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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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8)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事件分级1
2组织体系1
2.1领导机构2
2.2应急联动机构2
2.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2
2.4现场指挥机构2
2.5职能部门3
2.6专家机构3
3监测预警3
3.1信息收集3
3.2预警级别与发布4
3.2.1预警级别4
3.2.2预警发布4
3.3预警响应5
4应急响应5
4.1报告与通报5
4.2响应分级5
4.2.1Ⅳ级响应启动标准6
4.2.2Ⅲ级响应启动标准6
4.2.3Ⅱ级响应启动标准6
4.2.4Ⅰ级响应启动标准7
4.3响应启动7
4.4应急处置8
4.4.1响应措施8
4.4.2分类处置9
4.5信息发布10
5后期处置10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10
5.2生态环境恢复10
6应急保障11
6.1队伍保障11
6.2物资保障11
6.3技术保障11
6.4经费保障11
7预案管理11
7.1预案解释11
7.2预案修订11
7.3预案报备11
7.4预案实施12
附件112
附件2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1.5事件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应急办)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
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分管领导担任。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
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海洋局)、上海宝山海事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民防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区气象局、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区经委(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土地局、有关街镇(园区)及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2.5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本区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
(6)承担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7)落实上海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6专家机构
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信息收集
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
区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安全监管、建设交通、海事、公安、农业、卫生计生、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2.2预警发布
经区政府同意,依托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现有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环保局及时报区应急办备案。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和有关街镇(园区)等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4)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4.1.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
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3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区环保局要依托与毗邻区域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毗邻区域相关环保局通报。
4.2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单个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2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单个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3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4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3响应启动
4.3.1Ⅳ、Ⅲ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和相关联动单位指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水体、大气、土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必要时,可商请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4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
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环保局要在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
区应急联动中心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联动单位协助区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1响应措施
4.4.1.1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1.2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4.1.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4.1.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1.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2分类处置
4.4.2.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4.4.2.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必要时,事发地区所在街镇(园区)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4.4.2.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土地、农业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4.2.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会同农业、绿化市容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信息发布
4.5.1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负责。
4.5.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环保局提供发布口径。
4.5.3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5.2生态环境恢复
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要根据区环保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3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环保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4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区环保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及宝山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街镇(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环保局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相关单位及职责
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安全监管局: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2.区公安分局:
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3.区消防支队: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4.区建设交通委:
组织开展内河水域船舶事故、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协调企业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协调企业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城镇燃气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5.区水务局(区海洋局):
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6.上海宝山海事局:
组织开展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涉事船舶及运输物品相关情况;参与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
8.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和收治。
9.区民防办: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现场侦检,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10.区发展改革委:
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1.区政府新闻办:
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气象信息数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3.区农委: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农业、林业、渔业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14.区绿化市容局: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5.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6.区委(信息委)、区商务委: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7.区民政局:
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
18.区规划土地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19.区网信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21.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环保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2.涉事单位: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23.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安全监管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海洋局)、上海宝山海事局、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2.应急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
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治工作,防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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