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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伤害赔偿
本研究同时受到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资助,系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师从杨立新教授做访问学者期间成果,特此致谢。
目 录
第一章 体育竞技伤害的界定6
一、研究体育竞技伤害的意义6
二、国内外体育竞技伤害的研究现状8
(一)国外研究现状8
(二)国内研究现状9
三、体育竞技与体育竞技伤害的概念10
四、体育竞技伤害特征10
(一)产生的必然性10
(二)行为的过失性10
(三)主体的特定性11
(四)时空的特定性11
五、体育竞技伤害的分类11
(一)按过错形式划分11
(二)按是否免责划分12
(三)按致害主体划分12
(四)按受害主体划分13
第二章 体育竞技伤害侵权责任构成13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体育竞技伤害侵权13
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14
(一)体育中的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4
1.体育中的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14
(1)法律依据不同14
(2)侵害客体不同14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14
(4)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14
(5)法律对行为的形态要求不同14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14
(二)体育侵权行为与体育自治中的违纪行为15
(三)不当行为的竞合15
三、体育竞技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16
(一)过错责任原则17
(二)过错推定原则17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17
2.体育设施致害责任18
3.用人者责任18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18
1.产品侵权责任18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18
3.工伤事故责任19
(四)公平责任19
案例:
无学籍学生代表学校参赛猝死,学校受益应承担责任20
案例:
替他人球队参赛受伤诉参赛双方及加害人赔偿案21
四、体育竞技伤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3
(一)伤害发生在体育竞技中23
(二)行为主体须为体育竞技参与者23
(三)致害行为属违法行为24
案例:
班古拉足球联赛中眼睛受伤案25
(四)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27
1.体育参与者的损害28
2.俱乐部或所属单位遭受的财产损害28
案例:
汤姆贾诺维奇诉加利福尼亚体育公司29
(五)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9
(六)致害人需有主观过错30
1.过错:
故意与过失30
2.过失的构成要件30
(1)被告承担法律义务30
(2)违背义务31
第三章 体育竞技伤害侵权的抗辩事由33
一、抗辩事由概述33
二、英美法体育侵权的抗辩事由34
(一)自甘风险35
(二)原告促成过失35
(三)原告促成过失的修正:
比较过失35
(四)豁免权36
三、自甘风险37
(一)自甘风险的概念37
(二)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39
(三)体育竞技伤害中不同类型的自甘风险的适用40
1.明示的自甘风险(expressassumptionofrisk)40
2.默示的自甘风险(impliedassumptionofrisk)41
(1)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primaryassumptionofrisk)41
(2)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secondaryassumptionoftherisk)41
(四)体育竞技中自甘风险的判断标准42
1.体育竞技中自甘风险的判断标准42
案例:
棒球女观众被飞上看台的棒球击伤案44
2.体育参与者不甘冒的风险46
案例:
足球守门员诉对方前锋意外伤害案47
案例:
侵权法能否在体育伤害中适用——海科巴特诉辛辛那提俱乐部48
双方当事人49
事故始末49
职业橄榄球行业49
责任理论50
将侵权理论用于职业橄榄球领域:
一个社会政策问题50
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自甘风险51
(五)体育竞技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52
(1)观众伤害也可适用自甘风险抗辩52
(2)学校体育伤害中自甘风险抗辩的运用53
(3)户外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抗辩54
(六)自甘风险在美国的发展变化55
(七)自甘风险抗辩对于中国侵权法的意义56
1.自甘风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56
2.受害人明示自甘风险与免责协议的效力57
3.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之存在价值61
4.甘冒风险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应用62
案例:
足球比赛踢伤对手左腿案63
案例:
踢球击伤同事眼案64
四、意外事件65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意义65
(二)意外事件的构成65
1.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66
2.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66
3.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66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66
案例:
大学生游泳猝死,各方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66
五、受害人过错67
案例:
