的危害9
3.1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10
3.2阻碍出口退税政策效应构发挥10
3.3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金融秩序10
3.4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10
3.5败坏政府和公务人员形象11
3.6引发信任危机11
4出口骗税对策分析12
4.1逐步完善增值税制度12
4.2建立协调有效、监控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12
4.2.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权责关系12
4.2.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严密监控货物出口全过程12
4.2.3完善岗责体系,改造业务流程,实现征退一体化13
4.2.4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13
4.3加大查处力度14
4.4防范出口骗税应从源头做起14
4.4.1加强纳税企业的法律意识
4.4.2加强政府的管理制度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
附录19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出口退税制度的本意是鼓励一国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但这一权利在出口退税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却产生了负面效应,被不法分子用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随着各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制度的实行,出口骗税问题日益严重。
对此,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从制度设计、税收管理、监控检查、机构设置等方面对出口骗税进行防范和打击。
在我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已严重地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破坏了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如何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及相关政府部门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从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出发,揭示了出口骗税的法律概念和主要手法,并从案例分析和国际借鉴两个角度,分析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了防范出口骗税问题的措施。
1.2.2研究意义
大量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还滋生了腐败,诱发了其他犯罪。
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已成为当今社会中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严重地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破坏了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分析、研究出口骗税问题,对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及加强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理论界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在出口骗税的成因上,我国学者认为,产生出口骗税的原因除高额的利益驱动外,还有税收制度本身以及管理体制方面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安体富认为,出口骗税中以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作案的比例最大,其他还有利用出口报关单以及收汇单证作假来骗税;邓力平认为,一般来说出口骗税与出口退税制度无本质联系,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在于完善管理机制与打击犯罪行为,他还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和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基本不承担退税支出,骗税对地方经济几乎没有负面影响,相反由于骗税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地方的就业、内需及其他相关税费倒是有正面意义;屠庆忠认为,出口退税率与征收水平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了我国骗税猖撅的现象。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不断提高,出口骗税行为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就会增加,退税率的提高对骗税的诱惑有所增大,因而出现骗税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而我国最初确立的较高的出口退税率是建立在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上的,若征管水平跟不上,出口骗税就难以避免了;还有学者认为,出口骗税产生的原动力不在于退税制度本身,而在于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相分离,出口货物的征税地与退税地不在同一地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征收与抵扣分离,虽然国家采取措施打击骗退税,但不能彻底消灭骗税现象;有的学者认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外,还有出口退税机关人力不足、管理手段落后、海关外汇等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因素;还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国家严厉打击走私逃汇、查处地下钱庄,取消了一些出口补贴政策,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把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生财之道,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出口骗税现象。
1.3.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和退税的预算安排。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五个国家对出口产品均实行零税率政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即对出口产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在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上,对于按“免、抵、退”税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免、抵”税额并不列入出口退税预算“免、抵”税额也没有指标限制,而是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
对于按“免税”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退库税则不但要有指标控制,而且还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栏目。
若退税指标不够用时,一般会增加额度确保如期退税。
对企业出口退税严格管理,加大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的力度。
国外部分国家均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税前、税时和税后三阶段的管理相结合,实行税前检查、退(免)税时审查和税后补救,有效防止不法企业出口骗税行为。
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的检查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监察机构——税务检查中心。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纳税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
