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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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简介
比较法学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学学科。
2009年,我校在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和中美法学院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比较法学研究院,搭建了比较法科研、教学和学科发展的新平台。
比较法学专业以国际化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为最大特色,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及欧盟、两岸四地等区域性法律的比较研究为主要对象,研究领域涵盖了比较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民商法、比较公法和欧盟法。
我校比较法学专业开设有由外籍教师讲授的外语语言、比较法专业课程,由本院教师讲授的双语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涉外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通过联合培养和交流协议,为学生提供赴海外著名高校攻读学位和交流学习的机会。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品德高尚,行为端正,系统掌握比较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兼具中国法、外国法知识,精通一门以上外语,能够独立进行国际交流、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日益扩大的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于符合联合培养或对外交流条件的学生,研究院将选派其到海外大学攻读学位或学习,使在校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同时取得海外著名大学的学位或获得海外学习经历。
在国内学习的研究生,一般选修双语课程或外籍教师讲授的外语语言课程或专业课程。
通过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使本专业毕业的研究生生能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外语独立开展学术研究、承担涉外法律实务工作,具备比较研究、从事对外交流和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和优势。
三、研究方向
(一)比较法学基础理论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吸纳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支持比较法学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研究,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当代中华法律文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比较民商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致力于研究各国民商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异同,分析比较国际相关民商事立法的立法源流和宗旨,以期拓宽我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为我国完善相关民商事法律以及开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该研究方向注重培养学生在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研究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的科研能力。
(三)比较公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外国公法,尤其是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的基本方法,深入分析我国与外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其他区域性法律在公法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异同,为我国相关学科的完善提供比较法的支持。
(四)欧盟法
该研究方向已经开发了若干欧盟法的课程,特别是在欧盟私法领域基本形成了主干课程系列。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在于:
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欧盟法与中国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研究方式上,注重欧盟法律与欧盟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强调对欧盟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尤其加强对欧盟法院判例和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培养目标上,着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学科的研究能力,为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及其法律的协调培养高级法律人才。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二至四年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1.本专业实行导师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的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本专业导师跨学科、专业的学术结构优势,构建学科交叉、融合、互补和合作的学术团体培养力量,统筹指导硕士生的培养。
2.导师个人全面负责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指导,并对硕士生培养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硕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与科学研究和法律实务有机地相结合。
硕士生导师组织、指导硕士生参加科学研究。
4.研究院根据专业成绩和外语水平推荐本专业硕士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项目。
各研究方向根据学校、研究院与海外大学签订的协议,具体设置外语教学和相关课程衔接方案。
七、质量标准
1.具备深厚的比较法学专业知识,在系统掌握本国法某一领域知识的同时,精通外国相关领域法,能够将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制度相结合,在比较中推陈出新;
2.精通一门以上的外语,具备较强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3.具有国际化的学术视野和国际学术及实务的交往、工作能力。
八、考核方式
1.本专业硕士生培养的各个主要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考核,以检查、评定培养的结果和培养的质量。
2.硕士生的课程考核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培养的要求和课程教学的目的,决定相应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3.本专业硕士生在导师组织、指导下参加科研工作、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予正式考核。
