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概述 浙江财经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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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浙江财经概述
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一、个人风险分析
1、人身风险分析:
在日常生活及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因遭受各种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收入能力降低或灭失的风险,包括死亡、残疾、生病、退休、衰老等损失形态。
2、人身损失风险分析:
生命风险:
死亡损失风险:
Ø退休后的风险
●健康损失风险
●失业损失风险
死亡损失风险:
损失衡量方法:
A.生命价值法:
以生命价值理论为基础,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并作为死亡损失的估计值。
生命价值理论:
人类生命价值是对个人未来的实际收益和服务价值的一种衡量,是一种在扣除人类自我繁衍的成本以后,个人未来净收益的资本化价值。
从家眷的角度,家计负担者的个人生命价值相当于其家人期望从他那里获得的收益的价值。
从公司的角度,一个雇员的生命价值是他向公司提供的服务价值。
生命价值的估计:
1、估计某人预期工作寿命期间的年平均收入
2、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和本人的生活费用,其余金额可供受抚养人使用
3、确定该人离退休年龄的年数
4、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求家庭在上述期内所分享收入的现值
每月收入净额=每月收入-每月本人生活费
净资本化金额=每月收入净额/月利息
B、家庭需求法:
将家人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寿险保额的估算依据。
Ø家庭财务需求包括:
现金需求:
善后基金、抵押贷款基金、应急基金、教育基金。
收入需求:
家庭调整期收入、子女独立前所需收入、配偶终身所需收入
需求法估算过程:
确立理财目标(还贷/奉养/子女教育/退休养老/丧葬/家属生活费用等目标)
.参数假设:
通货膨胀/收入增长/贴现率
.确认现有资源与责任(资产负债/收支)
.计算不同事件下遗属所需收入现值与资源现值的缺口
.得出保险保障需求
C收入置换法:
类似于生命价值法,其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如果该被保险人死亡,所造成家庭收入损失的一定百分率来计算的。
D退休后的风险
死亡损失很小
Ø财务需求明显下降
Ø财务风险主要因死亡时间不确定产生
E健康损失险
F失业损失风险
影响家庭的经济安全,但其影响程度低于疾病和残疾。
二、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
通过购买保险来管理个人/家庭损失风险,是个人财务规划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个人财务规划:
制订并实施可以实现个人全部财务目标的整体的、综合的财务计划
基本应用:
生涯规划与保险购买:
收入水平与保险购买:
高收入阶层:
资产提前规划、意外险、高额寿险、健康险
Ø高薪阶层:
养老险、终身寿险、健康险、投资连接型产品、意外险
Ø中低收入阶层:
保障型的寿险、短期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保险同心圆配置规划:
预算足够时投保大范围,预算不足时投保小范围。
投保范围越小,在特定状况下才可获得足够保障。
✧
三、人身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
3、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特点:
1、保额的定额给付性
Ø2、损失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Ø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Ø4、保费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Ø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Ø6、保险的储蓄性
✧分类:
A按保险责任1、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B按保险期限1、长期业务2、1年期业务3、短期业务
C按投保方式1、个人保险2、联合保险3、团体保险
D按金融特性1、纯保障型人身保险2、储蓄型人身保险3、投资型人身保险
✧作用:
微观作用:
1、解除家庭和个人对人身风险的忧虑
Ø2、具有一定的储蓄和投资功能
Ø3、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Ø4、分担企业对雇员的人身风险责任
Ø5、增加员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宏观作用:
1、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Ø2、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Ø3、是金融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发展简史:
1、人身保险的萌芽:
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古埃及的石匠互助团体
古罗马的“士兵会”
中世纪的西欧盛行的行会制度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天有四秧,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
老人会、长生会、葬亲会
2、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和确立:
公典制度、年金制度
1693年,英国数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
18世纪初,托马斯.辛普森提出按不同年龄分别计算人寿保险费
1699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孤寡保险社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提出危险保费及均衡保费理论
1762年,詹姆斯.道德逊和托马斯.辛普森在英国创立了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和遗属公平保险社,是现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的标志
3、人身保险的发展
1854年英国下议院建议为低薪阶层解决保险问题,伦敦谨慎保险公司首先创办了简易人寿保险。
至19世纪后期,简易人寿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低薪阶层的人投保,并且流传到了其它国家
人身意外保险出现于19世纪中期出现
1911年,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第一笔雇员团体人寿保险业务
✧中国寿险业:
♦2011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为134539百万美元,比上年减少5.9%,占全球市场份额5.12%。
