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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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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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快速,渐渐从规模扩充迈向内涵式发展。
这给民办教育的治理提出了崭新的要求。
下文是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舞、支持和促使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及其余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地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种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贯彻踊跃鼓舞、鼎力支持、正确指引、增强管理的目标,将民办教育事业归入当地域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该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要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保护教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该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恪守纪律法
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实行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课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同样。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余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建立与审批
第九条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出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
(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本和稳固的经费根源
;
(
三)有明确的办学主旨、培育目标、教课计划
;
(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
(
五)有切合规定标准的教课场所及设备、设备
;
(
六)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
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许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
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简历;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富、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察建议;
(六)审批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余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该供给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该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该切实表示其类型、层次和所内行政地区。
实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注明专修、深造、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赞同。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余非学历教育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一般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受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一般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余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审察赞同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许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该建立民办教育评论组织。
评论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察评论,审批机关依据评论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对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举办其余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审批机关对赞同建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该发给《办学允许证》。
没有《办学允许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许撤消《办学允许证》。
第十五条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有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许参加有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保障与扶助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能够依法采纳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余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赏等方面,应该与国办教育机构同样对待。
第十八条民办教育机建立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质状况,归入规划,依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花费。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私自转让或许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依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存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材沟通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专职教师,合同停止后,经自己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赞同,能够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任职教师经所在单位赞同,报请上司主管部门赞同,能够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时期,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监察管理,不得违纪收取花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分摊各样花费。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供给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该与国办教育机构同样对待。
第二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
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用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余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该与受聘用的教师和员工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含合同限期、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酬劳、工作纪律、合同停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犯合同各自应该肩负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一致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能够按生均培育成本确立收费标准,但
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存案,并向社会宣告。
所收
花费应该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样的税收、贷款
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
搭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样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该推行面向社会、同样竞
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能够采纳公民、法人及其余组织对学校
建设的捐助、资助,专项用于改良办学条件。
捐助、资助的资本、财富作为公共教育财富,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该成立健全内部决议、执行和监察管理制度,推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推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
校长或许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课和其余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或许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察后方可公布。
广告和简章内容一定真切正确,对已赞同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私自更改。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公布或许变相公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达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余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达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许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许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实行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术判定的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判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财富、举办者投入的财富和接受的社会捐献以及办学累积,应该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杂各种财富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富。
第三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拜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察。
第三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该报审批机关赞同;更改其余事项应该报审批机关存案。
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解散: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许举办者依据民办教育机构的章
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没法展开正常的教育、教课活动的;
(三)教育教课质量经评估或许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赞同;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
依法予以撤除。
解散或许被撤除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欠债务应该依法肩负相
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许被撤除时,应该妥当布置在校
学生,审批机关应该予以辅助。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该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
实行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一定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持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该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察下成立清理组,依法进行财富清理。
财富清理应该明确各种财富性质,在优先支付清理花费后,按以下次序处理:
(一)支付应休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员工薪资及社会保险花费;(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许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率、管理者贡献等状况合理分派;属于国家获取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该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易教育教课
质量按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
民办教育机构应该按期向审批机
关报告办学状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状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赞同私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除;有违纪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
第四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许改作他用
的,当地政府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违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
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花费;情节严重的,撤消《办学允许证》,并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私自刊播和发散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犯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撤消《办学允许证》。
第四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犯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告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许予以充公;有违纪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纪印制或许销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充公违纪所得;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违犯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花费,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审批机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司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
(
一)对申办切合条件者成心刁难、迟延不办或逾期不予回复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监察管理中,违犯规定收取
花费的;
(
(
(
四)对所赞同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结果的
五)索贿行贿、损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余滥用职权、营私作弊的。
;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许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拟订实行方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宣告之日起实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增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撤消。
民办教育机构建立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拥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该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该具备法人条件。
建立民办学校应该切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实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余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行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含:
举办者、培育目标、办学规
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
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地址或许名称、地点;
(三)财富根源、资本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
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
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
赞同筹设的,发给筹设赞同书。
不一样意筹设的,应该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出三年。
超出三年的,举办者应该从头申报。
申请正式建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筹设赞同书;
(二)筹设状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
人员名单;
(四)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能够直接申请正式建立,并应
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建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
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此中申
请正式建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审批机关对赞同正式建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允许证。
审批机关对不赞同正式建立的,应该说明原因。
民办学校获得办学允许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例进行登
记,登记机关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文章仅作为参照使用,请依照真相需要另行改正编写(2020年2月22日礼拜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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