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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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18日)
根据新《环保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开目录,确定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省厅统筹管理、市县分级监管、企业主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检查,实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信息公开对象
全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河南省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辖区内国控、省控、市(县)控企业;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三、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以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为准。
四、信息公开方式
(一)省环保厅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环境信息;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专栏,可通过从省平台抓取或镜像数据等方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三)重点排污单位可采取《办法》中列明的其他方式,同步公开单位环境信息。
五、工作安排
(一)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对象要求,及时、公平、规范的确定本辖区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于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布;应纳入信息公开对象,但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将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名称及原因随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3月31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二)全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省环境监控中心依托河南省污染源监控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4月30日前完成平台部署、各重点排污单位用户注册与信息公开界面定制开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6月30日前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系统培训
平台建设完成后立即开展平台试运行,省环境监控中心和平台建设运维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视频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各级环保部门和首批重点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掌握信息公开平台使用规程。
(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录入
纳入首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于6月30日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省环境监控中心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详细内容,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后,立即组织辖区纳入名录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梳理相关公开信息,并在全省信息公开平台培训后,组织填报。
平台投入运行后,省环境监控中心及平台运维公司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平台管理及问题解答,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公开数据备份等工作,防范非法修改、非法篡改公开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
(五)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考核
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分级监督检查管理,履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省环境监控中心日常动态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状况,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查情况。
省环保厅制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2月份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落实《办法》,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及通报,强化工作绩效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制定辖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新《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执行新法新规为契机,通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提高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自觉性,维护公众依法享有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明确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各重点排污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人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填报公开信息。
省厅将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接此方案后,将本单位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基本信息,连同辖区内首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基本信息于3月31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组织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集中学习新法新规及省厅制定的信息公开标准和目录等;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建立高效的培训工作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织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使用培训,省环境监控中心和平台运维单位做好技术支持,确保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信息公开流程及要求,完成相关操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信息公开。
(三)改进服务方式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打造成为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方便群众直观、实用查询和了解情况,全面提升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强化工作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促进工作开展。
同时,采取定期检查和个别抽查的方法,严厉查处未按《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做好后续监督,确保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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