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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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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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门店
: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统计信息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完整准确、及时适用的原则;
(三)资源共享、注重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建立两级信息管理体系。
企业部门负责部门信息管理的组织工作,各门店负责本门店的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
(一)外部信息包括:
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类信息、市场类信息。
可通过会议、购买、调研等方式获取;
(二)内部信息包括:
用于经营监控的过程类信息、用于经营决策的成果类信息。
可通过会议、文件、报表等方式获取。
第五条 外部信息收集须做到超前预测、及时跟踪。
(一)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变化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定向调查;
(二)突发信息要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第六条 内部信息收集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涉及GSP等医药类政策法规,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其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类信息,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类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竞争对手信息)由各门店负责收集,营销管理部负责汇总。
第八条 内部信息由企业各部门送数据服务中心汇总。
第三章信息处理和传递
第九条 信息处理须按类别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
(一)相对稳定的一般信息,按照信息处理的基本流程进行有序处理;
(二)突发信息须在第一时间内呈报,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价值的信息,须及时传递给相关决策部门,并存入信息库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可采取书面传递、电讯传递、网络系统传递等方式进行。
信息传递须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保持信道畅通。
第十二条 信息的内部传递,须按管理层级逐级传递,信息接收人须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的外部传递,须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利用
第十四条 企业部门须及时跟踪国家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等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第十五条 经营过程类信息须及时分析,用于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经营结果类信息须每月进行总结,为各级经济活动分析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OA系统、及时通讯、手机短信等进行信息传递,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须根据重要程度和保密等级设定查询权限;如超越权限,须经上一级主管审核同意。
第五章信息存储和安全
第十八条 企业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信息文献资料库,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电子数据库,保证信息资料积累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信息存储须按照存储安全、节约空间、使用方便、便于更新的原则进行;原始信息的存储必须保证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信息存储须按类别、密级、效用建立索引,进行分类存储,并按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存储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信息存储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存储媒介,重要信息存储须采用两种以上媒介。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工作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须进行保密教育;如涉及岗位调整或离职,须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章 奖励和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信息管理(收集、处理、传递、利用、存储、安全)成效显著,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相关人员,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机房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专门用于机房内部管理,作为机房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章人员行为管理
第二条 由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第三条 机房工作人员仪表、穿着要整齐,严禁大声喧哗、注意噪音/音响音量控制、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吃东西、吸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的无尘洁净环境。
第五条 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水、防潮、防火,维持机房环境通爽。
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需及时检查和关闭窗户,天气干燥时需及时检查机房专用空调的加湿状况。
第六条 每天下班之前将工作台面收拾干净,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摆放整齐,不许随意乱放。
第三章安保管理
第七条 非机房专职工作人员进入机房,要经机房管理员批准并登记。
第八条 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安全门。
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
第九条 外来人员出入机房,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
如检查并锁上自己工作柜枱、锁定工作计算机、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
第十一条 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机房人员对机房保安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第十三条 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管理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房工作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知识,了解机房内部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机房管理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第十六条 由机房管理员配合办公室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用电设备、设施(如UPS等)。
第十七条 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第十八条 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机房工作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
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机房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时,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确保机房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第五章硬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并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机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第二十六条 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
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任何人在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
对于核心设备的调整配置,需要两名以上该设备管理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六章资料、文档、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必须妥善存放。
外来工作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
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第七章财产登记和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机房的任何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机房设备和物品。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门店计算机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使用维护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各门店计算机的管理,保证门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计算机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门店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
第三条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每台计算机都要指定专人负责,门店公用的计算机,由门店店长或指派的专人负责,如计算机设备配件丢失并且找不到原因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硬件统一安装
各门店计算机,由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安装,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卸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器件,如违反本制度造成设备损坏,应按折旧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五条计算机日常维护
注意保持计算机设备及周围环境清洁,经常用干抹布清洁设备外壳,保持计算机风扇口处没有灰尘;不得在计算机设备周围放置杂物。
设备不使用或清扫室内卫生时,应用布帘遮盖好,以防落灰尘。
计算机外设要按规定放置(避光.避尘.防水.防火);计算机显示器、主机及外设上不能存放物品;对于人为损坏的设备要追究其相关责任,按其损坏程度进行相应金额赔偿,对已经完全损坏的机器设备要按折旧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计算机运行管理
(一)门店要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带电插拔设备,特殊情况需报数据服务中心审批。
(二)门店使用计算机时,严禁更改计算机的原有设置;严禁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听歌看电影,不允许访问除企业内部网站以外的任何网站,特殊情况需报数据服务中心审批。
(三)使用完计算机后,应按步骤关闭各设备,切断电源,不能使设备在闲置时处于长期通电状态,如需要设备长期工作又无人在场时,应报数据服务中心批准。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
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和企业机密外泄,严禁各门店使用优盘或私自安装光驱等数据输入输出设备,特殊情况报数据服务中心批准后可以使用;使用人员须对所使用的程序密码严格保密,做到定期更改,防止企业机密外泄。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设备由企业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分配、调剂和报废,门店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保管,不得擅自交由其他人使用。
