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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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
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
3.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
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一)平等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
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
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三个基本含义:
1.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
2.尊重他人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利益。
3.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民事活动应当服从国家计划。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二)具有特殊意志性
1.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必须体现出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就是体现在法律里面,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出主体双方的意志。
(三)权利义务对等
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了相应义务的一方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利。
(四)国家强制力保证
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2.民事权利如果受到非法侵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3.人民法院有权运用国家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三层意思:
1.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识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人的某种利益。
3.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或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的必要性。
三层意思:
1.义务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
2.义务人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民事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应当自觉履行,如不,国家将应用强制力强制履行。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
财产权:
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
区分的法律意义:
1.财产的损失可以量化,人身损害通常不能量化。
2.财产权的侵害要直接赔偿财产损失,人身权的损失除了赔偿财产损失也需赔偿精神损失。
3.人身权遭受损害的范围非常广泛,有时不易认定。
(二)物权和债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和效力”为标准
物权是对物直接管理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是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物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发生的四种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是无意识的事件,否则就是盗窃;拾得物不是不当得利,需返还。
)
3.无因管理(付出劳动就要赔偿)
4.侵权行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支配权和请求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来区分
支配权:
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积极行为的协助,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三个法律特征:
1.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2.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
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3.对应的义务主体承担的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请求权:
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个法律特征:
1.请求权的作用是提出请求,而不具有支配的内容。
2.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3.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4.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
1.支配权不需要他人配合就可实现,请求权需要他人配合才能实现。
2.支配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属于债权。
3.支配权在法律属性上也包括人身权的支配问题。
(四)形成权和抗辩权
形成权:
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
抗辩权:
拒绝他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法律特征:
1.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2.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请求权的存在,而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3.抗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必须具备的法律依据。
(五)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种民事权利。
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那种民事权利。
注意:
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也存在。
2.除了法律或合同规定之外,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转移。
(六)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以“权利是否能转移”为标准
专属权是仅由权利人享有而不能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可由权利人转移他人的权利。
权利行使原则与限制
1.原则:
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滥用权利
2.限制:
1)遵守法律
2)尊重社会公德
3)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4)诚实守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独立呼吸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间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称为生理死亡,一种是虚高死亡(即依法律推定死亡)
注意:
死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仍然拥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18周岁以上
1)这种年龄的人智力已经基本发育成熟,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
2)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后果。
3)一般能够妥善处理自己的事务。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A.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
B.这种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维持生活的一般水平)。
1)这种规定符合我们国家的客观现实状况。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了劳动收入可以稳定地维持其生活,他也具有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3)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收入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表明他具有相应的能力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只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允许从事营利活动)
如何判断:
1)要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
2)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做具体分析来判断。
3)要对行为的性质和标的物的数额进行分析判断。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理由:
这些人年龄小或精神上有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因此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监护的设立:
监护人根据哪种方式产生
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监护人、被监护人)
(一)法定监护,即由法律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
包括对两种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
第一父母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第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同意。
第四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
第一配偶
第二父母
第三成年子女
第四其他近亲属
第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同意。
(二)指定监护,即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如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人的设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任何法人组织的设立以及从事经营都要事先得到法律的允可。
1.根据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设立。
2.通过核准、登记的程序来设立、
a)法人的活动会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b)法人名称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c)明确责任主体
3.参照标准的条例、章程来设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作用:
1.是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2.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