保险密度为99美元/人,居世界第61位,亚洲第17位(瑞士以4421美元/人居世界第1位;日本以4138美元/人居世界第5,亚洲第1),全球寿险业务的保险密度为378美元/人。
♦2011年,中国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1.8,居世界第45位,亚洲第10位(中国台湾以13.9居世界第1位),全球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则为3.8。
Ø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体现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储户必定得到本金和利息,被保险人只有发生约定事故才能得到给付
2、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储蓄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本经利息归个人所有;人身保险体现的是互助精神,发生事故得到给付,不发生则分文不得。
3、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人身保险投保自由,退保有限制。
第二章人身保险经营原则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责任条款
Ø2、保单持有人条款
Ø3、保单选择权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内容:
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Ø目的原因:
1、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Ø2、约束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
该条款在我国寿险保单中通常体现在“如实告知”条款中
3、若没有该条款,可能发生保险人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险人不注意核保以及承包后的跟踪服务。
知道投保人隐瞒仍承保,以收取保费。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
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Ø1、若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受不可抗辩条款约束(2年后)
Ø2、所报年龄高于实际年龄:
退还溢交保费
Ø3、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
调整保险金额或补交保费
✓Ø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实交保费/应交保费
✓Ø后两条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自杀条款主观上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结束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必须具有结束生命的行为
Ø内容:
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通常为从保单签发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只退还现金价值,不支付死亡给付;若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
Ø自杀条款规定免赔期的目的:
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又能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Ø责任标准:
十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时期分期保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应交保费及其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数额
✓在垫付保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中应扣除保费的本息
Ø目的: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宽限期条款
Ø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Ø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拖欠的保费及利息,即给付额=保额-保费-保费利息
Ø作用:
1、方便被保险人,避免失去保障。
2、有利于保险人不丧失业务。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若保单没有规定缴费时间表(如万能寿险),则
1、从现金价值不足以扣缴保单整个月度死亡和经营费用之日起,相应的宽限期为60或61天
2、从现金价值等于0的日期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30或31天
保险公司必须至少在保险终止前30或31天内,通知投保人其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扣缴各项费用,若再不缴费,保单将会失效。
●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从中扣除未缴的死亡和经营费用
✧复效条款
内容: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可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要求恢复保单的有效性
Ø1、复效期间一般为为2年
Ø2、被保险人要符合续保条件
Ø3、投保人一次性补缴拖欠的保费和利息
Ø原因:
Ø1、按原保单费率交纳
Ø2、现金价值同时恢复
Ø3、最高年龄限制
Ø4、抗辩只针对复效申请书上的事项
Ø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Ø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条款
内容:
投保人缴纳保费满若干年后,因临时经济需要,可将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Ø要求与条件:
Ø1、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
Ø2、贷款本息>=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方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的31天内还款。
否则,保单失效。
Ø3、当投保方领取保险金时,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
✧保单转让条款
Ø内容:
保单所有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Ø条件:
Ø1、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Ø2、在指定不可变更受益人情况下,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转让。
Ø3、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