(二)任何门店任何个人不得将门店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借予门店以外的人使用。
第九条医保药店管理要求
(一)医保定点药店,要安排专人负责医保计算机的维护工作。
(二)严格按计算机的操作流程对机器进行操作(特别关机时要保证正常操作)
(三)要及时做好医保药品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包括单价、是否为医保范围内、限量等。
(四)除进行正常的医保销售、数据传输等操作外,不能用医保机器进行其他的操作。
(五)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数据服务中心。
第二章罚则
第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计算机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集团《计算机管理规定》、企业《办公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条 计算机管理坚持分级管理、经济适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负责部门计算机管理及门店计算机使用指导工作;门店店长负责本门店的计算机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章 硬件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须严格按企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公自动化类)进行,履行集团物贸公司统一采购程序。
第六条 数据服务中心须建立企业设备管理台账和设备管理卡,明确使用责任人;使用责任人变更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门店须建立本店设备管理台账,店长为使用责任人;店长进行工作交接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八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须由计算机管理员安装,不得私自安装、拆卸;出现故障,须向数据服务中心报修,由计算机管理员解决。
第九条 未经允许,计算机设备不得随意更改使用场所或带出企业、门店(送数据服务中心维修除外)。
第十条 计算机设备由使用责任人负责定期清洁、保养。
第十一条 经企业数据服务中心技术鉴定后,无法修理、无修复价值的计算机设备,报集团数据服务中心,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软件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计算机使用的软件,均由数据服务中心进行安装或授权使用责任人进行安装,禁止安装任何未经许可的软件。
第十三条 企业许可使用软件由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发布于办公自动化系统【下载专区】模块中。
第十四条 软件安装、升级、卸载须在数据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员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设备须由数据服务中心按照拓扑图布置,禁止私接乱改。
第十六条 计算机网络的拓展、调整须列入企业年度计划,由数据服务中心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网络系统的相关档案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业管理部门存档,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严格按培训笔记内容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XX,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条 使用人须设置计算机密码,并定期更改,长时间离开前须退出系统、关机,并在关机后切断设备电源。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须定期备份计算机内资料。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需按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需连续工作的计算机,须采用双回路供电或配置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设施,并配置必要的备份机。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杀毒软件须每周更新病毒库,以防病毒、黑客侵入。
第二十五条 数据服务中心须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及时启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内储存的数据文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或外传。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自动化办公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动化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使用与维护管理,根据企业《办公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OA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负责OA的运行、培训、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四条 OA用户必须是企业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班子成员;
(二)企业中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部门管理人员;
(四)各中心区经理、直管店店长、各门店店长;
(五)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需赋予使用权限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OA用户的新增、变动、删除及权限设定,须经企业人力资源部在OA系统中正式发文后,由企业数据服务中心在一日内进行办理完毕。
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发文审核批准的,不得办理。
第六条 试用期内员工不赋予OA系统使用权限。
第七条 因离职、停职、解聘或辞退、退休等原因停止工作的OA用户,须在停止工作当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数据服务中心停止其OA使用权限。
第八条 新设立、合并、撤消部门的OA用户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新部门设立后,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将标准名称和用户名单送数据服务中心开通使用权限;
(二)部门合并、撤销后,在文件下发当日,由企业数据服务中心按文件意见办理。
第九条 OA用户的密码应按月更换。
如密码遗忘由用户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企业数据服务中心提出重置申请。
第十条 OA用户须遵守《保密管理制度》,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授权或泄漏给他人,不得以他人名义使用OA系统。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OA用户须接受系统使用培训后方可使用OA系统。
第十二条 用户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四次登陆系统,及时浏览相关信息并处理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OA系统发布的信息如出现问题,须立即与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联系以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负责OA系统的安全管理,并对OA用户使用系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须做好数据库的自动、异地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对突发情况及时启动《计算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确保OA系统运行安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信息统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医保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医保统计信息在医保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医保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保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医保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医保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保定点药店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企业总部配备统计信息专职统计人员。
(二)定点药店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一条 各区域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1、50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区域配备2名统计信息人员;
2、不足40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区域配备1名统计信息人员;
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信息统计人员。
第二条 增加或补充专职医保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
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统计法》的要求执行工作职责。
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医保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
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保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第一条 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医保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对医保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医保定点统计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总部医保管理部门。
(三)负责公布医保定点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医保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统计年鉴。
(五)编写医保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医保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医保定点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医保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习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对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医保定点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统计管理部门。
(三)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医保定点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医保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医保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制定。
(五)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医保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医保统计信息学习、交流活动,并在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保定点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在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医保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医保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医保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医保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门店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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