4.本专业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应进行中期考核,以认定是否具有选派出国继续学习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资格。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本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确定,并在研究院的组织下做开题报告。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严禁违犯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3.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课题选择、资料收集、开题报告、撰写进程、指导措施、论文质量和答辩要求提出明确、切实的规划,并认真监控撰写进度,检查撰写质量。
对不执行规定的撰写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导师可在论文答辩前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将评估导师意见并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本专业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经导师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进入答辩程序。
2.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含相近专业的专家学者,需要时可聘请实际部门的高级资深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
3.本专业硕士生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工作,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硕士学位。
十一、参考文献
(一)中文书目
1.著作类
(1)一般著作
1.杨遂全著:
《比较民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修订版。
(2)译著类
1.[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
《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H.W.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
《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著,孙世彦、姚建宗译:
《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
《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
《欧洲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日]大木雅夫著,华夏、战宪斌译: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
《比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美]楼建波等译:
《公司治理原则:
分析与建议》上下卷,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美]许传玺等译:
《侵权法重述:
纲要》,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俄]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英]尼格尔·G·福斯特著,何志鹏译:
《欧盟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法]德尼西蒙著,王玉芳等译:
《欧盟法律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德]康德拉·黑塞著,李辉译: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8.程卫东、李靖堃译:
《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台、港、澳地区著作
1.王泽鉴(台)著: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外文书目
1.BruceA.Ackerman,ReconstructingAmerican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4
2.OliverW.HolmesJr.,TheCommonLaw,DoverPublications,1991
3.WernerFlume,DasRechtsgeschäft,Springer-Verlag,1992
4.R.Sacco,Introduzionealdirittocomparato,Utet,1992
5.R.Sacco,Checos'èildirittocomparato,Giuffrè,1992
6.H.L.A.Hart,PenelopeBulloch,JosephRaz,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97
7.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
8.СаидовА.Х.,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М.,Юристъ,2000
9.JeanCarbonnier,Flexibledroit,L.G.D.J,2001
10.VivianG.Curran(ed.),Comparativelaw:
AnIntroduction,CarolinaAcademicPress,2002
11.MartijnW.Hesselink,TheNewEuropeanPrivateLaw:
EssaysontheFutureofPrivateLawinEurop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12.HansBrox,AllgemeinerTeildesBGB,CarlHeymannsVerlag,2003
13.StephenC.Hsu(ed.),UnderstandingChina'sLegalSystem,NewYorkUniversityPress,2003
14.FriedhelmHufen,Verwaltungsprozessrecht,C.H.Beck,2003
15.Hans-JoachimSchuetz/ThomasBruha/DorisKoenig,CasebookEuroparecht,VerlagC.H.BeckMuenchen2004
16.DieterMedicus,BürgerlichesRecht,CarlHeymannsVerlag,2004
17.Larenz/Wolf,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VerlagC.H.Beck,2004
18.AuthurHartkamp/MartijnHesselink/EwoudHondius(Edited),TowardsaEuropeanCivilCode,ThirdFullyRevisedandExpandedEdition,ArsAequiLibri,Nijmegen,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4
19.JeanCarbonnier,Sociologiejuridique,PUF,2004
20.LawrenceM.Friedman,AHistoryofAmericanLaw,Touchstone,2005
21.ReinerSchulze/ReinhardZimmermann,EuropaeischePrivatrecht,3.Auflage,NomosVerlagsgesellschaft,Baden-Baden2005
22.AkhilR.Amar,America'sConstitution:
ABiography,RandomHouse,2006
