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论文含案例分析.docx
- 文档编号:13828509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34KB
法学专业实践论文含案例分析.docx
《法学专业实践论文含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专业实践论文含案例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学专业实践论文含案例分析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凸显。
虽然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现状还是不容乐观。
我国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体上来说还是和薄弱的。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有责任去了解当代的法律现状,以便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做贡献。
本次实习我选择在光山县司法局炫山司法所,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的一个很基层的机关。
在这里我通过阅读卷宗、旁听审判对当代的法律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
目录
摘要:
1
目录2
一、实习概述3
二、思想收获3
1.对于案件的收获3
2.对于职业规划的收获4
三、业务收获5
故意杀人罪5
分析:
6
四、经办案例分析7
合同纠纷案7
分析:
8
五、阅读卷宗体会10
卷宗10
分析:
10
体会:
12
六、致谢12
七、参考文献13
一、实习概述
到光山县司法局炫山派出所后,第一个感觉就是严谨。
整齐的办公桌排列在办公室中央,每个办公区之间有磨砂玻璃里隔档。
每个桌子上都整齐的摞着,A4纸张的文件。
进出这里的人都随身带着公文包,严谨求实。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了解了人情冷暖。
在这短短的二十天间,我真的是见识了人间冷暖。
可以说来司法所的人,肯定是遇到些什么法律问题。
要么是家庭纠纷,要么是合同诈骗,要么是人身伤害,等等……反正一般来讲一个人如果过得好好的是不会来司法所的。
所以,在这里我见的人都是有一些故事的人。
二、思想收获
1.对于案件的收获
前些天来的王姐,人很精致打扮的也很漂亮乍一看还以为是十八九的小姑娘。
本以为她的日子应该是过的很顺心了。
可是通过和她的谈话,我了解到了一些关于她的经历。
二十几岁的时候自己在一家纺织厂工作,认识了一名在钢铁厂工作的人(也就是现在的老公),两人经过两年半的恋爱,走进婚姻的殿堂。
刚开始的时候老公是对她百依百顺,呵护有加。
两人的小日子虽然并不是特别富有,但也是过得有滋有味。
更令她骄傲的是丈夫十分有上进心,在工作上十分卖力。
这些事王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心想当年我真的是没有看走眼。
几年之后,王姐的丈夫受到领导的赏识,逐年提拔。
现在已经有一个普通的钢铁工人变成了人事科的科长了。
随着丈夫工资的的增加,在丈夫的要求下王姐辞去了纺织厂的工作,在家一心相夫教子。
家里的生活也是越来越好了,从出租房搬到了一百多平米的楼房,也有了车。
但是她渐渐发现丈夫现在越来对自己越冷漠了。
甚至有的时候夜里也不会家,打电话给他,他也不接。
回到家后丈夫解释为陪客户去吃饭了。
从此之后王姐渐渐的起里疑心。
于是,她开始跟踪丈夫。
发现丈夫,在下班之后没有回家而是去了另外的一套公寓。
正像那些狗血的电视剧一样,丈夫出轨了。
她跟着闯进屋子,一面用力扯那女的的头发一面骂狐狸精。
最难以想到的是丈夫却给了她一个耳光,说她胡闹。
王姐摔门而去,面对出轨的丈夫她曾试图挽回,但都以失败告终。
现在她坐在咨询师的桌前,想知道自己离婚到底能得到多少财产。
这只是很多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的是七八旬的老爷子,老奶奶过来哭诉孩子不孝顺的。
还有父母死后孩子因为遗产分割而过来咨询的。
还有的是邻居间因为房基地而产生纠纷的。
还有的是兄弟一起做生意在分红时产生分歧的。
2.对于职业规划的收获
很多很多的事情,我都能在这里碰到。
真的是让我见识到了。
不过我们想产生纠纷固然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他们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是一个很好的兆头。
说明我们国家的国民开始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地提高。
这也使我对今后要从事的职业充满希望。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也发现现在的公民法律素养还是不够。
还有很多忍气吞声,不敢说的现象。
还有一些事想去伸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到了司法所之后说的主要是个人的感情比如:
当年她对谁谁可好了,还怎怎帮助他。
但是后来,因为什么事又闹翻了。
他怎么这么没良心。
完全将司法所当成了心理咨询室。
但是无论如何,事物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们要对国家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之中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一点自己的贡献。
三、业务收获
故意杀人罪
2010年2月9日晚,被告人卢青伟、卢亚亮召集被告人邢亚王、邢亚明和邢忠儒、卢青群、邢小林、邢增洪、邢昌伟、邢永求(均已判决)等几十名同村及南美村青年,持刀、棍等工具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船至扬力村四队去报复扬力村委会四队村民邢昌平、符亚京等人,围攻、砍打正在符亚京家喝酒的符亚京、邢某某、符某金、龙某锋、龙某丰等人,将被害人邢某某(男,殁年15岁)、符某金、龙某锋、龙某丰砍打致伤后逃离现场。
邢某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邢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某金、龙某锋的损伤为轻伤,龙某丰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卢亚亮、卢青伟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11月17日向乐东县公安局投案。
2008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邢亚王伙同邢进雄(已判决)一起窜至琼海市潭门镇潭门港,盗窃铅制潜水腰带和抽水泵。
邢亚王与邢进雄盗窃得逞上岸后被公安边防干警发现,邢进雄被抓获,所盗赃物被缴获,邢亚王逃脱。
经估价,被盗潜水腰带及抽水泵价值共计人民币1410.55元。
2011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邢亚王窜至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坡崖村周光烈家中,将周光烈停放在客厅的一辆宝爵仕牌电动车(车架号为JXL100301****)启动盗走,后周光烈发现,将邢亚王追上并控制,交由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理。
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
分析:
卢青伟、卢亚亮、邢亚王、邢亚明结伙持械报复、殴打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邢亚王还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次,盗窃财物价值1410.55元,数额较大;单独盗窃作案(未遂)一次,盗窃财物价值1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青伟系故意伤害罪的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并积极实施持械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被告人卢亚亮积极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并实施持械殴打行为;被告人邢亚王积极参与持械殴打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邢亚明亦参与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亚亮、卢青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亚王实施第二宗盗窃犯罪时因被发现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青伟、卢亚亮、邢亚王、邢亚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卢青伟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亚亮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邢亚王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经办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14日,陈益应聘进入盘古公司担任营销总监,月工资为59600元。
