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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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24号)、《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23号)以及《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3号)精神,现就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明确改革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改革任务。
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X市作为全国试点设区市,X年,全面启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X年,我县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X年,我县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严守改革底线。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既鼓励大胆创新,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改少、改没,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四)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继续抓好农村承包地等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对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组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我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
各村也要组成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本村干部、聘任的代理会计、报账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
(六)扎实开展清产核资。
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并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领导和指导。
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经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没有单独设立经管站的乡镇要明确承担农村经管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专业人员。
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健全管理制度。
要加强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和代理会计的配备管理,代理会计不得由乡镇经管人员兼任。
乡镇经管人员重点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
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监督。
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健全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镇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三、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九)科学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根据县里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我镇应督促指导各村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十)规范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
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报镇政府和镇经管站备案。
四、扎实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十一)明确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内容。
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十二)合理设置股权。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集体股可用于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新增人口主要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十三)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五、以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十四)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特别法人,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
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
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报发包方书面备案。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注重保护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X利。
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六)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
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没有或经营性资产有限的村,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等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维护农民的收益权,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十七)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鼓励各村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镇政府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省级全面负责、市级督查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担负起领导责任。
县委、县政府已成立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县委农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我镇也已经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镇、村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提供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要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着力落实改革重大事项,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请示汇报。
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改革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九)精心组织实施。
要加强领导,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
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村(组)改革实施方案要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选派党员干部驻村等工作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兼顾,合力推进。
(二十)做好宣传培训。
要广泛宣传发动,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墙报、入户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发动,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
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做好基层党政领导、农业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培训工作,准确领会中央政策精神,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一)强化政策支持。
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支持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
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落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
各村要制定详细、符合实际的责任清单、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措施,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
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提高改革的综合效应。
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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