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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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制度类型:
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制度名称
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Z/YSSH.AJ.042.2014
制度文号
燕化企〔2014〕591号
制度版本
2014版
主办部门
安全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
下位制度制定者
/
审核部门
信息部
法律事务部
企业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察部
签发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废止说明
原《燕山石化公司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QZ/YSSH.AJ.042.10)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制定目的
为做好气体防护器材管理工作,保证气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制定依据
《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55号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
约束对象
气体防护器材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燕山石化应急管理规定
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
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1基本要求
1.1气体防护器材包括正压型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自吸式长管式防毒面具等器材设备。
1.2业务管控方式
气体防护器材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气防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消防支队负责本单位和各二级单位气防器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培训工作。
2.3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各二级单位气防器材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2.4物资装备中心负责气防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
2.5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气防器材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气防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2.6各二级单位要到具有气瓶充装、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气瓶进行充装、检测工作,确保气瓶在备用状态下完备好用。
3管理事项与程序
3.1气防器材的配备原则
3.1.1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岗位必须配备气防器材。
3.1.2每个岗位应至少配备正压型空气呼吸器2台。
3.1.3过滤式呼吸器(含滤毒罐、滤毒膜、滤毒片等)属逃生器材,配备数量应按当班人数与岗位管理人员人数之和配备。
3.1.4各二级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为生产岗位配备长管式呼吸器。
3.2气防器材的管理
3.2.1各二级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做好气防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气防器材管理档案和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3.2.2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空气呼吸器气瓶阀。
3.2.3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确保气瓶内存有少量气体,不得将瓶内气体用尽。
3.2.4气防器材要严禁碰撞、烘烤、折压、接触油类溶剂,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确保完备好用。
3.2.5各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气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岗位管理人员每月对气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主要检查项目:
各部件外观情况(包括气瓶)、气瓶压力、压力表显示情况、报警哨报警情况、气密情况、气瓶检验情况等,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燕山石化公司安全检查台账》中。
3.2.6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对职工进行一次气防培训,使其正确和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方法。
3.2.7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定期送检呼吸器气瓶,不得使用过期未检测的气瓶。
3.2.8各二级单位新购置呼吸器、呼吸器气瓶须及时到具有气瓶充装、检测资质的单位备案。
3.2.9消防支队每月对二级单位气防器材及气防管理工作进行1次检查,建立公司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3.2.10气防器材应放置在应急事故柜中。
3.3气防器材的使用
3.3.1空气呼吸器的使用
3.3.1.1空气呼吸器适用于缺氧和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场所。
3.3.1.2空气呼吸器气瓶备用压力应不小于24Mpa。
3.3.1.3使用前应检查确认气瓶、低压报警器、减压阀、供气阀、导气管和面罩等是否完好。
3.3.1.4空气呼吸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将气瓶阀门完全打开,确保供气畅通。
3.3.1.5使用时要戴好面罩确认气密性完好,使用中若感到呼吸困难或不适时,应立即离开有毒、窒息区。
严禁在有毒、窒息区内摘下面罩。
3.3.1.6使用过程中,当低压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退出使用现场。
3.3.1.7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洗,并检查压力是否满足备用要求。
3.3.1.8配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有毒、窒息区域时,须2人及以上配合使用。
3.3.2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
