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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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本章共十八条。
根据我国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基础。
火灾预防涉及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本法对火灾预防的规定,包括对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装备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要求,重点季节防火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这些规定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担负的责任的规定。
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消防科技工作的规定。
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突出体现了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的作用,其目的是促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科技进步。
本法将消防装备纳入城市消防规划的内容。
主要考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一些大型车辆装备等.也应是城市整体抗御灾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做为消防基础设施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这样有利于装备的及时更新、配置,有利于消防队伍战斗力和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的提高。
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对于避免和有效控制、扑救城市火灾,保卫国家和人身财产安全,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尽合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速度缓慢, 未能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抵抗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 不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 多数是由于存在消防站布点少, 消火栓数量、水量不足, 消防车通道堵塞、消防装备落后等问题,从而拖延了灭火时间,购误了灭火战机,导致小火酿成了大灾。
为了尽快改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落后状况, 必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
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5) 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消防规划的落实。
本条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市中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他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与周围建筑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 消防站”,是指消防队的驻地,是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最基本的战斗单位。
消防站布局应当达到:
保证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 5 分钟内,消防车能够到达火场,及时控制、扑救火灾的基本要求,一般责任区面积为 4—7 平方公里。
“消防供水”,是指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消防蓄水池和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应当达到:
保证消防供水设施的数量、水量、水压等满足灭火需要,保证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够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设施,及时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是指能进行火灾报警、受理火警并进行消防指挥调度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规划建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当达到:
保证发生火灾后, 人们能够及时报警,各级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能够通信畅通,及时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指令的基本要求。
“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城市道路。
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应当达到:
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的基本要求。
“ 消防装备”,是指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以及呼吸器、防化服、隔热服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配备消防装备应当达到保证消防装备的数量和功能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防员免受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的伤害的基本要求。
有关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火灾隐患和发生火灾的机率不断增加,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愈加严峻。
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科技含量,研制并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先进的消防设施,就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和扑灭火灾,有效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使国家免受巨大损失。
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技工作,加大对消防科技的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使之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作用,以便最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经济建设成果。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位置的规定。
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杨所位置的设置要求;第二款是对原有的不符合前款设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原则规定。
本条是对《消防条例》第八条作部分文字修改后规定的,保留了原条文的基本内容,使条文表述更加严密、准确。
其目的是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位置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等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迅速发展,这些场所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相当重要,如果位置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周围建筑和场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这些场所的火灾特点主要是:
一、燃烧速度快,影响范围大。
如:
某石化厂的煤油储罐,由于罐地板爆裂,致使煤油大量溢出,烈火燎烤相邻油罐,很快引燃相邻 6 个罐,其中有一个油罐的罐盖飞落到 45 米处,又引燃另一组储罐发生火灾,共烧毁油罐 29 个,造成巨大损失。
二、储罐先爆炸后燃烧,燃烧能量大。
如某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个 400 立方米的球罐,由于焊接质量差,导致开裂泄露面发生爆炸起火,大火持续 20 多个小时,火场面积达 4 万余平方米, 附近苗圃被烧毁, 10KV 高压电线被熔化,造成附近 36 个工厂因停电而停产 26 小时,烧死烧伤数十人。
三、燃烧火焰温度高,辐射强度大,扑救难度大。石油产品燃烧火焰温度一般为 900—1200 ℃,这种辐射热,对周围空气和建筑物的辐射影响,在等距离范围内,下风方向的温度约为上风方向温度的 2—3 ;倍。
辐射热强度高、燃烧范围如此之大,给火灾扑救造成很大困难。
四、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码头在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引起火灾,将沿水域迅速蔓延,同时造成大范围的水域污染,严重威胁下游的安全。
因此,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会很快危及周围其他场所和建筑物,以免造成更大的灾害事故和人员伤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l) 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一般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与周围居民区、工矿企业、铁路、主要公路、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要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与阂围建筑物、道路等防火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特别是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码头,应尽量位于相邻重要桥梁、大型锚地、固定停泊场、造船厂和码头等重要建筑物的下游,并按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4) 对于原有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纳入改造计划、限期搬迁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消除火灾隐患。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的规定。
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制度, 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职责,加大了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
本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 指的是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进行设计。
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源头,就建筑的消防安全面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建筑内部安全疏散、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只有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考虑, 才可能在施工预算、施工安装中得到落实, 因此,设计阶段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
进入 90 年代以来, 全国建筑火灾十分严重, 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据统计,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发生建筑火灾 86511 起, 占火灾总数的 75 %, 死亡 6579 人, 占死亡总数的 89 %,直接经济损失 29 . 68 亿元,占总损失的 86 %。
发生特大火灾的主要教训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内没有防火分隔, 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平时不注意维修保养,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等。
1996 年在全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中发现, 已建成的建筑消防设施中有 70 %不能正常运行或完整好用。
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对设计单位提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严格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这类标准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涉及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设计、 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0 多部。