张某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68
六、与有过失70
案例:
球员比赛撞倒摄影记者案70
案例:
滑雪致人损失案72
七、无过错抗辩72
第四章 体育竞技伤害侵权行为类型72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体育竞技伤害72
(一)我国立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72
(二)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74
(三)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74
1.时间范围74
2.空间范围75
3.对象范围75
(1)被邀请者75
(2)获许可者75
(3)非法侵入者75
(4)儿童76
4.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76
案例:
锈蚀篮架砸伤非法侵入者76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78
1.收益与风险相一致78
2.危险控制78
3.节省社会总成本78
4.公司社会责任78
5.实质平等78
(五)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78
1.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79
案例:
游泳池滑倒摔伤案79
案例:
滑雪撞上造雪机,滑雪场赔偿案79
2.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80
案例:
游泳冠军公开水域游泳比赛溺亡案80
3.保证服务管理的质量81
案例:
游泳池溺亡救生员失职案81
4.提供适当的救助82
案例:
登雪山遇难队诉领队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赔偿案83
(六)体育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87
1.体育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87
2.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88
(1)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88
(2)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90
(3)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91
(4)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汉德公式公式的应用91
(5)其他具体情形93
(七)体育中履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措施93
1.分析体育活动中伤害风险所在,制定安全计划93
2.配备符合项目安全要求的设施并及时维护94
3.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94
4.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94
5.签署免责协议95
6.购买商业保险95
7.发生伤害及时救助95
8.书面记载有关情况96
9.注重大型体育活动的公共安全96
二、运动员间的体育竞技伤害——体育竞技伤害的刑事评价96
(一)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理论基础97
1.被害人承诺说97
2.区别对待说97
3.国家许可说98
4.正当业务说98
5.正当风险说99
6.社会相当说99
7.“一体两翼”说100
(二)竞技体育正当化行为成立的要件100
1.比赛的正当性100
2.主体是竞技中的运动员101
3.以比赛为目的101
4.遵守比赛规则101
案例:
荷兰警察干涉场上犯规案102
5.比赛的激烈程度102
6.情非得已、手段相当103
7.为社会道德所容许103
(三)体育竞技伤害损害后果103
第五章 体育竞技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104
一、体育伤害与雇主责任104
(一)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104
(二)职务侵权的判断标准105
二、体育竞技伤害的赔偿范围106
(一)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107
1.医疗费的赔偿107
2.误工费赔偿107
3.护理费赔偿108
4.交通费赔偿108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108
6.营养费赔偿108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108
1.残疾赔偿金赔偿108
2.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109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109
1.常规治疗损失的财产赔偿109
2.丧葬费赔偿109
3.死亡赔偿金109
(四)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109
(五)慰抚金赔偿110
案例:
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10
三、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115
(一)保险115
(二)社会保障制度116
参考文献118
书籍类118
论文类119
学位论文类120
英文文献类121
网络类121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
第一章 体育竞技伤害的界定
一、研究体育竞技伤害的意义
体育运动中产生的风险比大多数的人类活动领域都要多,体育竞技的参与者常常会面临特别的风险。
运动员之间会发生身体冲撞或暴力行为导致伤害;质量不合格的场馆会导致参与者和观众伤害;球迷骚乱会引发观众拥挤踩踏和伤害;赛车会冲过护栏撞伤观众;乱飞的棒球、橄榄球会伤及观众;观众会被坏脾气的运动员殴打。
可以说,体育竞技中的伤害是难以避免的。
在美国文化中,暴力被看作是身体对抗性体育的一部分,体育中受伤被看作是英雄的象征,职业橄榄球运动被认为是“运动员冲撞和受伤”的项目。
体育中暴力的增加被看作是商业化和转播利益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虽然最严重的体育伤害需要体育规范,但体育自律还是规范体育暴力的有效途径,“吹哨子的人比戴假发的人能够更好地规范体育”。
