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石油仪器设备行业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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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石油仪器设备行业简析
2021年石油仪器设备行业简析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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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3
四、主要指标解释8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和反映能源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等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能源政策、进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年报表、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库存、购进、消费、加工转换、能耗强度、能源平衡核算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等情况。
(三)调查方法
本制度以全面调查为主,并收集运用有关部门、协会、公司综合统计数据。
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由调查对象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网上报送数据。
其他调查内容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四)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其它行业中的部分重点耗能单位;部门(协会)负责的报表由各部门(协会)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五)调查组织方式
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批发零售业的调查内容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
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的能源消费以及电力消费等统计内容由各相关部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
能源平衡表是能源核算的结果,分省(区、市)的能源平衡表由各省(区、市)编制,报国家统计局审核。
(六)数据使用和发布
按月度、年度定期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公报》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表
期别
填报范围
页码
(一)基层表式
205-6表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
月报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等重点法人单位
3
(二)综合表式
P303-1表
能源平衡表(实物量)
年报
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4
P303-2表
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
年报
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6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表式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
表 号:
205-6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18)11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0年1月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产品代码
生产量
本年
上年同期
本月
1-本月
本月
1-本月
甲
乙
丙
2
3
4
5
原煤
吨
0601000000
原油
吨
0701000000
天然气
万立方米
0702000000
煤层气
万立方米
0704000000
液化天然气
吨
0703000000
原油加工量
吨
2501000000
汽油
吨
2502010000
煤油
吨
2502020000
柴油
吨
2502030000
燃料油
吨
2502050000
石脑油
吨
2502060000
液化石油气
吨
2502110100
石油焦
吨
2504011002
石油沥青
吨
2504011003
焦炭
吨
2504011001
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000
火力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100
水力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200
核能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300
风力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500
太阳能发电量
万千瓦小时
440101040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 月日
(二)综合表式
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
表号:
P303-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8)116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年6月
指标名称
代码
煤炭合计(万吨)
原煤(万吨)
洗精煤(万吨)
其他洗煤(万吨)
型煤(万吨)
煤矸石(万吨)
焦炭(万吨)
焦炉煤气
(亿立方米)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一、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1.一次能源生产量
2.外省(区、市)调入量
3.进口量
4.境内轮船和飞机在境外加油量
5.本省(区、市)调出量(-)
6.出口量(-)
7.境外轮船和飞机在境内加油量(-)
8.库存增(-)、减(+)量
二、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
1.火力发电
2.供热
3.煤炭洗选
4.炼焦
5.炼油及煤制油
其中:
油品再投入量(-)
6.制气
其中:
焦炭再投入量(-)
7.天然气液化
8.煤制品加工
9.回收能
三、损失量
四、终端消费量
1.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
2.第二产业
工业
其中:
用作原料、材料
建筑业
3.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他
4.生活消费
城镇
乡村
五、平衡差额(+、-)
六、消费量合计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续表一
高炉煤气
(亿立方米)
转炉煤气
(亿立方米)
其他煤气
(亿立方米)
其他焦化产品(万吨)
油品合计
(万吨)
原油(万吨)
汽油(万吨)
煤油(万吨)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续表二