2012年3月6日,陈益辞职离开盘古公司。
入职期间,盘古公司没有与陈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陈益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盘古公司支付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800元以及确认其在盘古公司的劳动时间。
2013年1月7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盘古公司向陈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574元,并确认陈益在盘古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6日。
陈益对该裁决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盘古公司:
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797元;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80元。
分析:
陈益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6日入职盘古公司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盘古公司对陈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盘古公司无证据证明陈益存在过错,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盘古公司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中,陈益自认其在盘古公司负责人事招聘及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
另证人符坤参、王海军的证言中亦提及陈益在职期间负责员工的招聘、面试、培训工作,并代表公司与新聘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合这些证据来看,陈益在盘古公司负责人事工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在盘古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陈益主张盘古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合常理。
退一步来讲,即使盘古公司在陈益就职期间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陈益作为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及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人员,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知,其亦负有提醒、督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陈益也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提醒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该过错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故对陈益要求盘古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陈益于2011年3月14日入职,2012年3月6日离职,故陈益就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12年3月6日起算至2013年3月6日,陈益2012年12月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盘古公司关于陈益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另外,陈益要求盘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之前未对该诉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陈益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无法律依据,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盘古公司不予向陈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800元。
五、阅读卷宗体会
卷宗
2009年11月24日,谢家志(又名谢加志)进入源宾大排档当洗碗工,月工资为12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源宾大排档以谢家志盗卖其设施,于2012年2月7日将谢家志辞退。
事后,谢家志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源宾大排档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2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两年零两个半月的轮休工资18000元、每天超过8小时的延时加班工资23000元、两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00元以及勤杂打荷工资31200元。
2012年7月20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2〕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谢家志的所有仲裁请求。
分析:
谢家志请求源宾大排档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200元。
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的赔偿金。
并非劳动报酬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即在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源宾大排档应当支付谢家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谢家志在2010年11月24日开始的一年之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由于谢家志是在2012年2月14日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对谢家志要求支付补偿工资3000元,由于谢家志在工作期间变卖源宾大排档厨房下水道的铁壁,给源宾大排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源宾大排档可以与谢家志解除劳动关系。
故谢家志要求支付补偿工资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谢家志的全部诉讼请求。
体会:
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像这样的案件在生活之中会经常遇到。
我们说原告谢家志在本案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我们看到谢家志在进入大排档工作前并未要求与大排档签署劳动合同也未在一年内要求被告人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到仲裁机构仲裁。
这是对其不利的一个因素。
其次,谢家志没有对其在大排档做其他工作和加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以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
而举证一方也要对其举证不利承担责任。
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劳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重大事件上保留证据。
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追溯期限。
6、致谢
光山县司法局炫山司法所为作者提供实习单位
刘副所长对作者的指导
XX同学为作者介绍实习单位
7、参考文献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
《经济法》,史际春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专业 实践 论文 案例 分析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