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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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
附件4
厦门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便利厦门关区内国际性展览会的举办,确保海关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展览品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等来厦门关区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及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而进境的下列货物: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第三条进口展览品属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缴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
第五条对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进口的展览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厦门海关对展览会按下列分工,实施属地管理:
(一)厦门海关监管通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通关处”)负责对在厦门海关关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的监管进行职能管理和统一协调,并负责对在厦门市举办的展览会进行备案审核:
(二)东渡海关负责对在厦门市举办的展览会的监管工作;
(三)在泉州市、漳州市和龙岩市举办的展览会,由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备案审核,并办理具体监管业务。
第七条展览会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展览会、展览品的监管工作,建立以展览会为单位的台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展览品的实际监管和核销工作。
第二章展览会的备案和担保
第八条在厦门关区举办涉外展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展览品进境20日前,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展会备案手续。
第九条主办单位及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展览会开展前20日持下列文件(一式3份)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文件;
(二)有台湾展商参展的展览会,需交验商务部负责对台工作部门归口审核的文件;
(三)《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四)主办单位保证书;
(五)主办单位的报关运输委托书;
(六)展区平面图;
(七)场刊和参展商名录;
(八)《来华展览会报关运输代理备案申请表》;
(九)运输代理保函;
(一十)车辆准载证;
(一十一)有效营业执照;
(一十二)暂时监管仓库批文;
(一十三)报关资格材料(包括企业代理报关资格、报关员证、年审情况);
(一十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主管海关经审核同意后,签批《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和《来华展览会报关运输代理备案申请表》(各一式3份),1份交展览会主办单位,1份连同上述文件转展出地主管海关,1份海关备案职能部门留存。
第十条展览品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监管通关处批准后,方可延期。
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展览品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办理进口手续。
若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展览品进境时,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之一的担保:
(一)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
(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保证函;
(三)经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监管通关处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三章展览品的申报和查验
第十二条展览会开展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主办单位签章确认的《展览品进馆清单》(一式2份)。
第十三条展览会开展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将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散发小礼品及其他需要海关审查的货物,送主管海关审查,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第十四条展览品进境时或进境之前,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应当委托其代理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并随附下列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
(一)《来华展览会报关运输代理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二)经展览会主办单位签章确认的展览品清单(一式2份,内容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三)保证函;
(四)提货单;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十五条主管海关根据电脑系统审核结果对报关单进行接单复核,并办理有关担保、查验、放行等手续。
第十六条对展出地在厦门市,而经由厦门市各设关码头、机场进境的展览品,主管海关应当在接受报关且审核无误后,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并开具《展览品监管联系单》(一式4份),1份主管海关留存,另3份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加封后由代理人转交进境地海关查验部门。
进境地海关查验部门应当验凭本条上款所列单证,且核对电脑系统“已放行”数据无误后,开具货物放行清单,通知码头管理部门,并负责在放行前对该进口展览品施加海关封志,在《展览品监管联系单》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上批注。
第十七条对展出地在厦门市,而经由厦门市以外其他口岸或者外关区进境展览品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展览品的进口手续。
第十八条对展出地在泉州市、漳州市和龙岩市的,由展出地主管海关负责监管:
(一)对在本口岸直接进境的展览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二)对从其他口岸进境的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十九条由参展商随身携带进境的展览品,由进境地海关有关部门凭主管海关开具的《展览品监管联系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展览品中如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进口的用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运抵展览场所后立即通知主管海关。
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将展览品移出展览会监管场所,因故确需移出的,应当报经主管海关核准。
第四章展览品的核销和结关
第二十三条展览会闭幕后,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展览品核销清单》(1份);
主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展览会结案申请表》;
报关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展览品结案申请表》,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所有展览品的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展览品需实际复运出境的,由主管海关查验后加封至出境地海关,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凭原出口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展览品复运出境申报手续。
在展览品实际出境后,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加盖出境地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到主管海关办理展览品的核销手续。
对由参展商随身携带出境的展览品,由参展商向出境地海关旅检部门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在展览品实际出境后,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旅客出境申报单》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展览品的出口形式申报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展览会闭幕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复运出境和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在原批准展出计划外需增加展出地、变更展出地或参加另一展览会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原批准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向原展出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原展出地主管海关同意后,由新增或更换地点的主管海关开具《转关运输联系单》,原展出地主管海关凭联系单办理转关手续。
转关时,原展出地主管海关应当将在本地展出情况及核销结果制作关封,转至新增或更换地主管海关继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担保的有效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展览品正式进口的手续,并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八条展览会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有关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并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海关认可,展览品所有人予以放弃和赠送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展览品因毁损、遗失和被盗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毁损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损程度估价征税;对于遗失和被盗的展览品按照进口同类产品照章征税,其中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如提交公安部门出具遗失或被盗证明的,可不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灭失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进境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由主管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不含酒精)饮料的样品,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第3目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展览会及类似活动中消耗掉的。
(二)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三)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用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表、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五)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超出限量进口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所述货物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
进口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所述物料,未使用或未消耗部分不复运出境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进口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所述用品,未在展览会期间分送完,展览会结束后需留在国内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第三十四条为举办展览会而进口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用品,一律照章纳税。
进口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一律照章纳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2.来华展览会报关运输代理备案申请表
3.厦门海关展览品监管联系单
附表1
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备字表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主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览会。
该展览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览馆举行。
现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将展览会举办情况通报如下:
1、展览会境外运输代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展览会境内报关运输代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参展国家__________个。
4、展览会有无台湾展商参加?
____有____无(批文号_______________)。
5、展览会全部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国际展区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6、境外展商________________家,其中台湾展商________________家。
7、主要参展货物类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展览会资料审查工作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9、本展览会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保证配合海关督促各有关方面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安排及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来华展览品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性。
展览会主办单位(签章)海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应于展览会开幕前一个月连同有关文件一并送交海关申请备案。
2.本备案表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一份由海关备案职能部门留存,一份送展出地主管海关办理通关监管手续,一份由展会主办单位存档。
附表2
来华展览会报关运输代理备案申请表
备字表二
我公司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览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办单位委托,承担该展览会的国内报关运输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报如下:
1、指定展览品报关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指定海关监管运输车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展品进馆前,闭幕后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指定展览品进出馆现场搬运公司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展览会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展览会报关员: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手机号码:
___________
7、现场作业负责人: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手机号码:
___________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海关的要求完成各项报送、运输工作,以确保来华展览品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性。
报关运输代理单位(签章)海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应于展览会开幕前一个月连同有关文件一并送交海关申请备案。
2.本备案表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一份由海关备案职能部门留存,一份送展出地主管海关办理通关监管手续,一份由展会主办单位存档。
附表3
厦门海关展览品监管联系单
编号:
报关单编号:
展览品名称:
件数:
重量:
报关代理人及电话:
主管
海关
批注
年月日
进(出)境地海关批注
年月日
主管海关核注
年月日
进(出)境地海关核注
年月日
备注
注:
本联系单一式四联:
第一联:
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
进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
回主管海关留存;第四联:
回进出境地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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