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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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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
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
篇一:
法院力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法院力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作者:
杨建文陈东升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2期
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送达后生效。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当天并无裁判文书生效,也就是说,在20XX年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最早生效的日期是1月2日,而1月2日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在1月9日之前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就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XX年12月31日,上自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北自内蒙古,南至广东,东自上海,西至新疆,各级、各地法院开始纷纷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甚至一度造成网络拥堵。
在各方努力下,截至1月1日下午,全国法院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8196份。
由于所上传的裁判文书生效日期全部在1月1日之前,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均是在提前履行着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义务。
许多法院在上传裁判文书后,还及时通过微博告知公众,提请公众及时查阅。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已经与当下中央着力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的第三天,就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赢得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有媒体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
有学者更是坦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将使中国司法公开走上新台阶。
”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这项工作之所以能充分激发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热情,则主要是来源于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高度自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承载着以下社会价值和功能:
一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既包含公开审理,允许公众自由旁听,也包含法院向公众全面展示其调查案件、确认案情、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与内容。
这些过程与内容,都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书面记载,因此,公布裁判文书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
二是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的重要举措。
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
在现代社会,司法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
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
三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公开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可能公众提出的问题就越多。
要利用倒逼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因为,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必须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
四是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渠道。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裁判文书,不仅能够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秩序和法治环境,而且通过对不诚实守信人员及其行为的曝光,可以增强社会的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活动被完全公开,司法的神秘主义被打破,一方面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公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司法、更紧密地接近司法,充分感受到司法的过程时时彰显着法官的理性、智慧和良知,司法的结果处处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权威,司法公信力得以不断提升;
六是丰富裁判公开的延伸功能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通过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能够为立法者科学立法提供有力的实践依据,为司法者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提供必要参考,为公众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法治宣传的生动教材,为学术界研究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拓宽法学研究的渠道。
(据《法制日报》)
篇二: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
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第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除承担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上述八种措施外,同时要被纳入最高院20XX年启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
该信息系统也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19个部门)联网公开披露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这种联合披露,被执行人将被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行业准入,其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
一旦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这些信息将被国家机关其他的信息系统所链接,通过这种链接使其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带来严重后果,同时被执行人在投资、融资、置业、出行、消费等方面和环节将受到限制。
试想被执行人融资——银行不给贷款,投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不颁发许可执照,置业——房地产不予登记,消费——被限制,甚至出行连飞机票都不能购买。
在这种代价面前。
权衡利与弊,最终还将回归到自动履行尊重法律这样的行为上面来。
篇三: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
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
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
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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