人们最常讨论的案子是一名冰球运动员用球棒猛击对手的脸,对手倒地,头撞击冰面失去知觉,并因此导致脑震荡。
肇事球员被国家冰球联盟(theNationalHockeyLeague)禁赛了本赛季余下的比赛,并被判处使用武器袭击罪(anassaultwithaweapon)。
此案发生在2000年2月。
另外一个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案子是1997年金州勇士队队员Sprewell和教练Carlesimo的冲突。
两人长期不和。
一次训练中两人对骂,Sprewell抓住Carlesimo的脖子扼了几秒钟并威胁要杀了他,直到其他队员把他拉开。
在更衣室呆了15分钟后,Sprewell的怒气还没有消,他回到场上,告诉教练Carlesimo自己恨他,并一拳打在了他的面颊上。
勇士队终止了与Sprewell整个4年的3200万美元的合同,NBA总裁斯特恩对他施加禁赛82场的处罚。
球员工会代表Sprewell提出申诉,仲裁人认为在Sprewell第二次冒犯他的教练时,他在情绪上仍然是愤怒不安的,这意味着勇士并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从事了某种故意的道德堕落的行为而解除与他的合同,并且NBA禁赛他赛季余下的68场已经足以维持篮球的形象了。
1977-1978赛季,洛杉矶湖人队的Kermitwashingtom打了休斯顿火箭的RudyTonrrjanovich,当时Tomjanorich想调停Wasshington和火箭队队员的争执,Washington的击打使Tonrrjanovich倒在地板上,头骨骨折,其篮球生涯就此结束。
Washington因此被禁赛26场。
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体育竞技中的伤害问题并未引起法学界和体育学界的关注,其原因可能在于:
一,我国对抗性体育竞技开展相对较少。
虽然中国在2008年奥运会上金牌数名列榜首,但中国仍然不是真正意义的体育大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体育参与率并不高。
而且,与美国等国家不同的是,一些高风险、对抗性强的项目在中国的开展非常有限,参与慢跑、走、健身歌舞等项目的人群的体育伤害发生率显然要低于参与橄榄球、冰球等项目的人群。
二,传统体制下依靠行政力量解决。
虽然竞技体育运动的专业特殊性及自身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但在我国传统体育体制下,从事竞技体育项目的多为专业运动员,因而对于他们在训练或比赛中产生的伤害事故,一般条件下即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体育有自治的传统。
体育行业素来有自治的传统,对于体育竞技伤害中的加害人来说,只要其行为不是明显带有人身攻击性的故意加害行为,一般情况下也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是由体育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行业的协会章程或规则给予其罚款、停赛、禁赛等纪律处罚,并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另外,由于体育比赛的特殊性,受到伤害的观众或其他主体也没有被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
四,在众多形形色色的各种侵权中,体育竞技伤害侵权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影响的范围也非常有限,社会关注度不高,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有更多的涉及利益更广泛热点问题需要关注。
笔者并无意于夸大体育竞技伤害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目前中国体育运动的发展带来了体育运动伤害的增加:
一,中国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以后,在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感召之下,运动员不断挑战身体极限,进行高强度、高标准、大运动量的训练,并以高昂的斗志和亢奋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竞赛中,因此运动员无论是在日常的训练中还是在正式的比赛中,都可能会出现各种伤病事故。
二,我国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后,国际体育交流十分频繁,国内开展的竞技体育项目的范围和种类不断的扩大,橄榄球等一些新的、更具挑战性和观赏性、刺激性的运动项目被引进中国并且迅速开展,随之而生的必然是更为激烈的身体对抗和更高强度的运动风险。
在客观上也加大了体育伤害的可能性。
三,由于参赛者在比赛中对取胜结果过分看重,对经济利益过分追逐,加之教练的唆使和社会风气的纵容,体育中的暴力不断出现,非常容易出现体育伤害。
四,竞技体育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甚至专门从事体育活动,在体育组织管理和各种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
现代竞技体育呈现职业化、商业化趋势,各种国际比赛频繁,竞争日益激烈,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投入到对运动成绩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逐,一旦出现运动伤害,会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轻则休养一段时间,重则终生无缘体坛,如此重创很容易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法律纠纷。
由此可见,即使是受到科学和专业的保护,各种竞技体育致害事故也是在所难免。
国内近年来在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学校体育领域都出现了因体育竞技伤害引发的纠纷,有资料显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仅2005就受理全国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申请赔付2514例。
面对如此众多的体育伤害事故,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依法解决,但我国相关法律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体育竞技伤害是否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和刑事伤害都存在争议,不利于纠纷的迅速合理解决。
