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镇管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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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镇管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镇管工程
2.颁发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
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
5.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2.根据佛山市《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38号),《关于调整南海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通知》(南府办[2008]49号)第三条:
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2008年4月1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市规划局南海分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采取逃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四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
(二)至(七)款: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省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和《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第五点:
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7.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函﹝2012﹞792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二)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在窗口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必须出示诚信IC卡。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8.根据《关于全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佛府办[2011]188号)第一点:
按照《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以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等规定,全市征收专项基金。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9.根据《商务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总局、环保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17号)第三点的第四项: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合同》。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佛建建市〔2010〕4号,2010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经备案企业生产的合格预拌砂浆产品。
10.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第四项:
已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1.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劳社〔2009〕45号)第三章的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
12.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向镇(街道)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南府办〔2010〕184号)的规定,下放工程类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3)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5)个人自建住宅的工程。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以下申请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未说明的申请资料均要求一式一份。
其中第2、5、6三项如基坑、桩基础报建时已提供,可免重复提交。
镇(街道)工程参照以下目录提交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5、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原件)。
6、发改部门出具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及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原件),经核准要求招标的工程需提供招标人发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
7、房地产开发项目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文件或担保公司保证文件(复印件),房地产公司需提供《诚信手册》(复印件)。
8、缴交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证明(原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费证明(原件)。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分包合同(含劳务)(原件),项目情况登记承诺表(原件),施工总包及分包单位(含劳务)诚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建造师及专职安全员一览表(原件),上述人员证件(原件)。
10、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监理单位诚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一览表(原件),注册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件(原件)及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
11、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原件),佛山市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镇属建筑工程
受理机构: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收件地址:
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10.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工程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二、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人员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部门内部对申请作审核
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勘查。
四、办结
1.不符合开工条件,退还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符合条件的工程,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费(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人员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无
13.审批表格
√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咨询电话:
8629769286287771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86715196(桂城);81269515(罗村);81861072(九江);86892137(西樵);
86600302(丹灶);86680653(狮山);85538630(大沥);85609906(里水);
投诉机构: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投诉电话:
86231992
17.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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