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技术规范电缆保护管MP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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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技术规范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
一、总则
1.本技术标准用于工程所需的非开挖用MPP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的订货技术条件。
2.
3.本技术条件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但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标准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和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
4.
5.本技术条件书所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6.
7.在合同签定后,我方有权因标准、标准等发生变化单方面提出补充要求。
8.
9.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试验报告;应完整提供原始报告中所有的试验数据及分项容并填写附表中的相关容;且此类报告应为国家认可的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10.
二、环境条件
三、
1.安装地点:
2.
3.不具备开挖条件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过街通道
4.
5.海拔不超过1000m
6.
7.环境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0℃,土壤最高温度28℃
8.
9.土壤热阻系数:
1.2℃m/W
10.
11.地震烈度7度
12.
三、产品技术标准
〔一〕、电力电缆护套管〔MPP〕技术标准
1标准性引用文件
GB/T1033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8804.3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1633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稳定〔VST〕测定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的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3960塑料滑动摩擦磨损试验方法
GB/T8806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T9341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9647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
GB/T12670聚丙烯〔PP〕树脂
DL/T802.1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1局部:
总则
DL/T802.7 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7局部:
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
2型号规格及标记
3
2.1规格
1〕管材规格表示如下
Φ〔公称径〕×〔壁厚〕×〔长度〕〔环刚度〕
2)公称径:
与径相关的公称尺寸,单位为mm。
3)壁厚:
导管任一点的壁厚,单位为mm。
4)环刚度:
电缆导管的环刚度等级〔3%〕,单位为kN/m2。
2.2导管的型号、标记
应符合DL/T 802.7的规定。
导管的规格见表1。
表1 导管的规格mm
公称径
公称壁厚
公称长度
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环刚度〔3%〕等级〔常温〕
SN24
SN32
SN40
100
6
8
10
6000、9000
125
8
10
12
150
10
12
14
175
12
14
16
200
14
16
18
225
16
18
20
250
18
20
22
2.3技术要求
2.3.1原材料:
1)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所用材料应以聚丙烯树脂为主,提高寿命所必需的稳定剂以及有利于提高导管力学及加工性能的添加剂等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复合材料,添加剂应分散均匀,复合材料中不允许参加增塑剂。
2)
3)聚丙烯〔PP〕树脂应符合GB/T12670的规定,其它聚烯烃及稳定剂、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
2.3.2外观、尺寸
1〕颜色:
一般为桔红色,其它颜色可根据供需双方合同执行。
2〕外观质量:
管材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痕纹、凹陷、杂质、分解变色线以及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端面应平滑,无毛刺。
3〕尺寸要求
管材长度一般为6000或9000m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尺寸偏差应符合DL/T802.1的要求;导管的弯曲度应不大于公称长度的1%。
2.3.3导管的连接方式
采用热熔对接方式连接。
2.3.4构造、材料性能
1〕环刚度:
适用于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其环刚度等级见表2。
表2 导管的环刚度等级
导管种类
热塑性塑料实壁导管[环刚度〔3%〕]
改性聚丙烯
环刚度等级
SN24
SN32
SN40
环刚度〔常温〕kPa
≥24
≥32
≥40
2〕压扁试验:
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原径50%时,试样不应出现裂纹或破裂。
落锤冲击:
按表3的试验,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
冲击锤头要求:
锤头球面曲率半径为50mm,冲头柱直径为90mm。
表3 落锤冲击试验
公称径 mm
落锤质量〔偏差±1.0%〕kg
冲击高度(偏差±20)mm
100
6.0
1200
125
7.5
150
10.0
175
10.0
200
12.5
225
12.5
250
15.0
注1:
试验前试样在温度〔-5±1〕℃下保温至少8h。
注2:
落锤锤头的球面曲率半径为50mm,冲头柱直径为90mm。
2.3.6电缆导管的其它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其它技术性能
项目
单位
技术性能指标
密度
g/cm3
0.90~0.94
环刚度〔3%〕
常温
kPa
SN24等级≥24
SN32等级≥32
SN40等级≥40
80℃
压扁试验
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原径50%时,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
落锤冲击
按表2试验,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
维卡软化温度
℃
≥150,按GB/T1633试验等〔采用A50法〕
拉伸强度
MPa
管材≥25;熔接接头≥22.5
断裂伸长率
%
≥400
弯曲强度
MPa
≥36
使用寿命
≥30年
3试验方法
3.1试样预处理