柴油(万吨)
燃料油
(万吨)
石脑油
(万吨)
润滑油
(万吨)
石蜡(万吨)
溶剂油
(万吨)
石油沥青
(万吨)
石油焦
(万吨)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续表三
液化石油气(万吨)
炼厂干气(万吨)
其他石油制品
(万吨)
天然气
(亿立方米)
液化天然气(万吨)
热力(万百万千焦)
电力(亿千瓦时)
其他能源
(万吨标煤)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
表号:
P303-2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8)116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年6月
行业
煤炭(万吨)
焦炭(万吨)
原油
(万吨)
汽油(万吨)
煤油(万吨)
柴油(万吨)
燃料油
(万吨)
天然气
(亿立
方米)
电力
(亿千
瓦时)
甲
1
2
3
4
5
6
7
8
9
9
11
消费总量
农、林、牧、渔业
工业
采掘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辅助活动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
其他行业
生活消费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四、主要指标解释
生产量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
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
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3)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原煤指煤矿生产的、经过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原煤。
即:
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并且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的原煤。
绝对干燥灰分虽在40%以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采,并有消费需求的劣质煤,亦应计入原煤产量。
原煤分为无烟煤、烟煤、褐煤,在烟煤中又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两种。
原煤不包括石煤、泥煤(泥炭)和伴随原煤生产过程而采出的煤矸石。
原煤的计量
煤炭必须加工拣选,实行选后计量,即拣出粒度大于50毫米以上矸石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计算原煤产量。
凡有选煤厂的矿井,出井的煤必须经过选矸后,才能计量。
没有选煤厂的矿井,也应采用简易方法拣选,扣除矸石后,计算原煤产量。
原煤产量的计算应当以矿井主井口所采用的提升方式来定,但应扣除由井口提出毛煤到原煤筒仓(储煤场)之前拣出的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
1.采用皮带运煤时,应以核子秤计量计算原煤产量。
2.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应扣除车底积煤。
3.箕斗提煤时,罐率或容积比重应每季测定一次,同时要进行全水分检查,全水分超过规定指标时,应从容积比重中扣除其超过部分。
对已经验收的原煤产量,因存放日久或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而导致变质(如自燃或风化)的煤炭不算废品,产量亦不扣除。
原油指各种碳氢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通常呈暗褐色或者黑色液态,少数呈黄色、淡红色、淡褐色。
(一)原油产量的计算原则:
1.原油产量按净原油量(即:
扣除含水、泥沙后的原油量)计算。
2.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下石油资源,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必须进入集输系统,尽量减少进入土油池。
3.因事故、自然灾害及从探井、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井中产生的落地油,其产量应按已销售、已利用和已回收的油量计算原油产量。
4.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5.油田内部新管线投产后的管线存油,不能作为库存报产量,待管线报废时清除的原油才能计入报告期原油产量中。
凡是以前已报过的管线存油,在管线报废后,清除的原油不能再计入本期原油产量。
在进行原油平衡时,清除的原油作为增加期初库存处理,并在报表上注明此油量。
6.计算原油产量,必须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通过检尺或流量计准确地计量。
7.计算原油产量的库存量,必须经化验,符合质量标准。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油库存量不能作为计产的盘库范围。
(二)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
原油产量计算方法有两种:
正算法和倒算法。
1.“正算法”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按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计算原油产量的方法。
2.“倒算法”就是从销售的角度根据销售量,自用量,及期末、期初库存差倒算出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产量=(期末库存量+销售量+企业自用量-期初库存量)/(1-损耗率)+国际合作份额油原油商品量,是指本期生产可供销售的产量。
它反映企业为社会提供原油商品的总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商品量=原油产量-生产自用量-原油损耗量
企业原油自用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原油量。
包括生产自用量、矿区其它用量。
1.生产自用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油量(指在原油生产企业生产、集输、处理、储运过程中耗用的原油量)。
2.矿区其它用油量是指油气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油量。
原油损耗量是指原油在集输、储存、装卸、脱水、脱盐、脱气等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清罐、事故损失。
损耗定额必须定期测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实际损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损耗计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损耗计算。
如因各阶段损耗难以确定或各时期变化不大时,可按测定的总损耗率计算。
清罐损耗量是指在油罐底部,因积有大量的泥、沙、杂质等,在清洗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此项损耗可以按实际报损。
事故损耗量是指原油在储输过程中因事故发生的损失。
如跑油、溢油、漏油、火灾等事故损失量,计算事故损失量时必须认真核实,将回收部分冲减损耗。
原油库存量是指全油田集输系统经净化处理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所有油罐的库存量之和。
要建立定期的原油库存盘点制度,盘库要在规定的统一结算时点同时进行。