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
一,弥补我国现行立法层面的不足。
目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都没有针对体育伤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虽然《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均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内容,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自甘风险条款已经消失。
二,公正合理地解决体育竞技伤害争端,鼓励体育参与,推动体育发展。
从体育参与者的权利方面来说,研究体育竞技伤害侵权问题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环节。
三,完善侵权法内容。
目前我国侵权法未涉及体育伤害的侵权问题,对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的研究,可以丰富侵权法的研究,填补侵权法理论的空白。
四,构建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
体育法学在我国属于幼稚学科,对体育伤害侵权这一重要内容的研究有助于构建和完善体育法学学科体系。
二、国内外体育竞技伤害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体育竞技伤害是体育运动的必然副产品,同时体育竞技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研究体育伤害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处理此类事故要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进行。
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问题早已关注,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一些国家在审判实务中已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其代表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体育伤害问题在英美法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作者收集的二十余部体育法专著与教材中,体育伤害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在英国MichaelJ.Beloff,TimKerr和MarieDemetriou所著的《SportsLaw(体育法)》第五章“比赛规则”中,第三部分为“侵权与体育”,包括概述、过失、参赛者相互之间的义务、抗辩、妨害、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体育侵权诉讼中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刑法等内容。
在英国的GardinerSimon主编的《SportsLaw(体育法)》中,也有“侵权、补偿和体育暴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内容,美国的PaulC.Weiler等所著的《SportsandtheLaw:
casesmaterialsandproblems(体育与法律——案例材料与问题)》中这一部分被称为“体育中的人身伤害”。
这些理论成果都是建立在大量且丰富的司法案例基础之上。
国外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体育竞技伤害的分类。
体育竞技伤害被告对原告行为的意图(伤害的意图)可被分为三个不同的水平:
故意侵权(如攻击和殴打),指故意从事该行为,故意伤害原告;不计后果的错误行为或重大过失,指故意从事该行为,但是没有伤害的故意;非故意侵权或疏忽,指非故意从事该行为,无意伤害原告,但是不具备必要的故意。
法院依据行为者的思维状态来判断是疏忽还是不计后果的错误行为。
注意义务和理性人的标准。
法院通过各种证据来判断加害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和理性人的标准。
当犯规运动员的行为超过了作为一个理性运动员处于该状态时可能会为的行为时,则应承担责任。
土地所有人对侵入土地的人(trespasser)、被许可人(licensee)和被邀请人(invitee)承担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与对前两类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相比较,土地所有人对被邀请人承担了更大程度的注意义务。
损害赔偿。
在体育竞技伤害侵权中,原告可能获得的补偿包括因失去工作能力的损失、医疗费、痛苦、失去配偶、病痛、帮助的损失。
带有故意伤害的侵权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当被告有故意或令人不能容忍的失控行为时,除了实际损失外,原告可以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只用于故意侵权而不用于疏忽案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目前至少已经有四篇关于体育伤害法律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分别为湘潭大学的李婉的《体育伤害侵权行为的法律探析》(2007)、烟台大学王伟的《竞技体育运动致害的侵权行为法定位及救济方式》(2007)和彭婕的《体育侵权中的风险自负》(2007),山东大学的赵伟伟的《体育运动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研究》(2008)。
李婉和赵伟伟的导师分别为我国体育法学青年学者的佼佼者郭树理和黄世席,而山东是我国第一个成立地方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省份,体育法学研讨交流活动非常活跃,4篇论文有3篇出自山东省就不足为奇了。
李婉的文章先从体育伤害侵权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其产生原因、构成要件和划分种类等有关行为性质的几个重要问题。
在此基础之上,对体育伤害侵权这一行为的概念作出试探性的界定。
接着,重点论述了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以及具体原则、方法。
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对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分别予以介绍。
