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docx
- 文档编号:14078685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85KB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docx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疑难纠纷系列|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编
者
按
加工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法律特征、主要条款以及裁判规则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
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
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
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
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
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客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如果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
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违约金计算比例。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案 件:
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易源厂)与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所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虽然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易源厂按照合同所交付的隔膜架等标的物必须符合紫金公司对特定规格参数等的要求,原审法院认定紫金公司与易源厂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案 件:
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本案《建设合同书》对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及主要技术指标特别约定来看,涉案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定作性,但《建设合同书》约定了生产线的设计、采购、安装等均由红太阳公司完成,合同目的是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生产线交付宏大公司使用,宏大公司对生产线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因此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
从《建设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技术指标,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清单,售后服务、验收程序等,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三:
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案 件:
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39号】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风电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钢结构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情况下,如新能钢结构公司主张就塔筒部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技术协议的要求。
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其并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按技术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图纸或者向其下达过生产塔筒的任务通知单,亦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曾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到新能钢结构公司对其定作过程的重要工序进行检测和试验。
新能钢结构公司就塔筒部分主张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依据不足。
实务要点四:
加工承揽合同争议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约束力。
案 件:
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364号】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鑫公司)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彩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贵金属制品处理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或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达成的管辖合意,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应当依约确定管辖法院。
因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加工承揽合同争议亦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
实务要点五: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审原告主张加工承揽关系,二审中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案由。
案 件:
嘉域集团有限公司、中山东茗影音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67号】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经一审法院释明,三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主张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诉,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根据三公司一审期间明确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事实依据充分。
三公司在二审中又主张其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 ·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
首先,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然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审原告主张加工承揽关系,二审中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案由。
再次,加工承揽合同争议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约束力。
最后,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工 承揽 合同 裁判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