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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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ABC(2021)5006-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
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
限和方式、平安本卷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请关注个人金
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
士。
如需进展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
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老实、信誉、平等、自愿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2借款用处。
借款用处见本合同24.1。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4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根底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或以借款发放前一个工作日的1年期LPR为根底点或减点后〔详细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确定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
行调整。
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或自1年期LPR调整生效后一
个工作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
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那么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采用基准利率方式的,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那么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展调整,采用LPR方式的,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
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那么自该月
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
调整。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为根底下浮/减点的,在借
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
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减点,
并自逾期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或逾期之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
贷款人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
人和担保人。
1.5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本递减还款方式的,按
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执行〕,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
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
理方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那么执行〕等
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先决条件
2.1未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获得合法有效受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好、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平安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借款提取
3.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账户。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展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根据约定向借款人发
放借款,借款人理解并自愿承当相关风险。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
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
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当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好、不及时导致借款资
金支付过失、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
自行承当责任。
3.2借款人应保存用处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
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
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处,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展借款支付核查。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
行、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
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
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4借款人发生信誉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背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
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躲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顿借款发放和支付,提早收回已发放借款。
3.5提款回转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归还本合同借款本息:
即以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
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详细见二十九条的约定〕为还款日。
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3〕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
00前在第二十九条所述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归还当
期借款本息及其应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受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
该账户内资
金缺乏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还款日当天不做扣款处理,次日再做扣款
处理〔起扣金额以贷款人系统设定为准〕,已扣部分不计逾期,缺乏部分做逾期处理并计收
逾期利息。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
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借款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早还款
5.1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早还款。
借款人确需在借款
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早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早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
利息〔如第三十条就提早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那么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
借款人提早
还款的,须至少提早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借款人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早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
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早还款款项优先归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
担保信誉借款,待无担保信誉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早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5.3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早归还借款本金。
5.4借款人提早归还部分借款的,提早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早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债权债务转让
6.1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6.2贷款人在此受权农业银行其他分行机构可议按照本合同约定行驶贷款人在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清收、行驶担保权益等〕,或者代为履行
信誉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收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6.3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早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7.1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
证均真实、完好、合法、有效。
7.2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7.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
才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7.4借款人有义务承受和配合贷款人进展贷后监视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处证
明。
7.5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制止的用处。
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支付账
户假设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
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7.6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
撤销地受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根据法律法规
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7.7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
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8承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视。
7.9发生以下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络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7.10借款人施行以下行为,应提早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
可以参与施行:
(1)为别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
偿债才能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
他重大不利情形。
7.11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7.12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
信息效劳及相关通知。
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
假设将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效劳收取
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7.13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
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誉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誉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誉信息。
7.14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7.1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
第八条合同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假设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才能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担保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三十一条。
9.1保证
人承当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假设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早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早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受权;
〔2〕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好、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承受贷款人对保证人消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视检查;
〔3〕保证人不可撤销受权:
本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
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
除外。
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或扣划相关款项,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
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
所地、通信地址、联络、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出现本合同2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
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
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当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
加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构造、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早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
〔8〕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
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
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
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
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保
证人同意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早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证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证人违背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9.2抵押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当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别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孶息等财产或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
抵押期间,抵押
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3〕抵押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设定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7〕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当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
加的担保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
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早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预告〕登记
的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
(2)根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
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
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抵押权的
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早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迫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背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
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
分债权。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
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
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抵押权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假设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早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假设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早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借款人、抵押人违背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
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详细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早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9.3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房产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一条约定的阶段性保证人提供
阶段性保证担保。
除阶段性保证人按第三十五条约定承当保证责任外,其他有关保证和抵押的约定按9.1、9.2约定执行。
违约责任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或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
11.2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处证明,或提供虚假用处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处使
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
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处或违约
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或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
11.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
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
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
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
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1.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顿发放借款、进步贷款
执行利率、提早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早行使担保权,有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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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购房 担保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