最后,通过简述有关的立法缺陷以及赔偿责任、体育保险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对体育伤害侵权行为这一议题的研究进行了补充。
王伟的论文指出:
竞技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侵权伤害,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特殊的构成要件,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和可调控性。
因此,围绕竞技体育的参与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纳总结出各主体在竞技体育运动中所应具备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发生伤害事故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等相关事宜。
而这其中又不可避免的要澄清和驳斥各种对于竞技体育侵权赔偿的理论抗辩及习惯性做法。
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诸如体育侵权立法和诉讼的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以及体育仲裁等,最终达到解决竞技体育侵权责任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赵伟伟的论文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加以对比分析,又将其同体育侵权进行比较,得出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的行为的定义、一般特征等;介绍了体育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还对学校体育运动的归责原则予以阐述;论述了体育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体育比赛的项目来对参加者的过错认定进行分类说明;对体育比赛中加害人的抗辩事由做了论述,包括自愿承担风险理论、受害人同意理论、比较过错和促成过失以及其他的免责情形;对请求权的行使做了简要的论述,同时说明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赔偿的计算方法;审视了我国体育侵权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考察了欧洲几个国家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体育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彭婕的论文主要介绍了体育运动侵权损害产生以后,加害人可以援用的一个免责事由――风险自负。
由于风险自负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所以本文在对体育侵权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全面介绍风险自负这一免责事由及其如何适用于体育侵权中,并提出我国应该引进风险自负作为体育侵权的免责事由。
下文将借鉴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对体育伤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这些论文作者均为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他们从法学视角解读体育伤害问题,同时又没有忽视体育竞技的特殊性,其论文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但是,由于体育竞技伤害研究此前基本上属于学术荒地,在这样的起点上进行研究,加之对国内外资料的占用不充分,且对体育竞技的特殊性了解不够,这些论文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之处。
三、体育竞技与体育竞技伤害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体育竞技,我国学界有不同界定,至今也仍然处于争议之中。
采狭义概念者认为,体育竞技也称竞技体育(competitive sports),是指为最大限度提高和发挥个人与集体在身体、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系统的竞技。
采广义概念者认为,竞技体育是在进行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采用公开的、共同认可的方式和规范,以相互之间的身体运动能力(包括智力)优劣比较的形式所进行的挑战极限、超越自我的社会性竞争活动。
作者采最广义说。
本文所指体育竞技,是指“体育(physicaleducation)“+“竞技(sport)”,其中包括“高水平竞技(athletics)”,而非单指“高水平竞技(athletics)”。
美国学者认为,体育(physicaleducation)是通过身体活动,使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技能和适应能力方面获得最佳化的一个过程。
而竞技(sport)则是按照正式的比赛规则,个体为寻求战胜对手而进行的一些竞赛性的身体活动。
高水平竞技(athletics)是指有一定技术技能的个体参加的、有组织的一些竞赛性活动。
采用最广义说,运动(exercise)、游戏(play)、比赛(games)、休闲(leisure)、娱乐(recreation)和高水平竞技(athletics)都包括在内。
为了研究的方便,作者将体育竞技中主要的伤害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育竞技中过程中运动员之间的伤害,此为最狭义的体育竞技伤害;第二类是体育竞技的组织者、经营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给体育竞技的参与者——运动员、观众等造成的伤害。
二者合起来即为广义的体育竞技伤害。
因此,在法律视角下的体育竞技伤害是指个体因他人在体育竞技中的过错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
其他各类体育竞技人身伤害在整个体育伤害侵权行为中所占比例很小,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在此文中不做主要论述,但偶尔亦会提及。
四、体育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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