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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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六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完成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从没有违约之月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过的职工及其配偶终身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不超过三年,高层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
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且无逾期还款记录、征信良好、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申请办理离异变更手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离异变更后原配偶如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出具离婚证明、单身声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并在原贷款抵押人或原贷款保证人与原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费用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夫妻双方同为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或主贷人为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20倍;夫妻双方主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另一方为企业职工或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其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职工贷款上限额度与企业职工或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账户余额20倍之和,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5)拆迁安置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差价的80%。
(6)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的60%。
职工有其它贷款未还清的,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减去其它贷款月还款额后的60%(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登记为准)。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十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套内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信用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至退休后1-5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
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
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不包含被列为房屋拆迁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产)。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独立法人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以评估价值的80%确定债权金额。
债权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购入一手房并已取得房证办理贷款的,如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为同一年的,可不用评估,直接以购房合同金额的80%确定债权金额。
(二)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现房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即《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押。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现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确认。
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必须坐落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必须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具有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
允许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地区办理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房屋必须坐落在通辽市城区或各旗县政府所在地,且必须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具有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
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相关调查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四级(含)以上,当期住宅面积不低于四万平方米,无《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裁量基准》所列的不良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可以办理期房预抵押。
当期住宅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四万平方米以下,项目主体封闭,且同时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也可办理期房预抵押。
期房预抵押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期房预抵押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预交5%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保证金退付房地产开发企业。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3)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征信记录的、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或经济效益良好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
在市本级和科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城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互相进行担保。
私营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
(4)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征信记录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的自然人保证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无贷款违约记录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无贷款违约记录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在借款人无还款逾期的情况下,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的,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五)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登记为准)不低于借款人月还款额。
国有企业职工担保额度不得高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六)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名、捺印。
第五章贷款办理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专业网站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提供网站下载贷款有关政策等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
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的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
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
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审贷小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审核,经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保证人、质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房产部门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过户手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需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所购房相应入住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借款人(配偶)信用证明。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签订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信用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初审。
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信用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购买自住住房的:
由购房地所在公积金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相关部门实地核准购房真实性,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是否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
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
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
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
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
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
经借款人(配偶)保证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中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良好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5.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贷记卡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含24)期记录;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8.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两个月以上超过三(含)期记录的;
9.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
10.不存在因恶意拖欠公积金贷款被起诉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贷款复审。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款批准。
复审通过的,贷款审核小组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配偶)人、受托银行、抵押(配偶)人、保证人、质押(配偶)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抵押、保证、质押)合同。
签订合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
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签发转账支票,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六条贷款办理时限要求。
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五至十个工作日(借款人办理评估、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作担保手续时间不计在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并做好对账工作。
第六章异地贷款办理要求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包含为子女或父母购房)时,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要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核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第三十一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流程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异地购房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异地购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开具借款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异地购房贷款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收益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七章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开始逐月还款。
第三十五条还款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偿还本金,单笔最低还款额应不低于50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每月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储蓄卡中代扣贷款本息。
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办理贷款所提供还贷银行卡、存折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
(三)一次性清还贷款本息的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大厅办理手续后,将剩余贷款本息存入还款储蓄卡内。
(四)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
第三十六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借款人确需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借款人提前还款,如贷款有逾期的,应先还清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再申请提前还款。
第三十七条在提前还款日,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
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
第三十八条在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含)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或抵押人(及配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或抵押人(及配偶)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累计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借款人需用现金补足)。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四十一条依法处置(拍卖、变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和质物拍卖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与处置抵押物和质物有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四)偿还保证人所代偿金额;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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