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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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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1年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
杭州______,住址:
杭州市____号,法定代表人:
__x
联系电话:
87______
被申请人:
__x(身份证:
________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____路__x号__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13________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__年9月2日作出(____)上民三初字第__x号民事判决。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__年月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__)江民二初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2021年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__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____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___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__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____号。
案件执行过程中,20__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__%,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__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__年9月19日
2021年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
______男汉族1952年11月生。
农民。
现住北林区新华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
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_____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____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_____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_____与被告_____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_____可继续上诉。
”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_____撤回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
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
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民诉意见190条规定: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
”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
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_____)撤诉,原告(______)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协议。
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是原告人(_____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_____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_____与被告_____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人_____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____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
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____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
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
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_____)。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
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
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就是说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
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了(20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
原告(______)与申请人(______)签定的协议,原告(_____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
20__年9月7日
2021年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
______男汉族1952年11月生。
农民。
现住北林区____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
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_____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____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_____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_____与被告_____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_____可继续上诉。
”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_____撤回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
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
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民诉意见190条规定: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
”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
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_____)撤诉,原告(___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协议。
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
是原告人(_____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_____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_____与被告_____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人_____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____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
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____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
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
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_____)。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
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就是说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
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__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了(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
原告(______)与申请人(______)签定的协议,原告(_____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
__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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