3.3.2.1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时应注意使用的防毒型号、种类与作业场所的有毒介质相对应。
3.3.2.2作业场所中氧气含量应在19.5%-23.5%范围内,有毒介质浓度按说明书要求(如:
硫化氢气体浓度不得大于50mg/m3)使用。
3.3.2.3禁止过滤式防毒面具用于进入密闭受限空间内或盲板作业。
3.3.2.4在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之前,应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3.3.2.5使用时按脸型的大小选择适当型号的面罩,以保证松紧适宜、严密不漏。
3.3.2.6戴好面罩后应用手堵住罐底作深呼吸,进行气密性试验,如发现漏气,不得使用。
3.3.2.7在使用中若感到呼吸不畅、闻到毒物气味或滤毒罐发热等,应立即离开毒区,在毒区内禁止摘除面罩。
3.3.2.8保持面罩清洁卫生,使用后应及时清洗。
3.3.2.9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保存在温度为-30至45℃的地方,要防潮、防油污、防酸碱、防太阳直射。
3.3.2.10滤毒罐必须遵照说明书规定要求使用,当滤毒罐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
3.3.2.11滤毒罐的保存期一般为5年,期限从制造厂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3.3.3防毒口罩(含滤毒膜、盒、片等)的使用
3.3.3.1防毒口罩适用于空气中氧含量在19.5%-23.5%范围以内的作业场所,适用的有毒气体浓度按说明书要求(如:
硫化氢气体浓度不得大于50mg/m3)使用。
3.3.3.2禁止在氢氟酸等剧毒气体及一氧化碳等无嗅味气体的环境中使用。
3.3.4自吸式长管式防毒面具的使用
3.3.4.1自吸式长管式防毒面具适用于空气中氧含量在19.5%-23.5%范围以外,有毒气体浓度较高及受限空间内移动性不大、毒区范围较小的场所。
3.3.4.2使用前应进行外观和气密性检查,确保长管式防毒面具的完好。
3.3.4.3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时,只允许二人同时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如需要多人同时进入时,必须有特殊措施。
3.3.4.4长管式防毒面具的导气管长度不够时,允许两根导气管首尾相接,但总长度不得超过20米。
在导气管首尾连接处,除拧紧螺纹外,还需用足够强度的软绳捆绑,以防使用时导气管连接头脱开。
3.3.4.5使用时导气管不准猛拉,导气管进气口必须放在作业环境的上风口,不得放在有毒、窒息物质可能突然侵入的地方,并派专人监护,根据风向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导气管进气口的位置。
3.3.4.6监护人应备有相应的防毒器材和急救器材,监护中应密切注意导气管的工作状态。
导气管不得缠结、挤压、踩踏或折扁,要使之处于畅通状态。
3.3.4.7使用中感到呼吸困难或不适时,应立即撒离有毒、窒息区。
在有毒、窒息区内严禁摘除面罩。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责任落实检查
4.1.1检查安全监察部制定和修订《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及执行情况的考核、通报。
4.1.2检查消防支队和安全监察大队《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相应职责的落实及其对各二级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向安全监察部及时反馈检查等情况。
4.1.3检查各单位气防器材管理档案、资料、台账及器材完好情况。
4.1.4检查物资装备中心采购供应的气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情况。
4.1.5检查各单位气防器材管理资料、台账及器材完好情况。
4.2气防器材日常管理检查
4.2.1各单位应为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岗位配备气防器材。
4.2.2过滤式呼吸器(含滤毒罐、滤毒膜、滤毒片等)属逃生器材,配备数量应按当班人数与岗位管理人员人数之和配备。
4.2.3要结合生产实际为有关岗位配备长管式呼吸器。
4.2.4各二级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做好气防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气防器材管理档案和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4.2.5对职工进行气防器材使用培训,要按照使用规定和使用说明书正确熟练使用气防器材,并了解和掌握相关基本知识。
4.2.6气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洗。
4.2.7空气呼吸器的维修和气瓶充装、检测等工作要有记录,并存档。
4.2.8空气呼吸器气瓶备用压力应在24Mpa-30Mpa,报警压力为5Mpa;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压力、低压报警器、减压阀、供气阀、导管和面罩等是否完好;使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清洗,检查压力是否满足备用要求。
4.2.9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前,应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4.2.10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保存在负30度到40度之间,要防潮、防油污、防酸碱、防阳光直射。
4.2.11滤毒罐的保存期一般为5年,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使用,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
4.2.12气防器材要按照使用规定要求和标准使用。
4.3本规定是公司气防器材管理的规范和准则,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5附件
5.1气防器材配备档案
5.2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5.3气体防护器材管理业务流程图
5.4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附件5.1
气防器材配备档案
单位:
填表人:
序号
配置岗位
器材名称及型号
配备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填表日期:
附件5.2
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单位:
填表人:
序
号
岗位名称
气瓶
材质
气瓶容积
气瓶
编号
制造厂家
生产
日期
有效期
检验周期
检验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5.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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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 燕山 石化 气体 防护 器材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