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电大民法2形考册答案.docx
- 文档编号:14076166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19KB
电大电大民法2形考册答案.docx
《电大电大民法2形考册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电大民法2形考册答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大电大民法2形考册答案
民法学
(2)作业1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
答: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答: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答: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
答: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答: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
答: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
(1)运输合同;
(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行纪合同;(5)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表现在:
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
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三)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一)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
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
(四)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
(2)作业2及答案
1、课堂讨论:
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发表在http:
//www.open.edu.con民法学
(2)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
答:
(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
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
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
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
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
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
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
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2、网上讨论:
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电大在线民法学2课程论坛网上发贴)
点评:
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
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民法
(2)作业3及答案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5、王乙先于王某死亡,王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王乙的女儿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王甲、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7500元,《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另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民法学
(2)作业4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质押
答: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9分)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C)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 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 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D)。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 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 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A)。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D)。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 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 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或少选均不给分。
)
1、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B)。
A.变卖 B.抵押物折价
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D.抵押物留置
2、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AB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履行合同 D.收缴财产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ACD)。
A.名誉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贞操权
4、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5、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A.智力活动规则 B.疾病诊断方法
C.动植物品种 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6、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
A.父母 B.配偶 C.兄弟姐妹 D.子女
8、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产品检验者
C.产品销售者 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
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二)预定性。
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三)可靠性。
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
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应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若没有特定的对象,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仅属于要约邀请。
(三)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
否则只能为要约引诱。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
(四)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
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
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
1、本案甲有继承权,由甲按照遗嘱继承曾某的遗产,但应为未成年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理由: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部分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而,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先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处理,由甲继承。
2、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本案曾某4.5间房屋是与丙结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曾某与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而丙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因曾某立有遗嘱,遗嘱部分有效,因此,分割遗产时为乙保留必要份额后,剩余部分由甲继承。
以下蓝色字体不用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
精
品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大 民法 形考册 答案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