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生物质发电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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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生物质发电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21年生物质发电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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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湘阴县生态能源管理局(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三条:
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
兴建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4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企业标准备案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该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5
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兴电和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6
沼气利用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处理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条: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为监督施工和经营者严格依法施工和经营,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四)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企业标准备案。
(五)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六)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监督检查机构执法人员提交调查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五)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六)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七)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十条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服务事项
湘阴县生态能源管理局(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能源知识推广
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能源局
2388012
2
产品监督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局
2388012
3
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能源局
2223173
4
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能源局
2388012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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