按GB/T2918-1998规定,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试样预处理不少于4h。
3.2外观、尺寸、测量
3.2.1外观
目测导管的、外外表和两端面
径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在导管两端垂直对称位置各测量2点。
3.2.3壁厚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在导管两端垂直对称位置各测量4点,取平均值。
3.2.4长度
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进展测量。
3.2.5弯曲度
采用拉线方法测量,沿中心轴线方向紧贴导管两端部外表拉紧拉线,用精度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管体中部与拉线的最大缝隙。
3.3密度
按GB/T1033.1中方法A试验。
3.4 环刚度〔3%〕〔80℃〕
从导管上取长度〔300±10〕10mm管段试样,试样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按DL/T802.1的规定试验。
3.4 压扁试验
从导管承口以外部位取长度〔300±10〕mm的管段试样,试样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将试样水平放置在试验机的上下平板之间,以〔10±2〕mm/min的速度压缩试样,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试样原径的50%时立即卸荷,观察试样是否出现裂缝或破裂。
3.5 落锤冲击
3.5.1从导管上取长度〔200±10〕mm的管段试样,置于温度〔-5±1〕oC下保湿至少8h。
3.5.2取出试样进展试验,按表3落锤冲击试验的规定,每个试样各冲击一次,冲击试验应在试样从冷冻箱中取出后30s完成,观察冲击后的试样是否出现裂缝或破裂。
3.6 维卡软化
按GB/T1633规定试验。
3.7拉伸强度
按GB/T8804.3规定试验。
3.8 断裂伸长率
按GB/T8804.3规定试验。
3.9弯曲强度
按GB/T9341规定试验。
四、标志、包装、堆放和出厂合格证
4.1标志
导管外外表应有明显标志,标志的大小应适当,在堆放、运输、装卸和正常安装中字迹仍应保持清楚。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容:
a)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编号。
b)产品名称、类别、型号规格。
c)原材料类型。
d)生产厂名称〔或商标〕、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
e)小心轻放、严禁抛掷。
4.2包装
导管出厂前应妥善包装,加以保护,以防止碰撞损坏。
4.3堆放
a)产品应按类别、型号规格及生产日期分开堆放整齐,产品堆放场地应平整,可采用分层穿插堆放,承口部位应交织防止,防止挤压变形。
底部用垫木、管枕间距应在1m以下,导管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b)电缆导管宜室存放,堆放处应远离火源,如确需露天堆放时必须有遮盖活其他防护措施,露天堆放的存放期不超过12个月。
4.4出厂合格证
发货时须将出厂合格证随货送达用户,同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用户特殊要求的性能指标,产品出厂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容:
a)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及编号。
b)产品名称、类别、型号规格。
c)生产厂名称〔或商标〕、地址及生产日期〔或批号〕。
d)产品数量、批量编号。
e)产品性能检验结果〔包括所使用的原材料〕。
f)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与专职检验员签章。
g)装卸、运输、施工及安装等考前须知。
五、管道成品检验
a)买方认为如有必要,管道型式试验由买方指定的单位承当,费用由卖方负担。
b)管道运抵现场后,假设有必要,买方将按总盘数的1%~3%对货物抽样检验。
抽样前七天通知卖方,假设卖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买方抽样检验的结果,卖方应认可。
如抽样检验合格,费用由买方承当。
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则进展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货物,且无论检验合格与否卖方将承当全部检验费用。
具体检验参照本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执行。
六、工厂检验及监造
a)卖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场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买方。
买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展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b)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地方,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展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展质量监造。
买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卖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c)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场和各阶段之前,卖方应随时向买方进展报告以便能安排检验。
d)除非买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本钱标准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七、技术效劳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效劳。
卖方在工程现场的效劳人员称为卖方的现场代表。
在产品进展现场安装前,卖方应提供现场代表、资质,供买方认可。
卖方应在生产前就现场供货具体事宜与买方或施工单位进展有效沟通。
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历,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卖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买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卖方的直接联系。
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在买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效劳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买方认可,卖方承当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因以下原因而使现场效劳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当。
1〕产品质量原因;
2〕现场代表的安康原因;
3〕卖方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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