天然气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主要成分为甲烷(约占85%-95%),还有乙烷、丙烷、丁烷等,是一种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
天然气分为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
天然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天然气产量的计算原则:
1.气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井口产出经过油、气、水分离,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第一次计量的全部气量。
2.油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油井产出,在油、气、水三相分离分输点,第一次通过仪表连续计量进入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3.对不具备条件未经油、气、水分离的就地自用气量和边远井产气就地利用气量,仍可按测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计算产气量。
4.经过油气水三相分离后的油井气中,可能含有一些凝聚物,应根据测定情况在气量中予以扣除。
天然气产量计算公式:
天然气产量=销售量+企业自用气量+损耗量及输差+期末库存-期初库存
天然气销售量是指供给本企业以外用户,以及供本企业内部炼油厂、化工厂等部门用气量和其它综合利用的气量。
企业自用气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天然气量。
它包括生产用气和其他自用气量。
1.生产自用气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气量。
2.其他自用气量,是指油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气量。
天然气损耗量及输差是指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及输差。
煤层气指储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指液体状态的天然气,由气态天然气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液化而成,无毒、无色、无味,在-161℃下的密度约为425千克/立方米。
天然气在常温、常压状态为气态,占有的体积大,不利于储存,液化后体积只有气态的1/600左右。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的临界温度为-82℃,故在常温下不可能通过压缩而将其液化。
而当将甲烷冷却到-161℃以下时,在常压下即转化为液体,即液化天然气(LNG)。
原油加工量指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
该指标是衡量炼化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因此,原油加工量作为一个特殊的指标在产品产量中统计。
计算原油加工量必须具有一定的计量手段,一般用流量计计量,在计量表误差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用罐检尺方法计量,但不允许用产出量倒算。
汽油指直馏汽油和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和经精制的热裂化、焦化等)汽油,按不同比例调和,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及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如加入抗爆剂还要加入着色剂)而制成。
本品为易燃、易挥发液体,具有良好的抗爆性能和燃烧性能,其蒸发性好,燃烧完全,积炭少,对发动机部件及储油容器无腐蚀性,由于加有抗氧剂,产品具有较好的安定性,不易过早氧化。
包括航空汽油和车用汽油。
1.航空汽油指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催化裂化、烷基化、催化重整等装置所生产的汽油组分与其他高辛烷值组分(如工业异丙苯、抗爆剂、抗氧剂等)调合而成,主要用于活塞式航空发动机燃料,其质量要求要比车用汽油高,一般加入染色剂以区分。
航空汽油有辛烷值和品度值两个质量控制指标。
随着喷气内燃机的发展,航空汽油的用量已减少很多,目前主要用于直升飞机和一些小型螺旋桨飞机以及喷气式飞机的启动等。
2.车用汽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汽油组分(如催化汽油、加氢裂化汽油、催化重整汽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汽油等)及高辛烷值汽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后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和甲基叔丁基醚(MTBE)等制成。
代表汽油质量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抗爆性,辛烷值是表示汽油抗爆性的重要指标。
煤油包括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1.灯用煤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的直馏煤油或二次加工经加氢精制的不含裂化组分的适宜馏分,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和各种燃料器用油。
2.航空煤油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蒸馏装置的直馏煤油或经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生产的组分,单独或复合加入必要的、有利于改进与提高航空煤油质量的添加剂制成。
主要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作燃料,根据所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及发动机型号分为不同牌号。
柴油指直馏柴油和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精制的焦化的柴油等),以不同比例调和而成的成品油。
柴油分为轻柴油、重柴油。
1.轻柴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柴油等)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上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
按凝固点划分为以下牌号:
10号、5号、0号、-10号、-20号、-30号、-35号、-50号等。
2.重柴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重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重质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经加氢精制的焦化柴油等),或与适量轻质柴油组分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下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
包括以下牌号:
10号、20号、30号等。
燃料油包括船用燃料油、重油或其他燃料油。
燃料油分为商品燃料油和自用燃料油。
商品燃料油指企业作为商品销售的燃料油;自用燃料油指本企业用作燃料和化肥、化工原料的自用油。
1.船用燃料油由原油经蒸馏后的常压重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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