同时,增大偷骗税企业的机会成本,降低企业偷骗税的动机。
对查出的偷骗税企业一般处以2至6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有偷骗税劣迹的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对严重的偷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
否则,税务部门可以没收其财产拍卖。
德国通过建立严密的执法网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其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
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监察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
从而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的监控环境。
国外一些国家的出口税管理均建立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
如意大利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在全国已经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与财政部所属部门的计算机、各地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
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及网络实时传送给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
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计算及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2出口骗税问题的现状分析
2.1出口骗税的主要方式
2.1.1四自三不见
“四自三不见”是目前不法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采取的主要作案方式。
这种作案方式多发生于外贸企业。
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在客商或者是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
“四自三不见”方式下的交易大多无真实商品交易发生,发票和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单证的内容均是虚假的。
一般是由外贸企业向中间人出具空白的出口单证,任其自带货物、自带外商、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外贸企业再凭中间人交回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骗税分子为了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常常以“委托代理出口”的名义充当中间人,既为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提供国外客户,又提供货源,并代办一切报关手续,并不惜垫付外汇,搞先结汇后出口,用办理退税所需的凭证拴住外贸企业,在货款和税款都到手的情况下,才把退税所需的凭证交给外贸企业,仅仅利用的是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
从出口企业来讲,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既不占用资金,也不占用其人力、物力,更不需要组织货源,还可以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白白得到一块代理费。
因此,甘愿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为其骗税提供便利条件。
从税务部门来讲,“四自三不见”业务方式下的出口骗税检查难度较大,从出口环节的退税申报情况看,一般均以真实出口退税资料进行退税申报,但上述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核查,则业务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出口企业通过真实的资金流向编造虚假的购销业务,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有关出口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操作流程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骗税分子在具体操作上很容易规避“四自三不见”的提法。
如对于长期合作的供货企业,外贸企业一般不会查验每单货物,就会出现不见出口货物的情况。
再如目前出口业务大多采取电汇的方式,自带汇票的情况己较少,增加了税务机关查处此类骗税案件的难度。
2.1.2假自营、真代理
目前我国贸易经营主要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方式。
其中,自营出口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外贸企业“买断”方式的自营出口。
外贸企业自己联系外商和国内供货企业,自行组织收购货源,从国内供货企业购进货物后,自己或委托代理公司、报关行负责出口货物的装运、报关事宜,对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汇及盈亏负责,承担经营风险。
表现为外贸企业做自营出口销售账,支付货款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给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外贸企业;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不通过第三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生产企业。
而代理出口,不要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表现为外贸企业做代理出口账务处理,收取代理手续费,但不支付货款,生产企业做自营出口销售账,支付代理手续费,不给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生产企业。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主要有:
工厂、外贸公司、外商“联成一体”的形式。
三方合作时间较长,相互之间的价值也十分透明。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与外商联手,并与外贸公司签有代理服务合同,外贸公司只需按双方的约定提供货物出口的中间服务。
包括:
提供报关单、收汇、办理退税等等。
还有个人委托代理出口的形式,外贸公司的原业务人员充当中间人,相关业务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谈判,但外销合同由外贸企业签订并在财务上做销售账,外贸公司与其签有代理服务合同。
外商委托代理出口的形式,外商在华设立办事处,直接负责与工厂的业务协调工作,但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无力自行组织出口工作,因此多将组织货源委托外贸公司以自营方式出口,在外贸公司退税,并与外贸公司签订代理服务合同。
借权挂靠形式,由几个人一起与外贸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性质的合同,在外贸企业内部挂靠成立一个出口业务部,以外贸企业名义从事出口贸易活动,向外贸企业交纳承包费,其他操作手法与上述基本相同。
联营形式。
由外贸企业与工厂或中间人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
上述经营方式极易为不法分子骗税提供操作空间。
“假自营、真代理”在运作上虽然与传统的“四自三不见”方式有所不同,但分析起来都带有“四自三不见”特征。
从出口形式上看是自营性质,但实质上是代理出口性质,不按照正常程序出口与退税。
其一般做法:
外贸企业与中间人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外商、货源及产品定价、出口报关、收汇核销等由中间人负责,外贸企业不承担出口质量、收汇等风险;或是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托运单证(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提单等几十个单据)交给中间人,由其寻找运输公司、货代公司、船运公司等,并组织货物的运输、定舱、装运及报关等事宜,外贸企业不参与或部分参与经营活动;外贸企业在出口收汇后,做自营销售账,再与工厂签订内销合同,支付货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不结汇不做账、不结汇不收发票”;最后外贸企业在整个业务结束后,凭中间人交回的单证,申报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回流给供货企业和中间人。