✓两种转让方式:
Ø1、绝对转让--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
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转让。
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给付受让人。
Ø2、相对转让--是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贷款抵押,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
Ø3、区别
Ø抵押转让的受让人只拥有与保单的货币价值直接相关的保单所有权
Ø抵押转让的受让人对保单的货币价值具有一定限制的既得权利
Ø抵押转让的受让人对保单的货币价值的所有权是暂时的
✧受益人条款
1、明确规定受益人
Ø2、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Ø3、明确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指定:
第一顺位受益人与次顺位受益人
Ø无幸存受益人
Ø指定受益人的明确性
✓受益人的变更:
可撤销受益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权利即告终止
Ø受益人的变更程序: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向保险人提交书面通知书
✓受益人的权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对寿险保单拥有期得权利
Ø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保单持有人条款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共同灾难条款
内容:
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目的:
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
✧不丧失价值条款
Ø内容:
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Ø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退保金选择权
延续保险保障选择权
✓Ø自动不丧失价值选择权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t=现金价值t-1+保费t-死亡成本t+存入现金价值的利息t
✓假设在期初缴纳保费,在期末给付死亡成本,则
✓存入现金价值的利息t=收益率t×(现金价值t-1+保费t)
✓死亡成本t=死亡概率t×死亡保障数额t
✓死亡保障的数额t=保单的保额t-现金价值t
✧延续保险保障选择权
1、减额缴清保险:
保单的净现金价值用于购买与原保单设计相同的、保费趸缴的缴清保险
保费按本选择权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计算
保险人不收取附加费用
2、展期保险:
将保单的净现金价值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为净现金价值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
✧红利任选条款
内容:
分红保险的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红利的分配方式
Ø红利选择权:
现金红利选择权
抵减保费选择权
累积利息选择权
增额缴清保险选择权
增额定期(一年期)保险选择权
✧保险金给付条款
内容:
投保人可选择保险给付的不同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选择权
2、利息选择权
3、固定期间选择权
4、等额给付选择权
5、终身年金收入选择权
第三章人身保险的数理统计
一、人寿保险费率计算基础
Ø1、人寿保险保费的构成和定价体系
Ø2、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Ø3、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要素
二、保费的构成和定价体系
构成:
Ø1、纯保费
Ø2、附加保费
Ø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死亡成本-投资收益+经营费用+风险费用+税收+正常利润
三、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Ø基本原理:
收支平衡
Ø1、保险人:
保费总额=保险金给付+各项经营费用支出
Ø投保人:
保额(安全保障)=保费
Ø2、精算意义上的平衡
Ø保费精算现值=保额(纯保费)精算现值+业务费用(附加费用)精算现值
四、费率厘定的基本要素
1、死亡率
Ø2、利率
Ø单利计息
Ø复利计息
Ø3、费用率
五、责任准备金与退保金的区别
Ø1、概念不同
Ø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为将来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款额
Ø退保金:
投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时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
Ø2、指向的对象不同
Ø3、退保金只有在投保人解约时才能领取;对于某些险种,保险人迟早要给付全部或部分责任准备金
4、在金额上不相等:
Ø退保金=所缴保费-费用=责任准备金-退保费用
Ø责任准备金的大小与规模制约着退保金的大小与规模
六、责任准备金与风险保额
Ø风险保额:
某时点上保险金额与准备金的差额,随着准备金的增加而减少
第四章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概述
(一)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
(二)特征:
Ø
1、保险风险的稳定性
Ø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Ø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Ø4、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种类
A、传统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世界上发行最早的寿险合同。
◆概念: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特征:
1、纯保障性
.2、利他性
.3、保险费率较低
.4、容易诱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选择:
保险购买者往往试图利用其在关于自身损失方面的更多的知识,以低于公平精算保费的价格取得保险。
Ø产生原因: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Ø结果:
保险人无法判定被保险人所适用的保费;导致质量好的风险不投保,投保的都是质量差的风险。
Ø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低风险人放弃投保,高风险人愿意投保。
Ø保险人对逆选择的反应:
1、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类;
2、设计不同的合同,鼓励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同。
◆道德风险:
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由于受到保险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
●事前道德风险:
极端情况:
保险欺诈,故意引起保险损失以获得赔偿。
●事后道德风险:
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损行为产生影响,被保险人很少采取甚至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有失业保障的人不积极寻找工作。
Ø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正是由于保险把谨慎行事的利益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了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承担了额外的谨慎行事的成本,才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Ø保险人对逆选择的反应:
1、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效益为正:
奖励、按实际或过去损失情况计算保费率
2、使被保险人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
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被保险人承担一定损失
◆类型:
1、平准式定期寿险
保额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限内通常也保持不变
2、递减式
保额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根据保单约定的方式逐步降低
种类:
抵押贷款人寿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
3、递增式
Ø保额在初始保额的基础上根据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
●按生活费用的增长调整保额递增速度
●保费返还
◆特殊附加条款
Ø可续保条款
1、允许投保人在特定的保险期限末续保一个定期寿险,而且在续保时,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2、续保的期限、保额可以与原保单相同,也可以小于原保单
.3、为降低逆选择的影响,保险人通常对投保人的续保权利加以限制
.4、续期保费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Ø可转换条款
1、允许投保人将定期寿险保单转换为终身寿险,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2、为降低逆选择的影响,保险人通常对投保人的转换权加以限制
3、保费的计算:
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转换
按被保险人的初始年龄转换
◆定期寿险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作用:
1、满足收入较低但需要高额保障的人
2、改善信用的有效手段
3、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险的补充
局限性:
1、保单失效率高
2、逆选择风险高
3、保险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心理
(2)终身寿险:
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保险期限:
从投保时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我国目前为105岁)为止
◆特点:
1、给付的必然性
2、利他性
3、费率较高
4、含有储蓄性
◆类型:
1、按缴费期限分
1)普通终身寿险
✓特点:
提供终身保障
.以适量等额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
.灵活性较差
✓适用:
适用于保费支付能力较低且需要终身保障的消费者
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但保费缴付限于所规定的期间内,其限定可用年数与保费缴纳的年龄表示
✓设计原因:
针对一些需要终身保障,但有保证的收入只集中在一段时间内的人
✓由于保费较高,限期缴费保险不适用于收入少而保险保障需求大的人
✓在终身寿险中,限期缴费终身寿险的业务量最大
3)趸缴终身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极端形式
✓保费通常是保额的40%-50%
✓现金价值大小与保费缴纳期间程度呈相反关系
4)联合终身寿险
1、首亡即付寿险:
当两个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健在的被保险人即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最后生存者寿险:
在两个被保险人都死亡后,保险公司才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费可以在一个被保险人死亡时停止缴费,也可以一直缴到第二个被保险人死亡之时
◆寿险产品的改进:
1、可调整寿险
✓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调整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等。
✓调整后的保额不能超过可调整寿险允许的上下限。
增加保额时,通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2、不确定保费寿险
✓同时规定了一个保费率上限和一个较低的保费率,并保证实际费率不会超过保单规定的上限。
✓.投保时常采用较低的费率,且保证在约定期限内适用这一费率。
✓.超过约定期限后,可根据定价因素的实际水平定期调整费率。
3、利率敏感型寿险
✓保单使用最新货币利率与当期死亡成本来决定现金价值,又称当期假设终身寿险,可依据现金价值与保费的改变来弥补实际与预期经验的差异
✓产品设计:
低保费型:
初期保费低于相同条件下的普通终身寿险,但含有重新定价条款
高保费型:
保费相对较高,但保险人一般不会再提高保费
✓重新定价条款:
在最初保证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可按照最新的利率和死亡率假定重新定价
✓如果保费调整后低于前期保费
按新的标准交付保费,保额保持不变;
按原有标准交付保费,保额保持不变,保费差额存入累积基金,增大保单的现金价值;
按原有标准交付保费,若被保险人仍具有可保性,保费之差用于增加死亡保险金。
✓如果保费调整后高于前期保费
按新的标准交付保费,保额保持不变
按原有标准交付保费,相应降低保险金额
按原有标准交付保费,保额保持不变,但要用保单现金价值弥补新旧保费的差额
4、分红终身寿险
保险人除了按照载明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进行给付以外,还将该产品经营中所取得的一部分盈余以保单红利的方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
客户:
享有保险保障,从保险公司经营的利润中获得投资回报
保险公司:
化解经营风险
⏹红利来源:
.1、死差益(损)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风险保额
.2、利差益(损)
.利差益=(实际收益率-预定收益率)*责任准备金总额
.3、费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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