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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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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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
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
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40分)
1.1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0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0分。
1.2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10
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扣10分。
1.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单位(部位)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10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0分;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单位(部位)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的,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80分)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内容主要包括:
领导现场带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班组岗位达标、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危险场所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和考核、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事故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20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扣20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5分;已建立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每发现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20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2.2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30
未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扣30分;操作规程未上墙的,扣10分;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岗位实际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直至扣完30分。
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
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
得分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80分)
2.3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练信息记录、工艺设备技术图纸等。
30
完全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扣30分;已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尚不完善的,每发现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30分。
三、安全管理措施
(130分)
3.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目标或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
10
未制定全年安全生产计划、目标或指标的,扣10分;未以企业名义下发的,扣5分;未层层分解的,扣5分。
3.2根据分解指标,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10
未定期组织考核的,扣10分。
3.3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10
未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0分;未专款专用,扣5分;未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的,扣5分。
3.4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或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10
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的,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泰州市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
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三、安全管理措施
(130分)
3.5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0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0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5分。
3.6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0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直接扣10分;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的,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3.7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紧急情况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20
现场抽查,不熟悉作业操作规程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3.8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0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此项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3.9企业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10
未开展安全文化活动的,扣10分;无相关记录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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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
得分
四、设备设施、作业及场所安全管理
(400分)
4.1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0
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扣20分。
4.2企业不存在“三合一”场所。
30
企业存在“三合一”场所的,扣30分。
4.3厂房安全出口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消防设施齐全。
20
企业厂房安全出口不符要求,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扣10分;消防设施不齐全的,扣10分。
4.4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并建档;特种设备取得使用证明,并取得安全标识。
20
未经检测检验合格使用的,每发现一项扣10分,直至扣完20分;未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资料的扣10分;设备超期未检测检验或无安全标识的,每发现一台套扣5分,直至扣完20分;未取得使用证明的,扣1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4.5电气接地、接零、设备漏电保护系统符合要求;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
40
电气接地、接零、设备漏电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40分;私接乱拉临时电线,每发现一起扣5分,直至扣完40分。
4.6危化品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危化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
库内消防、应急设施齐全。
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30
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危化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5分;库内消防、应急设施不全的,每处扣5分;未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的,每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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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四、设备设施、作业及场所安全管理
(400分)
4.7生产设备设施的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限速、紧急制动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完备完好。
30
每发现缺损一处扣3分,直至扣完30分。
4.8作业场所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防护栏(盖)、防噪音、防跌倒、防坠落、防滑、防灼烫、通风(除尘、排毒)、防辐射等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
30
每发现缺损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30分。
4.9储存和作业场所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30
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明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30分。
4.10作业场所工具、设备、物料实施定置管理,保持规范、畅通、整洁、文明。
50
未实施定置管理或通道不畅通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50分;车间混乱、不整洁、不文明的,扣30分。
4.11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安全仪表正常可靠。
20
保险限位装置不正常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吊索具损坏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20分;压力容器无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4.12作业场所危险物品储放合理;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气瓶储放合理。
40
危险物品储放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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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
得分
四、设备设施、作业及场所安全管理
(400分)
4.14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危险作业严格按规定操作。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吊装作业;
(5)设备的检维修等。
40
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按危险作业规定操作,每发现一起扣10分,直至扣完40分;未实施危险作业许可的,每次扣10分;许可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5分;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每处扣5分;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每处扣5分;危险性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次扣5分;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作业的,每次扣5分;危险作业无专人负责、现场监控的,每次扣5分;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除4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40分。
五、隐患排查治理
(100分)
5.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5分。
5.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20
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0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认真,未能切合企业生产实际的,扣10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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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五、隐患排查治理
(100分)
5.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类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5分。
5.4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20
未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统计分析表的,扣20分;存在重大隐患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的,扣20分;无治理方案的,扣10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5.5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事故隐患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20
存在事故隐患未进行登记的,扣5分;发现隐患未实施整改的,扣5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5分,直至扣除20分。
5.6隐患治理工作要形成闭路循环。
隐患整改完毕,应组织现场审查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10
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或未进行整改审查复查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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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六、相关方管理
(50分)
6.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发包、出租单位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20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等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的,或未执行协议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直至扣完2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6.2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要求承包、承租单位按合同、安全协议进行管理。
20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不得分。
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不得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6.3企业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或安排专人现场监控。
10
无相关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控记录的,扣10分。
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110分)
7.1企业应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20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的,扣10分;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的,此项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7.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0
未执行职业健康制度、定期实施健康检查的,扣10分;未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5分;每发现一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健康检查的,扣2分,直至扣完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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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110分)
7.3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20
未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的,扣10分;产尘设备和尘源点未封闭的,每处扣4分;没有设除尘系统的,扣4分;未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的,扣1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7.4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档案。
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的规定。
20
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的,扣20分;未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的,缺一个岗位扣10分。
作业场所粉尘及有害物质的浓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0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
7.5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20
未设置标志的,扣20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2分;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直至扣除20分。
八、应急救援
(40分)
8.1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按规定报送所在乡镇或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
20
未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0分;未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扣10分。
未报送备案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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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要素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八、应急救援
(40分)
8.2按要求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
10
未按要求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的,扣10分;未定期检查、维护的,扣10分。
8.3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
未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0分。
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0分)
9.1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10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扣10分。
9.2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10
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的,扣10分。
9.3做好事故登记、统计与管理。
10
未进行事故登记、统计与管理的,扣10分。
9.4年内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0
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直至扣完10分;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扣40分。
十、持续改进
(10分)
10.1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0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5分;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5分,直至扣除10分。
泰州市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试行)
得分汇总表
企业名称(盖章):
时间:
年月日
评定要素
得分
评定要素
得分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40分)
6.相关方管理(50分)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80分)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110分)
3.安全管理措施(130分)
8.应急救援(40分)
4.设备设施、作业及场所安全管理
(400分)
9.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40分)
5.隐患排查治理(100分)
10.持续改进(10分)
总得分(1000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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