1.使别人了解你的性质、任务和活动范围。
组织机构: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有组织保障。
场所:
3.a.法人可以利用自身开展活动b.可以方便行政管理c.方便诉讼管辖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人身权的保护
生命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健康权:
民事主体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人的姓名权:
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盈利与法人的名称有一定的联系)
肖像权:
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
1.诽谤:
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
2.侮辱:
以行为、语言或其它行为方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
配的一种人格权。
特征: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的所有情况)、私人活动(个人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有领域(个人的隐私范围,通信、邮件)
3.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荣誉权:
民事主体的人身荣誉依法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物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
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必须手段或物质条件。
生活资料:
为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供消费用的物质资料。
区别:
生产资料大部分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生活资料大部分归公民个人所有。
(二)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能够移动而不改变性质或降低价值的物。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性质或降低价值的物。
法律意义:
1.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不一样。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使用的法律不一样。
不动产一律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
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品牌、数量、长度、重量等标记和抽象单位加以确定和加以计算的,可以由同种类、同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法律意义:
1.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客体的要求不同。
2.标的物丢失后责任不同。
特定物丢失只能赔偿损失。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国家法律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间按照流通程序任意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根据法律规定在流通范围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
包括:
1.计划收购物
2.黄金、白银
3.某些特定的文物(只能在国内流通,不能在国外)。
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
禁止流通物: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通的物。
包括:
1.国家专有物(土地,只有买卖使用权,不能买卖所有权)
2.虽然不是国家专有,但是禁止转让的物。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禁止流通的物。
4.为防止危害身心健康而禁止流通的物
(五)主物和从物
概念:
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必须合并才能发挥经济效益,在使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一般来说,主物转移,从物也要转移。
(六)原物和孳息
原物: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根据自然法则所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
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孳息。
一般来说,原物转移,孳息也转移。
孳息一律归为原物所有人所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指的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当事人确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却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
a.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应该是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c.应该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d.应该是合法的行为
3.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要在条件成立时才能成立的条件。
解除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立时就丧失法律效力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消极条件:
不发生
4.法律后果
a.如果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c.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无效民事行为
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
律后果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买和赠)
2.对标的物的误解(真品和赝品)
3.对价金的误解(15000和150)
4.对当事人的误解(A当成B)
5.错误传达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很难判断)
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1.行为的结果对一方有重大的不利,而另一方得到的利益超过正常的利益。
2.不利指一方当事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
3.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
一方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欺诈。
特点:
1.欺诈的一方要有欺诈的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
2.欺诈的一方要有欺诈的行为。
(捏造情况、歪曲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3.受欺诈的一方因为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
胁迫:
一方向对方或其亲属表示施加危害,使他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做出的
违背他真实意思的行为。
特点:
1.胁迫人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
2.胁迫人用来胁迫的事实是正在或可能发生的。
3.必须是重大的,足以构成对被胁迫人的恐惧。
4.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种紧迫需要或处于某种危难状态迫使另一方违背
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的民事行为。
特点:
1.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某种需要强迫另一方进行某种对自己有利的民事行为。
2.另一方是由于某种危难情况或急切需要被迫进行民事行为的。
3.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有严重的不利。
(撤销时效为一年,知道或应该知道)
代理权的行使
一、要积极负责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代理需要把享有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另一人。
【再代理人】
要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未经代理人的同意转委托
二、代理权的形式必须维护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活动。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项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为谋取私利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三、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后果:
1.代理人追认2.被代理人追认3.被代理人拒绝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
当事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一)过错
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即包括故意和过失。
1.过错虽是一种心理状态,但主要是通过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2.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它的性质在于行为人的意志活动,它反应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过错规定,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他是无过错的,就推定他的行为是有过错的。
4.法人的过错可以由法人整个来体现,也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职务行为来完成。
(二)损害事实
指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财产利益:
能够用金钱计算进行等价赔偿的物质利益。
人身利益:
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计算进行等价赔偿的精神利益。
a.直接损害:
因为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
b.间接损害:
违法行为造成本来可以得到的财产利益不能得到。
c.物质损害:
财产上的减少。
d.精神损害:
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忧愁不安,精神痛苦。
(三)违法行为
1.违法作为: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2.违法不作为:
违反法律义务不采取某种行为。
(四)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必须由该违法行为所引起。
1.不能主观臆断:
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要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
3.要把主次原因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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