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是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
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也是世界通行作法。
如在俄罗斯、乌克兰、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英国, 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早巳实行了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审批方可施工,经消防验收方可使用的制度。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如建筑总平面图, 建筑平、立、剖面图, 消防设施设计平面图、系统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
同时,还应在有关的审核申报表中填写清楚相应的内容。
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为了加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本条还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即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的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方可变更。
四、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中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五、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
为了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并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责赋予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 ( 市、县 ) 两级和地区 ( 州、盟 ) 及其所辖县 ( 市、旗 ) 两级分工审核制度。
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
(l)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ll) 建筑灭火器配置; (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消防设计应当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 10 日之内,国家、省缀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 20 日之内予以答复。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 30 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材料齐全后,应当在 10 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 10 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
“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楼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
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
耐火极限用时间表示,其含义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棗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GB9978—88) ,该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建筑构件棗耐火试验》 ( ISO834—975) 。
按照我国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
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要求,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选定建筑构件和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等。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
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8624—1997) 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
A 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 B1 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 B2 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 B3 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本条第二款中“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
该标准对各类建筑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新型建筑材料增多,塑料等化工建材大量使用。
许多建筑火灾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增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难度,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
例如:
1994 年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 11·27” 特大火灾,由于一名学生用报纸点燃香烟后,将未熄灭的报纸塞进沙发破洞内,引燃沙发泡沫塑料,进而引燃墙面化纤装饰布引起大火,造成 233 人死亡。
从现场看,死者绝大部分是被有毒烟气窒息死亡的。
因此,对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场所限制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场所的顶棚、墙面、地面,要求必须使用不燃性或者难燃性材料进行装修。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规定确定的检测机构。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定。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一些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公众聚集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
由于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共娱乐场所大量兴建,火灾频发,造成多起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
为加强管理, 1994 年底, 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无证经营或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与文化、工商部门合作,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了专项治理,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使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改善。
随后,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对新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增加了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批内容,加强了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把住了源头。
有效地遏制了公共娱乐场所特大火灾上升的势头。
本法在总结对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这类火灾多发的场所实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这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意义重大。
根据本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本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的活动越来越多,这些活动的举行,是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祥和昌盛的象征,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
由于这些活动往往具有火灾危险性,人员聚集,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要,稍有疏忽就会引起火灾事故。
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及不良的政治影响。
因此,对这类活动的消防安全必须严格要求和管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需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是诸如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众性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l)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 灭火措施, 疏散路线、出口,应急措施等。
(2)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等。
(3) 在举办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主办单位申报的这些群众性活动,应督促主办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人活动的总体方案之中,及时了解活动内容、范围、时间、人员、场地情况,在地点选择、电气线路的架设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要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把关。
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消除火灾、爆炸隐患作为重点,在重大活动前,必须对活动场地的水源情况、安全通道、电气设备、消防设施以及其他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有些重大活动还要派出消防干警及车辆现场执勤,以确保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谁负责及其职责的规定。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随时有可能受到火灾的危害,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措施必须落实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去, 才能有效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992 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推广天津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经验,取得了很好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符合我国国情,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
只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才能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共有六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等。
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 ( 车间、班组 )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
每个单位都应当有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四、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这里的“防火检查”,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
这种检查应当渗透到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不仅要有检查制度, 还要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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