23.MathiasReimann,ReinhardZimmermann(eds.),TheOxfordHandbookofComparative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
24.HartmutMauer,Staatsrecht(Grundlagen,Verfassungsorgane,Staatsfunktionen),VerlagC.H.Beck,2008
25.A.GambaroeR.Sacco,Sistemigiuridicicomparati(TrattatodiDirittoComparato),Torino,UTETGiuridica,III,2008
26.СкакунО.Ф.Общее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
Основныетипы(семьи)правовыхсистеммира.–Юре,2008
27.HartmutMau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VerlagC.H.Beck,2009;
28.Yves-MarieLaithier,Droitcomparé,Dalloz,2009
29.TheodoreF.T.Plucknett,AConciseHistoryoftheCommonLaw,TheLawbookExchange,2010
30.RonaldDworkin,JusticeforHedgehog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1
31.ScottJ.Shapiro,Legality,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标题均用小四、黑体)
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别
课程名称
课程门数
课程代码
学分
学时
开课
学期
教学
方式
考核
方式
备注
必修课程
学位公共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
2
36
1
讲授
考试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1
18
2
讲授
考试
第一外国语(英、德、意、日、俄)
1
4
72
1-2
讲授
考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1
2
36
1
讲授
考试
学位基础课
比较法学总论
1
3
54
1
讲授
考试
学位专业课
(中德)
比较民法总论
3
3
54
1
讲授
考试
比较公法
3
54
2
讲授
考试
欧盟法概论
3
54
2
讲授
考试
学位专业课
(中美)
比较宪法
4
3
54
1
讲授
考试
比较刑事诉讼与证据
3
54
1
讲授
考试
比较合同法
3
54
2
讲授
考试
比较侵权法
3
54
2
讲授
考试
选修课程
中德交流项目
专业限选课
德国民法案例分析
(一)
8
2
36
3
讲授
考查
所修选修课学分应不少于10学分。
德国刑法案例分析
2
36
3
讲授
Verfassungsrecht
2
36
3
讲授
Zivilrecht
2
36
3
讲授
德国行政法案例分析
2
36
4
讲授
德国民法案例分析
(二)
2
36
4
讲授
DeutschesProzessrecht
2
36
4
讲授
Europarecht
2
36
4
讲授
任选课
罗马公法专题研究
任选4门
2
36
1
讲授
考查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2
36
1
讲授
美国商法专题
2
36
1
讲授
国际税法
2
36
1
讲授
比较法律传统
2
36
1
讲授
国际贸易与融资法律专题
2
36
1
讲授
德国债法
2
36
2
讲授
德国商法专题
2
36
2
讲授
欧盟合同法
2
36
2
讲授
法国侵权责任法
2
36
2
讲授
英美法律史专题
2
36
2
讲授
美国公司法
2
36
2
讲授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2
36
2
讲授
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
2
36
2
讲授
美国民法专题
2
36
2
讲授
公共财政专题
2
36
2
讲授
证券法的理论与实践
2
36
2
讲授
金融法专题
2
36
2
讲授
专业德语
2
36
3
讲授
欧盟经济法
2
36
3
讲授
德国物权法
2
36
3
讲授
德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36
3
讲授
意大利行政法
2
36
3
讲授
企业并购比较研究
2
36
3
讲授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比较
2
36
3
讲授
美国环境与资源法
2
36
3
讲授
德国财税法
2
36
4
讲授
欧盟公司法
2
36
4
讲授
欧盟政策与欧盟法专题研究
2
36
4
讲授
罗马私法专题研究
2
36
4
讲授
俄罗斯民商法专题
2
36
4
讲授
商用税法
2
36
4
讲授
资本市场
2
36
4
讲授
比较影视著作权
2
36
4
讲授
美国娱乐法
2
36
4
讲授
美国艺术法
2
36
4
讲授
补修课程
民法学
2
36
1
讲授
考试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
36
2
讲授
其他培养环节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研究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研究生的学习研究奠定一定理论基础的重要环节。
汇报方式应能达到考察上述要求和训练学生语言逻辑能力的目的。
所有类型的研究生均应进行该训练。
硕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精读专著不少于2本,具体书目由导师指定,可以通过读书报告或书评形式考核。
2
考查
硕士研究生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硕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应提交学期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2
考查
3.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课题研究是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训练科研能力的重要方式,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
硕士研究生通过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的科研项目或实践部门的科研项目以及学院自设的科研项目等参加一定的课题研究,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两年内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不少于2项。
2
考查
4.社会实践
(导师考核)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后,应参加为期3—6个月的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可以通过专业实习、挂职锻炼、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和社会调查等走入社会的方式进行。
各学科专业可以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类型等情况,在实践内容和考核方式上提出具体要求(一般应提交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和实践总结报告)。
2
合计
应届生总学分不少于39学分;非应届生总学分不少于37学分;非法学本科毕业生需加修法学补修课程2门4学分。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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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 法学专业 攻读 硕士学位 研究生 培养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