2.1.3低价高报
为逃避被查出遭受处罚,骗税分子由以往的纯虚假生产、虚假骗税转向在出口价格和数量上做文章,采取低价高报、以少充多、重复出口、无货出口甚至以垃圾冒充真实货物等手法,将真假、虚实的货物结合在一起,蒙混过关,以骗取出口退税。
此类骗税由于供货企业都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也确有货物出口,加之货物的报关出口地和供货生产地又不在一起,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中难以发现,由于涉及环节多,链条长,调查取证和查实难度大。
福建9关骗税案就是一起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了高报出口货物价格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例。
1999—2003年,骗税分子苏立胜先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了福胜公司,但并没有真实业务和营业地址,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
又于1999年在福州设立了福胜公司办事处,也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而是打着出口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的幌子干起了骗税勾当。
福胜公司先后与国外客户签订加工劳保手套订单6113万双,安排给国内75户生产厂家生产。
共报关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价格高了3929万美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469万元。
同时指使49家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2亿元。
苏立胜高报价出口的渠道:
首先通过外贸公司低价高报出口手套3049万双,再将其余3064万双手套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价出口。
其骗税的操作过程是:
香港福胜公司先与福建5家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从外贸公司获取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委托报关行向海关以高于实际成交价3倍的价格报关出口,而后,苏立胜指使其下单的生产厂家以略低于出口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公司,并将已盖好海关章戳的报关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提供给外贸公司,再通过香港福胜公司将外汇从香港汇给外贸公司,在所有退税单证齐全后由外贸公司申报出口退税。
为达到骗税而不被人发现的目的,苏立胜与生产企业虚构了生产、外贸、报关、银行等一整套完整的手续,蒙骗相关部门,低值高报出口。
同时,他还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外贸企业多退税。
而生产厂家为了少缴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又从其他企业或自行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虚假抵扣,如自行成立了一家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沂,自己给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福胜公司下单的生产厂家普遍存在严重的虚开发票问题,所有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全是假的。
在骗税资金的运作上,苏立胜指使外贸公司收到外汇后,按收到的虚开发票上的金额付款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则是根据苏立胜的开票要求,抬高单价和开票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公司,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到苏立胜指定的户头上,苏立胜再用这些资金去结汇,虚构了生产、外贸、报关、银行等一整套手续,蒙骗相关部门,达到骗取退税款的目的。
2.2出口骗税的经济分析
骗税者通过虚报出口货物数量价格、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等欺骗手段获得不应得的退税款,这是骗税的收益;但骗税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包括骗税可能受到的处罚、骗税的操作成本、舞弊的心理代价等。
骗税者在骗税行为的实施上也会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以达到骗税利益的最大化。
2.2.1骗税者的收益
设某骗税者欲骗取退税税率为t的税收额,R为该骗税者欲骗取退税的计算基数,则该纳税人的骗税额为R×t,但是,由于该骗者为风险厌恶者(riskaverter),所以骗税的风险使R×t的骗税额为其带来的效用小于无风险的相同数额的收益,骗税者的真正收益(以B表示)为骗税额减去风险升水(以I表示),即B=R×t-I,其边际收益MB=B’=t-I’,工由骗税者的效用曲线形状、骗税成功与骗税失败的概率等因素决定,在骗税者为风险厌恶者时,可假设I’为某一常数。
若以横轴表示欲骗取退税的计算基数R,则边际收益MB曲线可大致表示为高度为t-I’的一条水平线(如图2-1)。
图2-1
2.2.2骗税者的成本
骗税者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骗税的操作成本(以p表示)。
骗税者若想骗税成功,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付出一定的费用,打通退税的各个环节,才能使骗税最终得逞。
如寻找出口企业、签订假合同、开具假发票、套取出口单证、虚报出口等,这些手段视其难易程度也构成大小不同的成本。
骗税的处罚成本(以F表示)。
骗税者在实施骗税过程中以及骗税得逞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退税权、监禁等(假设停止退税权、监禁损失也可以表示为等价的货币),可能受到的处罚F=被审查的概率×审查时被查出的概率×查出后被处罚的概率×名义处罚。
由于税法对骗税的处罚一般具有累进性,所以,边际名义处罚是逐步增大的。
骗税的心理成本(以S表示)。
由于骗税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所以会使骗税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负罪感(假设心理成本也可以用货币表示),负罪感对骗税者是一种心理折磨,其负效用是不可忽视的,对于一个比较正直的人而言,这种舞弊的心理代价对骗税的遏制作用可能要高于经济、刑事等处罚的威胁。
所以,骗税的总成本C=P+F+S,其边际成本MC为一条向上倾斜的曲线(如图1.1)。
边际收益MB与边际成本MC相交于E点,E点对应的R*为可使骗税者收益最大化的最佳计算基数,相应的最佳骗税额为R*×t。
2.2.3出口骗税的影响因素
若退税率t升高,则图2-1中的MB(边际收益)曲线将上移,MB曲线与MC(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将相应右移,最佳退税额计算基数将上升,即随着退税率的上升,骗税者将取得更多的退税额计算基数,或伪造更大的退税额计算基数,以骗取更大的退税额。
若从经济意义上理解,退税率的上升将使不骗税的机会成本提高,骗税将为其带来更多的收益;若退税率t下降,则情况恰恰相反,纳税人面临的骗税的诱惑减弱,MB曲线下移,最佳退税额计算基数降低,出口骗税的收益减少。
遭受处罚的概率=被审查的概率×审查时被查出的概率×查出后被处罚的概率×名义处罚,遭受处罚的概率越大,骗税的边际成本就越大。
首先是被审查的概率。
它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税务机关的审查偏好,税务机关是否重视税务稽查、是否有较强烈的稽查动机直接决定着骗税者被审查的概率;二是税务机关的经费预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是有成本的,如果税务机关的经费较少,则进行税务稽查的频率较低,骗税者被审查的概率自然也会降低;三是税务机关稽查选案的方法,若税务机关在挑选稽查对象时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而不管以往的纳税表现及经营活动的动态变化情况,在稽查力度既定的前提下,就会造成守法的纳税人承受过多的稽查成本,而使骗税者被审查的概率下降。
然后是查出后被处罚的概率。
它取决于税收执法的宽严程度,若税收执法弹性较大,或是由于当地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时,是否被处罚不是由是否违法的事实决定,而是视纳税人的身份或当地政府的态度而定,则骗税者就可以逃避处罚。
而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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