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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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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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4、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5、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并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职责
一、年满18周岁,经身体检查合格,受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纵起重机的培训,经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具备起重机的机构及装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电器设备的常识,具备对各机构的操作维护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种指挥信号的涵义。
三、上班前,对起重机构作全面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合上电源总开关。
要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仔细检查各机械电器安全联锁开关和限位开头动作的灵敏性,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1、稳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物不游摆;
2、准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各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连续不断地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4、安全确保起重机在完好情况下可靠有效地工作。
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事故;
5、合理在了解和掌握起重机性能的基础上,根据被吊物的具体情况,正确地操纵控制器。
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十不吊”。
即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超载不吊;工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线阴暗不清不吊;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七、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在下班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交给接班的人员。
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在操作前,应对起重机作全面检查,要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仔细检查各机械电器安全联锁开关和限位开关动作的灵敏性,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2、起重机司机在操作中有下列情况下的,应发出警告信号:
(1)起重机在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靠近同层的其他起重机时;
(3)在起吊或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3、操作中,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的手段。
4、严禁吊运的物体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5、操纵电磁吸盘或抓斗起重机时,禁止任何人员在移动吊物下面工作或通过,应划出危险区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6、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被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被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其他设备有钩挂的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8)有棱角的物件未采取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的工件不吊;
(10)钢水包过满,有洒落危险时不吊。
7、在工作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限位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8、在工作完毕后,将起重机的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
大车应开到固定的停放位置。
9、电磁吸盘和抓斗式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挂。
10、下班前,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至断路位置,拉下电源开关,关闭司机室门后下车。
11、当有大风时,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风吹跑。
12、司机在下班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交给接班的人员。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三、月检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铺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
应保持起重机械的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六、当起重机械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后重新启用、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篇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
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篇三: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厂区内行车使用,保证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行车操作人员。
三、内容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行车的使用、点检及维护保养工作。
四、作业程序
1、资格要求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2、作业要求
(1)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
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3)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5)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6)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7)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
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9)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0)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1)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2)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3)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14)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
d、载荷在调运工件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
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1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16)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17)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1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1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2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
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2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
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2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2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总开关,并通知设备部。
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2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2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g、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h、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i、埋地物品不吊
j、违章指挥不吊
五、监督管理
1、如违反作业程序进行违章作业,一经发现,每次给予20-500元的负激励。
2、行车责任人对自己所管辖的行车负责,有权阻止违章作业人员使用。
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一经发现,每次给予10-100元负激励。
3、其他员工和行车责任人有权监督举报违规使用行车人员,举报属实者,每次给予20-200元的正激励。
六、行车日常运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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